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高山起随山脊而行向西南至瓦仑山尖即高良由此即至萨伯坪自萨伯坪起其顺分水山向西而行稍向南过式脱仑坪到纳门格坪其由此分西衣冈木萨两处而画直至大巴江然须俟就近查考后再定自大巴江至南太白江自南太白江至巴克乃江自此顺巴克乃江到该江源头大郎坪相近处由此顺大郎坪岭至畚辣希冈自畚辣希冈顺西南而行至列塞江顺列塞江至穆雷江分克同村及列塞村于两处自中画自此顺穆雷江至该江与既阳江相会处再顺既阳江至爱路坪顺南奔江即虹蚌河至太平江

第二条 自太平江及南奔江相会处此顺太平江到瓦兰岭相近处由此顺瓦兰岭及瓦兰江至南碗河顺南碗河至该河与瑞丽江即龙川江相会处南碗江之南那木喀相近有三角池一西濒南莫江之支河及蛮秀岭之垒周尖高山从此尖高山遵岭东北至瑞丽江此地英国认为中国之地惟是地乃中国永租与英国管辖其地之权咸归英国中国不用过问其每年租价若干嗣后再议

第三条 自南碗江瑞丽江相会处顺今之新威部落北界至萨尔温江即潞江将瑞丽江合流之处及万定孟戈孟戛等处将及全地划归中国自瑞丽江于南算相近转北之处即瑞丽江与南阳江相会处顺南阳江上行至该江源头孟哥山约在北纬二十四度七分东经九十八度十五分自此顺丛树山岭至潞江与南迈江相会处由此顺潞江上行直到科干西北界顺接科干东界直抵工隆界上将工隆全地划归英国由此循英国所属之琐麦与中国所属之孟定分界处之江而行仍随此两地土人所熟识之界至界离此江登山处以萨尔温江及湄江即澜沧江之支江水分流处为界约自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北京西经十七度三十分北纬二十三度二十分约至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将耿马猛董猛角归中国在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处边界即上一高山岭此山名公明山循山岭向南而行约至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三十分北京西经十七度北纬二十二度三十分以镇边厅地方归中国然后其由山之西斜坡而下至南卡江即顺南卡江而行约过纬度十分之路以孟连归中国孟仑归英国然后循孟连与康东之界此界亦皆土人所熟悉由南卡江分开至北纬二十二度稍北处即离开南卡江向东南循山脊而行至南垒江约在北纬二十一度四十五分格林尼址东经一百度北京西经十六度三十分由此循康东及江洪之界此界大半系顺南垒江而行惟除属江洪一小带之地系在南垒江之西北纬二十一度四十五分稍南界行至江边界后约在北纬二十一度二十七分格林尼址东经一百度十二分北京西经十六度十八分即循江与江洪之界而至湄江

第四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五条 今彼此言明日后中国未经先与英国议定不能将现在仍归中国在湄江左岸之江洪土地以及孟连与所有在湄江右岸之江洪土地或全地或片土让与他国

第六条 今彼此议定将原约第六条拟改如左现在所定边界各应由两国所派勘界官比较划定以免地方官民争论如查得无论何处有未甚妥协者应行更正两国勘界官应于此附画押后十二个月之内在两国时所定之地相会勘界官自首次相会之日起应限定不出三年之外将两国界一律勘定如确守附所定界必有骑之乡村部落地勘界官员可量为迁改互易倘勘界官有不能商妥之处应连将未妥情形各报明本国国家核办

第七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八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九条 凡货由缅甸入中国或由中国赴缅甸过边界之处按照原约准其由蛮允盏西两路行走兹彼此言定如将来两国勘界官员查明另辟他路与贸迁有益所有查明之路皆准照原约所载一律开通行走

第十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一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二条 一英国欲令两国边界商务兴旺并使云南及约内中国新得各地之矿务一律兴旺答允中国运货及运矿产之船只由中国来或往中国去任意在厄勒瓦谛江即大金沙江行走英国待中国之船如税钞及一切事例均与待英国船一律中国答允将来审量在云南修建铁路与贸易有无裨益如果修建即允与缅甸铁路相接

第十三条 按照原约中国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缅甸仰光英国可派领事官一员驻札蛮允中国领事官在缅甸英国领事官在中国彼此各享权利应与相待最优之国领事官所享权利相同如将来中缅商务兴旺两国尚须添设领事官应由两国互相商准派设其领事官驻札滇缅之地须视贸易为定今言明准将驻札蛮允之领事官改驻或腾越或顺宁府一任英国之便择定一处并准在思茅设立英国领事官驻札所有英国人民及英国所保护之人民准在以上各处居住贸易与在中国通商各口无异英国领事官在以上各处驻札与中国官员会晤文移及往来[应]酬亦与通商各口领事官无异

第十四条 原约内载华民欲赴缅甸可向华官请英国驻札蛮允之领事官给发护照云云今既言明将驻札蛮允之领事官改驻或腾越或顺宁自应将此条内驻札蛮允之领事官字样改为驻札或腾越或顺宁领事官

第十五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六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七条 与原约无所增改

第十八条 与原约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