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异同。即通政司题参亦有一事而参不参互异者。今详加酌议,将逐件款项分晰明白,嗣后凡各省属员,举劾钱粮兵马命盗刑名一切公事,照例用题本外,其庆贺表章,各官到任接印、离任交印,又奉到上谕颁发各直省衙门书籍,或报日期、或系恭谢,并代通省官民庆贺陈谢,或原题案件未明,奉旨回奏者,皆系公事,应倶用题本。至各官到任、升转,加级、纪録、寛免、降罚,或降革留任,或特荷赏赍等谢恩,代属官一人谢恩者,倶用奏本,概不用印。如此则分晰既明,自无舛错,相应知会通政司行文各省,自雍正八年为始,一体遵奉施行。
   谨按。此从前题奏之界限也,近则公事无不具奏矣。此刑政中一大关键也。
条例
事应奏而不奏  一,凡州县官将小民疾苦之情不行详报上司,使民无可控诉者,革职永不叙用。若已经详报,而上司不接准题达者,革职。
   此条是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与检踏灾伤门弟一条例意相类,本系一条,均系勤求民瘼之意也。
事应奏而不奏  一,各省学臣发审事件,一面发提调官讯问,一面咨明督抚稽査,提调等官仍具文通报。除例应枷责完结者,听提调官随时发落,报明学臣、督抚、藩臬销案外,其枷责以上罪名,倶照例拟议,报明学臣,详解藩臬核转,由督抚分别批结,咨题。如提调等官奉到学臣批檄,不行通报,即罪无出入,亦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刑部议覆云南按察使呉绍诗条奏定例。
   谨按,学臣发审事件,大抵为考试者居多,似应仍移入贡举非其人门内。
□徒犯向不解司,此枷责以上之犯即详解藩臬核转,似嫌参差。如系距省窵远地方,例应归巡道核转完结者,又将如何办理耶。条例愈多愈觉窒碍。
   《处分则例》云,学政发审案件,提调官于审结后,不行详报者,照应申不申公罪律,罚俸六个月。
事应奏而不奏  一,都察院歩兵统领衙门,遇有各省呈控之案,倶不准驳斥。先向原吿详讯,其实系冤抑难伸。情词眞切,及地方官审断不公,草率办结,并官吏营私髋法,确凿有据,又案情较重者,即行具奏。如讯供与原呈迥异,或系包揽代诉,被人挑唆,情节显有不实,及原吿未经在本省赴案成招,挟嫌倾陷,藉端拕累,应咨回本省审办之案,亦于一月或两月,视控案之多寡,汇奏一次。并将各案情节于折内分晰注明。如距京较近省分,将原吿暂交刑部散禁。提取本省全案卷宗,细加査核,再行分别酌办。傥有案情较重,不即具奏,仅咨回本省办理者,各堂官交部严加议处。
   此条嘉庆四年,钦奉上谕,并十二年左都御吏周廷栋条奏请杜讼风一折,钦奉上谕并纂为例。
   谨按。此各省京控,分别情节轻重奏咨之例,与诉讼门赴京控诉各条参看。
□嘉庆二十五年,又奉有上谕一道,与此例互相发明。例内未经修改详明,未免疏漏。现在京控案件,经都察院驳斥,不准将呈词发还者颇多,即系钦遵后次谕旨办理。载在台规刑例,仍从其旧,殊不画一。似应査明修改。
   嘉庆二十五年上谕,贾允升奏各省京控案件请降旨不准发还一折,所奏非是。各省民人赴都察院呈控案件,向来有奏闻者,有咨回者,有驳斥者。嘉庆四年,朕降旨不准驳斥,以防壅闭,系指案情重大者而言。若如贾允升所奏,无论案情大小不准驳斥,即不准发还,则一切戸婚、田土、钱债细事,一经京控,悉皆奏咨办理,亦于政体非宜。国家设官分职,大小相维,若以部院衙门理及琐屑之务,则直省地方官所司何事。且近来讼风日炽,使奸民臆计赴京控诉必当一概准理,岂不益长刁风,倍増讼狱,拖累株连流弊更大。贾允升所请不准发还之处,着勿庸议。惟都察院向有一两月汇奏咨案之例,嗣后凡发还案件,亦着存记档册,摘取案情,一两月汇奏一次,即可防掩重为轻之弊。其近京旗民控吿细事,割交五城司坊审断者,仍照旧例办理,毋庸汇奏,钦此。
事应奏而不奏  一,文自知县以上,武自守备以上,如有自尽之案,该督抚专折奏闻。
   此条系道光二十八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职官自尽必有所由,断无无故自尽之理。故必令专折奏闻。例意是指别无他故而言。似应添虽讯明并无他故,亦应奏闻。
   乾隆三十一年二月初五日,奉上谕,嗣后着各该部,遇有此等照例汇奏事件,及一切督抚等题奏,经朕批交该部知道者,将应否准驳之处,倶于年终详査核议具奏,钦此。现在各部有具奏者,有不奏者,倶不画一。
   乾隆三年,议准各部设立督催所,酌委司官专司稽察,将已未完结之处,三月具奏一次。
□此即所谓三月奏闻者也。例无明文,似应添入。

出使不复命:巻首
凡奉制勅出使(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与使事絶无关渉)杖一百。各衙门出使(题奉精微批文及札付者,使事已完)不复命,干预他事者,(所干预系)常事,杖七十。军情重事,杖一百。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