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折赎。如将家仆明知差去者,其主系闲散,鞭一百。系官,交部议处。差去之家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此二条系康熙十九年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需索挟诈较收债探亲情节为重,故拟罪亦较严。然倶系私自出境,究与逃旗不同。列于此门,似乎不类。

旗人吿假领票:巻首
旗人吿假领票  一,凡八旗兵丁及拜唐阿如有吿假前往各省以及口外者,倶令禀明该管官,系何事前往何处及吿假限期,详晰声明存档,给领印票,回日圈销。傥有吿假逾限不回及回而不交纳原领印票者,鞭五十。如不领印票私行前住或领有印票私往别处者,倶鞭一百。至八旗闲散旗人吿假出外营生,无论前往何处,倶报明该参领注册,由佐领给与图记,即准外出营生,不必勒定限期。如有事逗遛,准其报明地方官,行文该旗,回京仍准其挑差。若已逾一年,并无地方官展限文书报明该旗者,即销除旗档。傥在外滋事,照民人例问拟。或投往亲族任所,自恃尊长挟诈需索,准外任各官呈明上司究办。其吿假时,该参领随时呈报都统存案,年终汇咨戸、兵二部。傥该管参佐领有勒指情事,査出参处。八旗降革、休致之官员,已退钱粮之兵丁,未食钱粮之举贡生监,均照闲散例。其各省驻防旗人,亦一律分别办理。
   此条系雍正七年例,道光五年改定。
   谨按。此较上二条情节更轻,其鞭五十、鞭一百之处与兵部则例亦属相符。惟已吿假不往所指之处另往他处者,兵丁、各项拜唐阿及闲散人等,均鞭八十,为不同耳。
□上云不必勒定限期,下云已逾一年,无展限文书报明,似嫌参差。
□私自出境与有心逃走究属不同,照逃走例办理,似嫌无所区别。在闲散人等一月投回,仍可免罪,官员则革职销档矣。
□应与擅离职役门旗员子弟归旗后因事吿假,并人戸以籍为定门八旗汉军及八旗吿假各条参看。
□此三条均与逃旗不同。从前逃旗之罪最重,而销除旗档者颇少,后则罪名愈改愈寛,而销档者较多,此今昔情形之所以大不相同也。道光五年,又定有旗人准其情愿改入民籍之例,而督捕条例,遂多成具文矣。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巻首
逃人外娶之妻所生子女  一,凡逃人在逃走处所娶之妻及所生子女,审明断归逃人,给与逃人之主。若有强夺霸娶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顺治十一年例。
   谨按。此专为逃后所生子女断给逃人之主而设。例末,特带言之耳。
□此下三条,均指旗下家人逃后所生子女,分别给主而言。

逃人外生之女:巻首
逃人外生之女  一,凡逃人将外娶妻所生之女,聘嫁与人者,(不论已婚未婚)断给伊夫完聚外,若将带逃之妻外生之女私聘与人,未婚者,追还财礼,将女断给伊主。已婚者,不拘年限,倶免其离异。向私娶之人,追银四十两给主。如贫、难、无力量,追一半。其嫁女之逃人,照例鞭刺。知情聘娶者,杖一百。媒合人等,杖八十。不知者,不坐。
   此条系康熙十年及十二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此逃人外生之女聘嫁与人,分别外娶妻所生及带逃之妻所生之例,其将在主家所生之女带出嫁人,并未议及,是否亦照此例科断之处,记与奴婢殴家长门内条例参看。
□家奴将女偷嫁与人,从前刑律并无治罪明文。査康熙年间现行例一条云,凡家仆女儿,不问伊主偷嫁与人,五年内控吿者,将所嫁之女,断回与本主。给还聘礼。嫁女之人,鞭一百。若过五年,免其夫妻拆离,给银四十两。如不得银,仍将夫妻拆离。其嫁女之人,亦鞭一百。凡系辛者库人之女,不论年分远近,将女儿断给伊主。偷嫁之人,亦鞭一百,其该管拨什库应无庸议。若明知辛者库与旗下人家仆之情,说媒及聘娶者,照不应重律治罪。若不知情,免罪。嗣又改为,未完婚者,照例给归伊主。已完婚者,不拘年限,概不准断离。修例时此条并未纂入,后于嘉庆六年査照《戸部则例》添纂一条,附入奴婢殴家长门内,而治罪又较此例为严,殊不画一。彼条嫁女之人满徒,娶主知情同罪,与此例不符,与戸部例亦不符,说见彼门。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巻首
已卖逃人外娶妻所生子女  一,凡逃人在外娶有妻室,生有子女,被获时将妻室子女未曾供出,已经完结,其主随将逃人卖与他人之后,始行发觉者,将逃人外娶妻及所生子女倶断归逃人,给与后买之主。
   此条系康熙十年例,乾隆八年改定。
   谨按。虽外娶之妻所生究系奴仆之子,与良人之女不同,仍断给后买之主,其严如此。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巻首
奉天府江宁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  一,凡奉天府等处居住旗人逃走者,盛京刑部审理。其江宁等处驻防旗人逃走者,倶交与各该督抚审理。均依逃走例分别办理,仍报明刑部査核。
   此例本系二条,奉天府旗下逃人为一条,系顺治十三年例。江宁等处旗下逃人为一条,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