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地方官,添差拏解,如缉无踪迹,仍投换回文,以为凭验。傥有滥给印票,及差人雇倩白役代缉,以及藉端勒索,仍将滥给印票及佥差不愼之承缉官,照例严加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江西布政使汤聘,条奏定例,道光十二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正役情人代缉,因而籍端索诈而设。
□州县官将差票故赏衙役者,革职。州县官滥给白役牌票,差遣公事者,降三级调用。致有恋赃索民者,照故纵例,革职。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官役奉公缉捕罪人,除受财故纵,照律与囚同罪外,其未经得贿,潜通信息,致罪人逃避者,如所纵之囚,罪在军流以下者,亦与囚同科,不准减等。若系斩绞外遣等罪,将该犯减发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乾隆五十八年,刑部议覆两广总督郭世勲,审奏差役梁姜潜通信息,致逃军黄汉章复逃一案,遵旨恭纂为例。
   谨按。此较律加重者。
□与强盗门内兵役奉差承缉,走漏消息一条参看。所纵之人,如未获案,即难遽定罪名,官役凭何定拟,应与主守不觉失囚各例参看。
□唐律,诸捕罪人有漏露其事,令得逃亡者,减罪人罪一等。未断之间,能自捕得,除其罪。即他人捕得,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又各减一等云云。系专指捕役而言。此律不载知情藏匿罪人门,则又专指平人言,遂致捕人漏信,以致犯逃转无律文可引,是以又定有此例,可见古法不可轻易删改也。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山东省地方,如有兵役通盗之案,除实犯死罪无可再加,仍照旧办理外,其罪未至死,各于应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若不分赃,不漏信,但知盗窝所在,纵不即捕者,讯出故纵情节,即照寻常强窃盗窝主之例,加一等,分别治罪。俟该省盗风稍息,再奏明复归旧例。
   此条系嘉庆二十五年,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覆山东巡抚程国仁,奏准定例。
   谨按。兵役通盗之案,所在多有,不独山东一省为然。然此等案件不特各省罕见即山东省亦百不获一矣。
□知情故纵,本与知情存留不同,照存留例问拟,已属从严,此例又加一等,似不画一。且窝藏窃盗一名,即应满徒,较窃盗本罪已有重至数等者,纵不即捕,遽拟流罪,满徒加一等,即流二千里,似嫌未能允协。亦与豢窃兵役之条,互相参差。
□山东省窝窃一二名,满徒,三名以上近边军,五名以上烟瘴军。强盗一名,近边军,二名以上,新疆为奴。见窝主。豢窃兵役,坐地分赃,或得受月规,于本罪上加一等。见窃盗。
□兵役为盗,斩决,起意者,枭示,分赃通贼,及与巨盗交结往来,并漏信致令脱逃,均照本犯一体治罪。知情故纵,照窝主知情存留例,分别治罪。见强盗门,均应参看。
应捕人追捕罪人  一,各省团练,除奸细、土匪并盗贼,及遇有要犯,经官札令协缉者,准其拏解外,其余逃军、逃流,并一切寻常案犯,仍责成地方官拏解。傥该团练私拏酿命,即照谋故鬪杀各本律定拟。
   此条系同治四年,湖南巡抚李瀚章咨称浏阳县逃流周三伢,即周代鳌潜回原籍,被邻村团总陈沅吉捕拏殴伤后,被迫失足落塘身死一案,纂辑为例。
   谨按。恐其倚恃团众,妄拏无辜也。然逃军逃流岂无辜之人乎。盗贼准拏,而逃军、逃流不准拏,抑又何也。此等例文,殊不可解。

罪人拒捕:巻首
凡犯罪(事发而)逃走(及犯罪虽不逃走,官司差人追埔,有抗)拒(不服追)捕者,各于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应死者,无所加。)殴(所捕)人致折伤以上者,绞(监候)。杀(所捕)人者,斩(监候)。为从者,各减一等。
○若罪人持仗拒捕,其捕者格杀之。及(在禁或押解已问结之)囚逃走,捕者逐而杀之,若囚(因追逐)窘迫而自杀者(不分囚罪应死,不应死。)皆勿论。
○若(囚虽逃走)已就拘执,及(罪人虽逃走)不拒捕而(追捕之人恶其逃走擅)杀之,或折伤者,(此皆囚之不应死者,)各以杀伤论。(若)罪人本犯应死(之罪)而擅杀者,杖一百。(以捕亡一时忿激言,若有私谋,另议。)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罪人拒捕  一,凡罪犯业经拏获,捕役借称设法制缚,误伤其命者,仍照已就拘执而杀之律,以鬪杀论。倘捕役受人贿嘱,将罪人致死者,照谋杀人首从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九卿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原例本极平允,改定之例,故意从严,未免偏枯。
□命案中情节最轻者,不能因捕役而故行加重,彼拏贼误毙无干之人,尚得照过失论赎,此误毙罪犯之命,反仍以鬪杀拟抵,似嫌未协。既经遵奉谕旨,改从轻典,又复无故加重,殊不可解。
□已就拘执而擅杀,盖有意杀害,及有心殴打致毙皆是,若设法制缚,误毙其命,较有心杀害为轻,是以量从寛典。改定之例,不论是否误伤,及罪犯是否应死,均照鬪杀拟绞,似嫌太重。
罪人拒捕  一,强盗拒捕杀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