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巻首
遗漏逃牌  一,凡遗漏投递逃牌者,将逃人入官。若夫妻父子同逃,一半递有逃牌,一半遗漏不递者,其夫妻父子不便拆散,倶免其入官。将遗漏投递逃牌之人,鞭七十。窝家人等及地方官,倶照常究议。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乾隆八年増定。
   谨按。投递逃牌者,逃人给主,遗漏者,入官。此有递不递仍行给主,遗漏之人鞭七十。上条遗漏者何以并不科罪。且遗漏逃牌,是否隐匿不报。家奴逃走,其主不报官缉拏,应科何罪,亦无明文。

谎递逃牌:巻首
谎递逃牌  一,凡旗下家人逃走属实者,准递逃牌。若将屯庄居住不曾逃走之人谎递逃牌,系闲散鞭七十,系官交部议处。如有不服呼唤,抗拒避匿,以致伊主报逃者,将伊主免罪,家奴不科逃罪,照子孙违犯教令律鞭一百。
   此条系康熙十二年例,乾隆八年増定。
   谨按。谎递逃牌与遗漏一半者,均鞭七十,似嫌无别。且谎递必有所由,若有心诬吿,按干名犯义律亦在勿论之例,若由错误,更应原情免科矣。
□初次逃走,亦鞭一百,不过免其刺字耳。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巻首
谎报逃人携带兵器  一,凡旗人并不制备军器,遇査验之时谎称家人携带逃去者,照私卖军器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
   谨按。军器律应关给,此云制备军器,是旗人均应制备军器矣。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巻首
行提逃人带逃财物  一,凡逃人带逃物件载在原递册内者,准行提。如不载在原递册内,虽吿,不准行。如册内所载审系虚开者,免其行提,将逃人仍治逃罪。
   此条系康熙六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带逃走物件而设,例内语意未明,且刑律内各有治罪之处,似应删除。
□从前逃人均解督捕衙门,不许连窝家并解,俟审实逃人,行文地方官提取,是以有行提,及免其行提各例,现在并无行提之案,此等例文均属虚设矣。

逃人吿提妻子:巻首
逃人吿提妻子  一,凡逃人吿有外娶之妻及所生子女行提审虚者,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如将别人之妻子雠诬系伊妻子吿提,审虚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
   此条系康熙六年及十二年例。
   谨按。上一层系谎供,下一层系诬指也。
□与上外娶之妻所生子女三条参看。

旗人契买民人:巻首
旗人契买民人  一,凡旗人契买民人,着用该地方正印官印信。若有在地方犯罪案缉之匪类卖身者,保人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其原价向卖身之人追取给主,卖身之民递回原籍,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如原犯之罪重者,从重归结。
   此条系康熙年间节次议定之例,乾隆八年改定并分纂下二条。
   谨按。此旗下人契买民人之例,在京报五城大宛二县,在外报地方官,用印立案。与奴婢殴家长门旗人契买婢女一条参看,下雍正十三年一条同在地方犯罪以下,与卖身行诈一条参看。彼系意在害人,此系意图脱罪也。彼则徒罪以下,止加逃罪二等,此则虽系轻罪,亦加枷号三个月,未免参差。
□卖身行诈条并无保人罪名,应参看。
□此即保卖旗人,原例内所称将保人断为窝家之罪名也。后改为枷号三个月,自是不分旗民均一体拆枷矣。参看此条,自知彼例之非是。

保卖旗人:巻首
保卖旗人  一,凡将旗下家人称系民人保卖者,将保人并卖身之人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若卖身之人系逃人,除系初次二次逃走仍照本例治罪外,如逃至三次,照逃走三次例发各省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保人照窝家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原在旗人契买民人条例内,乾隆八年分出,三十二年修改,嘉庆十九年改定。
   谨按。逃人窝家旧例本系流徙,此改为枷号,已属从轻,后窝家例又改轻,此保卖之人罪名反形加重,殊嫌参差。
□逃走者仅拟鞭责,卖身者即枷号三个月,卖身即系逃走内之事,或逃后无依而卖身,或嫌主家穷苦,商同旁人卖身,其实皆逃人也,保人不过意在得财耳。不计赃而概拟枷号,亦嫌未协。

谎开籍贯卖身:巻首
谎开籍贯卖身  一,凡卖身之人谎开籍贯、假捏姓名卖身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仍断与买主。保人枷号一个月,杖一百。若谎写他人姓名卖身,审系雠怨计图陷害者,照光棍为首例治罪。知情之保人倶照光棍为从例治罪。
   此条系康熙十五年例,原在旗人契买民人条内,乾隆八年分出改定。
   谨按。与上卖身及借逃行诈例意相符,而此更阴险,故特重其罪。然仅止谎写,尚未诈害,似未便一例科断。且上条已经改轻,此例亦应修改。

冒称逃人:巻首
冒称逃人  一,凡雍正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以前,白契所买之人逃走被获者,中证明白,所买是实,应断与所买之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