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赔及无主赃物赔补,见强盗门。
□侵盗赃着落犯人妻子追赔,及一年。二年、三年限期,见监守自盗门。
□审无入已各赃及不枉法、准枉法等赃,分别一年、二年、三年限期,见官吏受财门。
□埋葬及过失杀并免罪应追银两,见戏杀、误杀门。
□工程核减银两,本身无力完交,见工律擅造作门。
□此外则均载在戸律仓库各门,倶应参看。
给没赃物  一,盗劫之案,査出盗犯名下资财什物,倶给事主收领。其有已经获犯,而原赃未能起获,数在一百两以内者,着落地方官罚赔。如数百两至千两以上者,令地方官罚赔十分之一二。寻常窃案,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梁肯堂奏拏获盗犯曹先等审拟治罪案内,并五十八年山西巡抚蒋兆奎奏盗案原赃未能起获,地方官赔给分数一折。钦奉谕旨,并辑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强窃盗赃均载贼盗门内,此条及上抢窃追赃一条,又列入此门,似不画一。
□盗犯到案,将各犯家产封记,候题结之日变赔,与此相类,应修并一条。
□地方官罚赔盗赃,系归年终汇题之件,乃盗案各省倶有地方官赔赃之案,百无一二,平情而论,未免太严,然已成虚设矣。
□被窃与被劫,均属失财,均系受害,乃强盗之资财悉给事主,而窃盗则否,殊属参差。至云恐启事主觊觎捏陷之弊,岂盗案内即无此弊乎。此等议论,未免因咽废食,殊不可通。
□再,査律称以赃入罪,已费用者,犯人身死勿征,虽不专言盗贼,而盗贼已包举在内。已死勿征,则盗犯业经正法,应亦在勿征之列矣。例将其家产封记变卖,资财什物给主,自系从严之意。乃办案者一味含糊,不肯认眞,在已经正法之犯,尚非失之寛纵,流徒以下,则与律意全不相符矣。舍律言例,无怪乎诸多抵牾也。
给没赃物  一,凡州县自理赎锾,歳底造册申报按察司。布按自理赎锾,歳底册报督抚。督抚歳底汇造清册、题报刑部察核。其承问各官,应开明罚赎人姓名,及所罚数目,晓示各该地方。如有以多报少及隐漏者,督抚参奏,以贪赃治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会典》系七年)。
   谨按。此赎锾自系指收赎、纳赎各项而言,罚项似不在内。下又云开明罚赎人姓名及的所罚数目晓示,则有过犯者罚令出钱充公,亦属例所不禁。与因公科敛条例参看。
□《戸部则例》蠲恤门。矜恤罪犯事例内一条,与《处分则例》同。
□漏税,田房货物一半入官,律有明文,似不在罚款之内。赎款亦有一定数目,不能弊混。至罚款系酌量示惩,容有以多报少及隐漏情弊,是以定有此条,并无将罚款概行禁止之文。至因公科敛,原例系为分外罚取,及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而设,亦无罚及有罪,一概议处之文。此条既云赎锾,又云罚赎及所罚数目,例意昭然若掲,盖谓罚款原所不禁,特不准少报隐漏耳。
给没赃物  一,刑部现审案内,违例入官,住房、铺面各项房屋,于定案后径咨戸部办理,刑部毋庸估变。
   此条系道光三年戸部咨准定例。
   谨按。前条刑部现审案内行追赃、罚赃、变赃赎银两定限一年,系统言各项赃银,此则专指入官房屋而言,故云刑部毋庸估变。其实赃变等赃,均系交该犯旗籍行追,并非由刑部估变也,均系现审,均系交戸部之件,似应并入下窃盗案内,无主赃物一条之内。
给没赃物  一,亏空贪赃官吏,一应追赔银两,该督抚委清査官产之员,会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属将田房什物呈明时价,当堂公同确估,详登册记申报上司,仍令本犯家属眼同售卖完项。如有侵渔需索等弊,许该犯家属并买主首吿,将侵渔需索之官吏照侵盗钱粮及受枉法赃律治罪。
给没赃物  一,地方官吏有将入官田房私租于人者,除照数追赔外,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其一应变卖什物,倶勒限一年。(按,与戸部例文不符)眼同本犯家属照数变卖。如逾限未变,器皿衣服,仍于本地方勒变。一应金银珠玉等物,兑明分两数目,造具清册,眼同本犯家属封固,取具并无更换甘结具文,解交藩库。遇有便员,附搭解部,转交崇文门变价。若有窃换等弊,许家人及旁人首吿,加倍追赔,仍照侵盗钱粮例治罪。
给没赃物  一,田房产业已经入官,即令本犯家属,将契券呈堂出业,该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定,开明价値出示速售。有愿买者,即给与印照,不许原主勒索找价,仍令买主出具并无假冒影射甘结存卷。如该管官纵容原主,据占影射,将据占之家属,影射之父兄,倶照隐瞒入官财物律坐赃治罪。该管官并该上司倶照例分别议处。如并无影射等弊,首吿之人捏词陷害,按律反坐。至所典房地及质当对象,勒限令原主取赎,归还原本。如逾限不赎,即开明原本价値,出示招卖。
   此三条倶系雍正七年刑部议覆本部尚书励廷仪条奏定例,乾隆五年以此例三条,事同一例,因删并一条,进呈后遵旨仍照旧例改正,分列三条。
   谨按。此例三条,乾隆五年删并为一,甚属简当。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