城劝积储示章程附    
王廷植

照得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川省被贼扰害。业已四年。现在发匪又窜川疆。城守亟宜预筹。昔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百万。而无粟不能守也。省城为根本重地。人烟稠密。城内外竟无粮行。惟恃肩挑米贩进城。各铺户随时买食。竟无旬日之藏。偶遇城门有警。难免束手无策。现奉总督部堂札饬。本署道清查旧存仓谷。并以本署道前在川东任内办理积谷。甚为妥善。省城可以仿照办理。本署道窃查明周台公积谷之法。系查照家业赀本。分别上中下户。积谷若干。即在本家收储。报官查验。其米仍系各家私物。官不得取用半粒。谓之官督私藏。一遇有警。城门关闭。即可自食。并准其照昂价出粜。立法诚为至善。现经会商藩台暨首府两县并委员局绅等。仿照办理。已将章程另行刊刻颁示。为此示谕阖城商民人等知悉。此系民间自积自藏。自食自用。储之于家。并非输之于官。须人人乐从。家家愿办。藏之多者。可以获厚利。存之少者。可以活家口。务必遵照章程。认真举办。毋负地方官为民谋食之意。是为至要。切切。特示。

 章程二十条

 一办理积储。即归福建馆团练局官绅。分派各街首人经理。毋庸另行设局。以节糜费。

 一成华两县仓谷。及去年发银采买之谷。原为有警时。守城兵勇团民计口分食。其余商民。俱令自行置备。因恐彼时无米可买。所以此时劝令商民。自行积储。

 一此次积储。专备警急之用。如贼匪逼近。米担不能进城。方准食用。俟军务告竣。地方一律肃清。撤局时。或食或卖。悉听自便。

 一各衙门食口最繁。如遇有警时。尽在城中购买。则民食不免缺乏。此次积储。应由各衙门先为之倡。

 一此次积储。惟以铺户为大宗。向来囤积居奇。本干例禁。原恐奸商射利。民间食贵。此次积储。不在例禁之列。凡铺商本金多者。分十成之一二贩买积储。傥遇兵荒有警。米价必昂。听其照昂价出卖。若兵粮不足。官向买用。必须照时价先给银两。不得短欠分文。米多时存米少时食米贱时买。米贵时卖。虽是官督。实则商民自为买卖。至于储谷多者。须置备畾子多架。以便临时应用。

 一积谷积米。应听民便。惟谷则便于存储。而食卖不便。米则便于食卖。而存储不便。此次积储。不如俱用粗米。凡遇畾而不碓之米。无事之时。有力之家。多不吃食。若至警急时。则粗米亦成珠颗矣。平时存之。可以经久。临时食之。可以经饱。是一举两便也。

 一富商大铺。及坐拥重资者。或积数十石积数百石。另为开单劝谕。酌定数目。注册存查。一计口积米。每一市石。计可作两人二月之食。大户积二十石。可食四十人。次户积十石。可食二十人。中户积五石。可食十人。其小户以及穷民不能自食者。听其自便。

 一积米数石至二十石以内者。为数尚少。务须积存粗米。

 一积米在二十石以外。存放本家本铺者。或积米在二十石以内。如愿合街邻放存公仓者。准其加倍积谷。

 一各省会馆。地方俱极宽敞。应责成公建仓廒多所。本省绅商谷米。即可汇总存储。即公同雇人看管。如存在本铺本家者。亦听其便。

 一城内各庙宇庵观寺院。地方宽敞。均可囤积米石。应由本街商民公举首人。自向看守之人借租。毋令多索钱文。

 一每街联合各户谷米。共储公仓。如大街户多。即分段储仓。悉听其便。

 一铺户住户谷米。或存在本家。或存在会馆。或存在庙宇公所。俱须于票内注明。应派本街绅首。照票查验。不与各街门书差相干。

 一附城并无寨堡。乡闲粮户。多有般运谷米进城者。应分别积米若干石。食米若干石。其所积之米。如不能久储。随时食用。必须随时补足。

 一每人每日约食盐三钱。计一百日需盐二觔。应议成华两县盐商。储盐十万觔。不过需银二三千两。临警时。按照时价。接济守城兵勇团民之食。至于各铺各户。须先自行买备。应每人储盐二觔。家有十人。储盐二十觔。家有二十人。储盐四十觔。照此递推。免至临时缺食。

 一油蜡关系甚要。应议城内各当铺。每家储菜油桐油一万觔。白蜡一千觔。不过约银六七百两。临警时。准其增价发卖。

 一煤炭柴草。各户各铺。宜多买备。以免临警缺乏。

 一以上积米积谷积油蜡积盐煤。俱限于五六月内劝定数目注册。于七八月内买运进城。

 一周台公积粮法。有坐以数目。限以时日。严以稽查。三条。此次各铺各户积储。或自认数目。或劝添数目。俱依限注簿。依限买备。由各街绅首照簿查验。如城门有警。候官出示。方准食用。傥有积不照数。迟不如限。用不禀官。查出。照所欠之数。罚入义仓。以充守城团民。并鳏寡孤独之人食用。仍勒限催补完数。

 以上章程。如有不便于商民之处。仍可到局会商。变通办理。万勿因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