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拘禁,不许一并解送。(按,此似指解送京城而言,似应删去。)候该管衙门审明实系逃人,行文地方官,将窝家审拟发落。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康熙十四、十五等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应与自首免罪之例参看。
□此分别行提窝家之例,盖指提至督捕衙门而言也。后拏获逃人即在本地方审办,并无所谓解送矣。

雇觅逃人佣工:巻首
雇觅逃人佣工  一,凡将逃人雇觅佣工及赁房与住者,照窝家例,分别知情不知情治罪。若有保人者,将保人照窝家例治罪。其雇主房主及十家长地方邻佑并地方官倶免议。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此非窝家而以窝家论者。

将房地卖与逃人:巻首
将房地卖与逃人  一,凡将房地卖与逃人者,如有保逃人之人,将保人作为窝家。如无保人,或有引进之人,将引进之人作为窝家。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倶免议。如无保人及引进之人,将房地之主仍断作窝家,邻佑地方十家长倶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八年从雇觅逃人佣工条内分出増辑为例
   谨按。与上雇逃人佣工一条均非窝家而照窝家定断者。

文武官员窝逃:巻首
文武官员窝逃  一,凡汉文武官员并进士举人贡监生员及有顶带人员窝隐逃人者,倶照民人窝逃例,分别知情不知情办理。(知情者,照犯私罪例科断。不知者,不坐。八旗文武官员有犯,亦照此例。)邻佑、地方十家长及地方官,倶照例究议。其误典误买及雇觅佣工,仍照例将保人或引进之人断作窝家。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上条指官员家人言,此条指官员等本身言。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巻首
窝家出首逃人妻子  一,凡逃人如被别处及旁人拏获后,窝家将逃人妻子出首者,将窝家照闻拏自首例减二等治罪。地方官免议。若逃人未被拏获之先,窝家将逃人妻子出首者,窝家免罪。地方官仍记功。
   此条系康熙十四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与出首逃人一条似应修并为一。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巻首
奉天锦州民并流徙人窝逃  一,凡奉天等处所属民人及流徙尚阳堡、宁古塔之民人窝隐逃人者,倶照窝家例,分别知情不知情科断。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五年、五十三年修改,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原例专指此三处言,盖窝逃本例应流徙尚阳堡此三处,有犯别无他处可流。故枷号三个月以代流徙之罪后,尚阳堡之例删除,此例亦应一并删去。

行提定限:巻首
行提定限  一,凡道府州县卫所官员行文提取逃人行文移査案件,一百里以内者,往返限十日解覆,如不解覆,行催一次,再限十日解覆,毎百里往返加限五日,一千里以外者,毎百里往返加限四日(递加扣算)。若行催后逾限不解不覆者,交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行提限期而设,系尔时办法。
□顺治十一年题准行提逃人窝主并质证之人,照地方远近立限,若行催三次不到者,将地方官指参。
□康熙元年题准,凡行提逃人等犯逾限一个月者,提参。
□又题准,凡行文提取逃人等犯与空文行査,如各官违两次定限者,降一级调用。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巻首
逃人在空地盖房居住  一,凡逃人逃走,在空地盖房居住者,将地主照窝家例分别治罪。如系无主之地,将郷长作为窝家,地方十家长作为邻佑。如无郷长,将地方作为窝家,十家长作为邻佑。地方官功过照常议。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
   谨按。与上将房地卖与逃人一条参看,此亦非窝家而以窝家论者。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巻首
逃人居住未过例限  一,凡逃人逃走,或无一定住处,或雇觅佣工,或赁住店房未过限者,其不知情之窝家邻佑人等均免治罪,地方官亦免议处。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六月三月限期,嘉庆四年奏准。窝家知情窝逃者,减逃人罪一等,并无限期。六年修例时,将雇觅佣工条内分别限期之处一体声明删除,此例仍从其旧,似嫌参差。
   顺治十一年议定,凡逃人赁住店房,在十日内者,店家免议。如过十日,断为窝家,其邻佑十家长地方及地方官,照例治罪。
□逃人本例,十日内拏获者,免刺,不算逃走次数,故窝家亦免治罪。后改为,知情窝留者三个月以外,不知情者六个月以外,始行治罪。此例未过限者云云,即系指六个月三个月而言。嘉庆六年删去限期,此条未过限一语即属无着。

妄扳窝家:巻首
妄扳窝家  一,凡逃人诬扳窝家提来审虚者,将逃人发遣(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