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门之首,下再叙窝主及别项。其正身旗人逃走,另入于犯罪免发遣门方合,不然民人亦有奴仆,并未定有逃走治罪专条,何独于旗下家奴而加严耶。应与奴婢殴家长条例参看。
八旗家人逃走分别次数治罪  一,盛京旗下家奴如为匪、畏罪逃走,初次枷号两个月,二次改发各省驻防为奴。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盛京将军社图肯条奏及三十二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修改,二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较京城及别处旗下家奴治罪为重,似不画一。旗下家奴初次逃走,鞭一百。二次,枷号一个月。三次,发各省驻防为奴。此例二次即发驻防为奴,同一家奴逃走,而独严于盛京一处,似嫌参差。

开除丁粮:巻首
开除丁粮  一,凡卖身旗下之人,有丁徭者,即开除丁粮。如原籍居址无可稽査,并无丁徭可除者,令地方官晓谕存案,傥日后逃回,仍作逃人査拏。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巻首
断出为民纳粮当差  一,凡审明逃犯例应断出为民者,即递解原籍交与地方官,令其纳粮当差。仍令地方官一面申详督抚,一面具文报部。
   此二条均系康熙二十二年例。
   谨按。应与上谎开籍贯及伊主不愿领回,交县,与民人一体管束一条参看。

拏获逃人地方官记功:巻首
拏获逃人地方官记功  一,凡旗下家人逃走,无论红契白契,倶照例鞭刺,交与伊主,拏获之地方官记,功。
   此条系康熙二十二年拏获白契逃人例,乾隆三十二年修改,并将白契家人旧例四条删除。

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巻首
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  一,凡无主认领之逃人,分别鞭刺,照例入官,给八旗兵丁为奴。若再逃者,连前计算次数,至三次者,发各省驻防官员兵丁为奴。
   此条系康熙十三年例,乾隆八年、嘉庆十八年改定。
   谨按。与下逃人无主认领条参看。
□非无主也,特未认领耳。与上转卖与人仍以鞭刺计算之意相符。
□有供不出伊主旗分佐领者,有伊主不愿认领者,未便以此稍寛逃人之罪也,故仍前后并计。然既无人认领,又何以知其为逃人耶。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巻首
逃人已故免提妻子  一,凡逃人逃走后,在外娶有妻室及生有子女,或本主首吿行提,或被地方官拏获,审明之后,逃人身故者,其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仍断与原主。若未发觉之先逃人已故,虽有外娶妻室及所生子女,伊主呈吿或旁人出首,倶不准行。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五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与上无主认领之逃人计算次数一条似应修并为一。既无主认领,又何能审明实系逃人耶。此等例文,均系虚设。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巻首
旗人所买蒙古人逃  一,凡旗人所买喀尔喀等处蒙古人逃走者,亦照逃人例分别治罪。
   此条系康熙二十二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既系契买家奴,且照逃人例一体治罪,即无庸另立专条。

口外逃人娶妻:巻首
口外逃人娶妻  一,凡口外蒙古人逃进内地娶妻者,将所娶之妻断归母家。其公主属下人役在逃走处娶妻者,拏获审明,断给逃人完聚。
   此条系顺治十四年例,乾隆八年删定。
   谨按。逃人外娶之妻,例应断归逃人,此处断归母家,未详何义。

外省驻防逃人:巻首
外省驻防逃人  一,凡外省驻防逃人,属都统者,赴都统衙门投递逃牌。属将军守尉者,赴各该衙门投递逃牌,各该衙门用印文转行该督抚存案。其盛京所属逃人,将逃牌送盛京刑部存案,于毎年四月内造册咨送刑部备案存査。至盛京刑部及该督抚拏获逃人,应鞭刺者,照例鞭刺。应发遣者,咨部发遣,亦于毎年四月内将拏获过逃人姓名、旗色、佐领、主名并拏获日期及官员职名造具清册,咨送刑部磨对议叙。若自回逃人,令该管佐领等呈报各该衙门圈销逃册,照例完结,仍将完结情由移会缉拏逃人之衙门,一体圈销逃册。
   此条系督捕原例,乾隆八年修改,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各省驻防旗人逃走之通例。
□似应与上奉天府旗下逃人一条修并为一。
□圈销逃册乃逃人投回通例,见前逃人自回自首条,亦属重复。

外省获逃会审:巻首
外省获逃会审  一,凡各省将军城守尉等拏获逃人,照例会同同城文员审理。
   此条系康熙二十二年例。
   谨按。原题系将军与督抚或官职之大者会同审理。
□与上江宁等处驻防旗人逃走及军民约会词讼条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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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捕则例》下 



  末家断作窝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