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条言调问,此例言会问也。
□现在办法与此例不符,不特无可疑之犯,并可矜各条,亦与此论不符。
辩明冤枉  一,凡在外审理事件,应照案内人犯籍贯,批委该管地方官审理明白,申详完结,既经批委,不得反复,改批别属。如果情事未明,务须详细指驳。傥原问官仍复朦混申详,即题参议处,另委别官审理。若督抚等官将事理已明之案,故生枝节,屡行批驳,迟延不结者,亦交该部议处。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似指赴上司控诉者而言,后有新例,此例无关引用,似可删除。
辩明冤枉  一,凡审理事件,徐事渉两邑,或案情重大,发审之初,即委员会审者,仍令会同审详外,其因承审错误,另委别官审理者,专责委员虚心质讯,毋庸原问官会审。至定案后。如原问官果有徇私枉断,故出故入情弊,仍照例参处。或其供情疏漏,或援引拘泥,误出无心,经委员改正者,照审处错误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刑部议覆湖北按察使徳文条奏定例。
   谨按。此于承审之外,又分别会审、委审言之也。
   处分例官员审断事件,处理错误,与罪无关出入者,罚俸一年。
辩明冤枉  一,命盗案件,经该督抚臬司驳审,除案情重大,须该知府赴省审理,或系委派会审,仍听该督抚随时酌量办理外,如果案情与原招并无出入,即由附省知府审转,仍许原审知府一体列衔申详。傥审理错谬,关系重大者,即将承审之州县,及率转之知府,一并开参,照例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七年,刑部议覆湖北布政使沈作朋条奏定例。
   《处分则例》。各省知府遇有呈控人命重情,不为申理,迨奉上司批委提讯,又不速行审结,计自奉批之日起,无故迟延半年以上者,即将该府降三级调用。
   谨按。上条指州县言,此条指知府言,应参看。
辩明冤枉  一,凡处决人犯,有临刑时呼冤者,奏闻覆鞫。如审明实有冤抑,立为申雪,将原审官参奏,照例惩治。如系妄行翻异,冀延显戮,除原犯斩罪仍即处斩外,如原犯绞罪者,亦改为斩罪,即行正法。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绞罪改重,而斩罪如故,以无可再加故也。谕旨内有重责四十板之语,何以并未叙入。
辩明冤枉  一,各首督抚,除事关重大,案渉疑难,应行提审要件,或奉旨发交审办,以及民人控吿官员营私枉法,滥刑毙命各案,倶令率同司道等亲行研审。并司道等官接受所属控词,遇有前项各情,或经上司批发之案,亦即亲提审办。间有戸婚、田土案件,头绪纷繁,必须酌派妥员代为査审者,于结案时,仍由该司道等官覆勘定拟具详,不得仅委属员承审外,其余上控之件,讯系原问各官业经定案,或案虽未定,而有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延不讯结,并书役诈赃舞弊情事。如在督抚处具控,即发交司道审办。或距省较远,即发交该管守巡道审办。如在司道处具控,即分别发交本属知府,或邻近府州县审办。如在府州处具控,即由该府州亲提审办。概不准覆交原问官,并会同原问官办理。审明后,按其罪名,系例应招解者,仍照旧招解。系例不招解者,即由委审之员详结。其有委审之后,覆经上控者,即令各上司衙门亲提研鞫,不得复行委审。若命盗等案,尚未成招,寻常案件,尚无堂断,而上控呈词内,又无抑勒画供,滥行羁押,及延不讯结,并书吏诈赃舞弊各等情,应即照本宗公事未结絶者,发当该官司追问律,仍令原问官审理。该管上司仍照律取具归结縁由句销。傥有应亲提而委审,或应亲提委审,而发交原问衙门者,即令该督抚指名严参,交部照例议处。其所委之员,若有瞻徇听嘱等弊,亦即严参治罪。该督抚有违例委审者,亦照例议处。至于刁健之徒,本无冤抑,或因负罪受惩,掩饰己非,捏款诬控,或因鬪殴、婚姻、田宅等事,不赴本管官控理,辄赴上司衙门架词妄控者,仍按律治罪。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乾隆五十一年,陕西巡抚永保奏准定例。一系乾隆三十五年,钦奉上谕,着为定例(上谕见《处分则例》)。一系乾隆二十九年,山西道御史呉绶绍奏准定例。乾隆五十六年,将后二条修并为一,道光十二年,复与前条修并。
   谨按。例内除字,似应照原例改凡遇二字。
□倶令应仍改务须。
□外字似应删。
□第一层系督抚亲审之件,第二层系司道亲审之件,第三层控经督抚者,发司道审办,控经司道者,发知府审办,控经知府知州者,亲提审问,但知府所管有十余县,及七、八、五、六州县不等,由司道交审及具控,即行亲提,是知府之案,反有较州县为多者。
□与处分例略同。应参看。
□从前此等案件,颇为认眞,条奏者,亦复不少,近则絶无人议及,而定例亦视为具文矣。

有司决囚等第:巻首
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至死罪者,在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