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甫痊愈,彼犯覆经患病,亦系情理所有之事。下条所以又有犯多之案不能依限痊愈者,奏请定夺之语也。后将此条删去,是无论案犯多寡,均祗准一人患病矣)。一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议覆河南按察使图桑阿条奏定例。原载吿状不受理门(按,此言犯病应委正印官确验也。
□从前犯病,系以三个月为限,监犯虽多,其病限总不得过三个月。限期本寛,若再延缓则无了期矣,是以不准再展。后统改为一月限期,在一案祗系一犯尚可赶办,傥犯多之案,转难禁其不病,此等处似应酌改)。一系乾隆二十八年,江西按察使颜希深条奏定例。并将第二条、第三条删除(按,此言犯病止准扣展一月也。乾隆五十三年覆与首条修并)。
   谨按。此条例文,专为犯病扣限而设,与官文书无渉,似应移改于断狱门内。
□承审逾限,捏报犯病者,固所不免,是以定有祗准一个月之例。惟原例本为带病起解而设,后则防其捏报假病之意居多。本系寛典,后则渉于严刻矣。从前此等事件,屡次经人条奏,各省亦颇知认眞。现在各省扣限之法,无奇不有,且有逾限至一二年者,定例几成虚设。即此而论,吏治尚堪问乎。
官文书稽程  一,凡刑部衙门,寻常移咨外省案件,如行査家产,关提人犯,倶以文到之日为始,依限査覆。于覆文内,将何日接到部咨、有无逾限之处,随案声明。傥一时未得清晰,必须辗转咨査,不能依限査覆者,亦即声请展限。如逾限不完,又不声明縁由,经部行催之后,即行査参。将承办之州县,及各该上司,倶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御史范宏宾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刑部而言,亦未将限期若干日叙明。《处分则例》则系统指各部言之矣。
   《处分则例》。
□各部行査外省事件,以文到之日为始,除扣去属员査覆往返程途外,统限二十日出文咨部。其有必须辗转行査,以及款项过多,应行造册咨覆者,限一个月出咨。
   又《中枢政考》。如必须辗转行査仍按道里远近,将行査覆到日期声明扣除。其余行款过多应行造册者,限一个月咨覆。
   又《处分则例》。在京各衙门行査事件。应行片文声覆者,统限五日査覆。应办稿呈堂声覆者,吏、礼、兵、工四部,限十日査覆。戸、刑二部,限十五日査覆。均应参看。
官文书稽程  一,凡各部事件,在本部题结者,吏、礼、兵、工等部及各衙门,倶定限二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三十日。行査会稿,系吏、礼、兵、工及各衙门主稿者,定限四十日。戸、刑二部,定限五十日内。所会各衙门,各定限五日。戸、刑二部,各定限十日,逾限即行参处。
   此条系乾隆十四年,大学士公傅恒等议覆左都御史刘统勲条奏,奉旨钦定限期,恭纂为例。(倶系上谕中语句。)
   谨按。近来奏案,均照此条,题案则照下条。
□与处分例参看。
□此亦专指科抄题覆之件而言。与下刑部议覆斩绞监候一条,限期不符。
□此统言各部,下则刑部专条,然三十日、五十日究与下条参差。
官文书稽程  一,凡州县承审命案,详请检验,上司并未批驳者,仍按限审解外,其有屡次驳査,后经批准,迟延有因之案,该督抚据实声明报部,准其另行扣限。如有捏饰,照例严参。
   此条系乾隆十一年刑部议覆湖南按察使周人骥条奏定例。
   谨按。《处分则例》,州县审办命案,有详请开棺检验者,准其以开检之日起,另扣承审限期,并无分别曾否批驳之处,与此例稍有参差,似应删改画一。
□承审命盗案件限期,刑律并未列有专门条例,则分见于官文书稽程、及盗贼捕限、并鞫狱停囚待对各门,既均系审限例文,似应均归于断狱门内。
官文书稽程  一,凡各省报部难结事件,如通缉,已届四十年者,即行査销,毋庸列入汇奏。傥后经缉获,仍行质明办理。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刑部议覆御史胡翘元条奏定例。
   谨按。报部难结事件,大抵多指要犯在逃而言,似可移于盗贼捕限门。以核计逸犯年歳,未必尚存也。
□逃犯以年逾七十为准,见徒流人逃门,与此参看。
□遣犯有无脱逃,从前均系年终汇奏。后于乾隆五十九年,改为毎年十月截数,咨报军机处、刑部,均限十二月咨齐,即由军机大臣会同刑部,于年底具奏。仍交部照例具题,纂入例册。是通缉人犯,并不由外省汇奏。似应将通缉已届四十年一层,与捕亡门逃犯以年逾七十一层,修并为一。
官文书稽程  一,刑部议覆斩绞监候本章,于科抄到部之日为始,仍照定例限八十日内具题。其立决本,限七十日内具题。有行査会议事故,亦仍照例扣限。毎日进呈决本,不得过八件,务须按日均匀搭配。如遇实在科抄到部拥挤之时,临时奏明,酌量加増。其科抄到部月日、并是否依限具题,统于本尾逐一声明。傥有逾限,随本附参。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立决本不得过八件,寻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