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斩绞重犯,倶禁内监,军流以下倶禁外监,再另置一室,以禁女犯。
   此条系雍正七年,九卿议准定例。
   谨按。此监禁入犯之通例,与本门专言越狱脱逃不同,似应移于应禁不禁门。
□此条与《处分则例》禁狱门相同。惟《处分则例》尚有州县官到任之初,即将禁狱査勘,如系坚固完好,造具文册,申送上司存案,傥有废坏,立即修理,及废坏不修议处一层云云。此外,尚有不时巡察看视一条,均应参看。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获犯到案,并解审发回之时,州县官当堂细加搜检,无有夹带金刃等物,方许进监。并严禁禁卒,不许将砖石、树木、铜铁器皿之类,混行取入。如有买酒入监者,将禁卒严行责治。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此条似应移于与囚金刃解脱门。
□禁卒代买鸦片,与犯人吸食,烟瘴军。见狱囚衣粮。
□此处止云严行责治,并未指明何罪,似应添入。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拏获越狱人犯,务究通线与剃头,并代为销毁刺字情弊,通线之人与囚同罪。至死者,拟绞监候。其代为剃头,并销毁刺字之人,倶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
   此条系雍正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禁卒贿纵,照囚罪全科,徇情故纵,至死减一等。见主守不觉失囚。应参看。
□与囚同罪,谓同科加等之罪也。本犯系斩绞罪名,则通线之人,亦拟绞候,谓不准减等也。
□越狱律系加本罪二等,至死者,依常律。此云至死者,绞,自系指死罪人犯越狱而言。后越狱例文改重,军流徒犯,亦有加拟绞候者。是否不论军流、斩绞,本犯应拟死罪,亦拟绞候之处,尚未明晰。若以原犯罪名为定,而禁卒受贿故纵,则又照囚罪全科,本犯如应立决,如何科断。一并记核。
□此处代为剃头,及销毁刺字之人,并未分别事前事后,及是否系越狱之情,倶照寻常代为销毁刺字例,拟以枷杖,似嫌轻纵。设如越狱之先,有人知情代为剃头?,并销毁刺字,其情亦不轻于通线之人,似未便仅拟枷杖,且是否不论狱卒,平人之处,亦未叙明。
□此剃头及毁字,自系指越狱以后而言,故仅拟枷杖。若在越狱以前,则与通线之人无异,且非禁卒受贿知情,外人何能在狱代为剃头、毁字耶。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凡杀人盗犯,及未杀人之首盗,与伤人之伙盗,原拟斩枭及斩决。若越狱脱逃被获者,并于本地方斩决枭示。其未杀伤人之伙盗,原系拟斩免死发遣之犯,如越狱脱逃被获者,于本地方拟斩立决。若因越狱伤害兵役者,亦拟斩枭示。其外省越狱及在途脱逃盗犯,被别省拏获,即令拏获之地方官审报该抚具题,刑部査明原卷奏闻,行令拏获之地方立决。其从部刺字发遣,在途用酒灌醉、用药迷倒解差,乘间远扬者,该地方官报部,亦行令拏获之地方拟斩立决。若因脱逃杀伤兵役者,斩决枭示。其疏纵之该管官,照例议处。刑书禁卒有无贿纵,与不严加肘锁,少差兵役及差非正身,以致中途脱逃者,地方官及兵役,照例议处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定例。
   谨按。此盗犯越狱,及在途脱逃之专条。与徒流人逃各条参看。
□上层指在外省越狱,及在途脱逃而言。下层指从部刺字发遣在途脱逃而言。
□此条专论盗犯,其从部刺字发遣一层自系亦指免死盗犯而言。其余并未议及,自系仍照律定拟也。后斩绞、军流人犯越狱,又定有加等治罪专例,应与此条参看。
□此等免死盗犯,从前均发黒龙江为奴,是以各省均将犯解部刺字,然后发遣,今不行矣。
□此条有脱逃拒伤差役一层,下条无文,有少差兵役一层,主守失囚门并无此层。
□此例因越狱而并及在途脱逃曁解部刺字,迷倒解差等事,是以禁卒之外,兼及刑书。若在狱脱逃,如非贿纵、故纵,即与刑书无干,乃亦牵连拟罪何耶。
□此从前旧例也。与现在例文多不相符,似应酌加修改,或修并于下条除笔之内。
狱囚脱监及反狱在逃  一,在监斩绞人犯,如有强横不法,及赌博等事,杖一百,仍严加锁■【金靠】,俟秋审分别定拟。知情故纵之禁卒,照开局窝赌例,杖一百,徒三年。提牢官失于觉察,狱官故为徇隐,交部分别议处。军流等犯有犯,亦照此问拟。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乾隆五年増改。
   谨按。平人赌博,满杖之外,尚应枷号两个月。在监犯赌,止杖一百。强横不法,及越狱脱逃,均系怙恶不悛,乃一经越狱,即从严治罪,(律止加二等,例改死罪居多。)而强横及赌博等事,仅止拟杖,未免太轻。
□斩绞人犯在监仍敢强横不法,自非善良之徒,照原犯即行正法,亦属罪所应得。后改为秋审时,分别定拟,则应情实者,无可再议,应缓决者,不能因此改拟。情实自系仍照原犯定拟之意,设立此条果何为耶。秋审条款内亦未载明此项。
□监犯行凶致死人命,见鬪殴及故杀人门。
□监狱重地,纵令死罪人犯赌博,仅将知情故纵之禁卒,照寻常窝赌例拟徒,亦嫌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