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知照经过地方官。无论长解、短解,务遵定例,加差转递。各该州县仍于季底,将有无递解过某省人犯若干名造册,由府汇详督抚,分咨各省转行査核,照案咨覆。其本省递解人犯,亦责成各州县,彼此关覆査结。
   此条乾隆二十八年,江西布政使富明安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递籍人犯而设。恐其有中途贿差脱冒诸弊也。
□递籍人犯中途雇倩顶替,见徒流人逃,因彼例尚未周密,是以复定有此条。尔时此等人犯甚多,办法亦严,近则絶无仅有矣。
□由京递回人犯,交刑部核明,见有司决囚等第。
稽留囚徒  一,外省发遣官常各犯,及发往军台効力赎罪废员,与军流徒罪人犯,于文到之日,均限一个月,即行起解,勿得任其逗遛,各该督抚将各犯起解月日,专咨报部。如有迟逾,即行指参,傥实因患病逾限,不能起解者,地方官验看属实,加具并无捏饰印甘各结,详明督抚,起限亦不得过两个月,该督抚亦即咨部査核。如有假捏,及逾限不行起解者,别经发觉,将该州县及失察之各上司,分别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三十七年,吏部议覆浙江按察使郝硕条奏定例,嘉庆二十年修改,道光二年改定。
   谨按。稽留之律,本系为官吏任意迟延,致有淹禁而设。以囚徒系在监收禁,迟留一日,则多受一日之累,故官吏均有罪名。此例限一月起解,是否已经出监,患病是否已经保出之处,并未叙明。细绎例内不得任其逗遛等语,又系专指犯人一边而言。而《处分则例》系州县捏病。及故意迟延,至本犯应否科罪,与下纵容在家,不即起程一条参看。
□旧系两月者,改为一月。旧系不得过百日者,改为不得过两月。均防其迁延逗遛之意。刑例将限期改近,而《处分则例》仍与原例相符,未经修改,殊嫌参差。縁改定之例,系兵、刑二部会议具奏,吏部并未与闻,是以处分例仍从其旧。似此者甚多,不独此条然也。从前律例馆兼管各部条例,尚属画一,自各部自设则例,所遂不免互相参差矣。
□《中枢政考》与此条例文相同。惟例首云遣罪人犯,由刑部定地者,定案后即咨送兵部发遣。如发往军台効力赎罪废员,一经咨送兵部,即日派拨弁兵押解起行,其人犯应由兵部定地者,兵部接准咨文,依限定地,即行提发至外省云云。军流人犯年终汇送清册报部,以备稽査。各省军流人数多寡,部中均可周知,此册一裁,则无从稽査矣。
   《处分则例》。徒流军遣并迁徙各处人犯,倶以文到日为始,定限两个月起解,如人犯众多,以五名作一起,先后解送,毎日限行五十里。若逾两月之限,无故不行发解者,将州县官降一级调用,未经行催之上司,罚俸六个月。傥人犯实在患病,该州县将未能起解縁由,详明督抚咨部査核。另行扣展亦不得过一百日之限,如过限仍不发解,仍照前例将州县官及上司分别议处。
稽留囚徒  一,各处有司起解在逃军犯,及充军人犯,量地远近。定立程限,责令管送。若长解纵容在家迁延,不即起程,违限一年以上者,解人发附近充军。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正犯原系附近,发近边。原系近边,发边远。原系边远,发极边地方各充军。
   此条前明问刑条例,原载徒流人逃门,顺治三年,移入兵律公事应行稽程门,嘉庆十四年,修改移入。
   谨按。与上条文到后限一月起解参看。
□上条祗言起解之限,并不言程限,故又定立此例。(程限日行五十里,见流犯在道遇赦。《处分则例》亦系日行五十里。)纵容军犯在家,即属故纵,故亦拟军罪,本犯仍加等充军也。上条并无本犯罪名何也。
□此条违限一年之上,与上条限一月起解之例不符。此条专言军犯,上条则统言军流徒犯。
□此条专言军犯,故载在兵律,且系前明办法,既经移改附此,似应将徒流遣犯,一并叙入。
□长解违限一年,即发附近充军,似嫌太重。徒流人犯,违限一年之上作何科罪。亦应添入。此门专言稽留之罪,主守不觉失囚,则专言疏脱之罪,乃疏脱无获,祗拟杖责,稽留日久,即拟充军。彼此参观,未见平允。
稽留囚徒  一,各省递解人犯,如遇前途水阻及另有事故,不能前进,即由附近州县详报该省督抚,査看情形属实,迅即飞咨邻省截留,不准州县擅自知会。仍饬令附近之州县,将接到人犯,分别监狱大小,酌留一二十名,再令各上站挨次留禁。由该州县开具犯人事由,申报该省上司咨部査考。一俟前路疏通,即行起解。如有州县擅用公文私信知会上站截留,即由该督抚据实严参。
   此条系道光十二年定例。
   谨按。此专为递解人犯,中途因事截留而设。
□令各上站挨次留禁,自系免其拥挤之意。
凡各省距省驾远之各厅州县问拟遣军流犯,各督抚于出咨后,即令造册先行定地,并发给咨牌,存俟奉到部覆,即行佥差起解,不准稍有稽滞。仍将发给咨牌,并起解日期,报部査核。
   此条系道光二十九年定例。
   谨按。此例亦系防其淹滞之意,与前条不得过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