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压宝诱赌,以及开鹌鹑圈、鬪鶏坑、蟋蟀盆赌鬪者,将开场及同赌之人,倶照赌博例治罪。其失察之该管官,亦照赌博之该管官员例议处。
   此例原系三条,一系雍正元年,兵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修改,一系乾隆五年,署两江总督郝玉麟议覆江南提督南天祥条奏定例。一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议覆山东按察使沈廷芳条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
   谨按。此与用纸牌骰子赌博相同,故一例治罪,似应修并于第二条之内,分注于赌博之下云,或压宝,或用纸牌骰子,或鹌鹑圈、蟋蟀盆、鬪鶏坑等类。
赌赙  一,在京轿夫,有借名依附,潜匿别处开场诱赌,经旬累月者,将为首开场及放赌抽头之犯,均发边远充军。同赌之人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递回原籍拘束。其现用轿夫之王、大臣,有轿夫在家赌博,不加约束,及任其居住遥远开场放赌,将坐轿之本主,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刑部奏准条例。
   谨按。此专指在京轿夫而言,外省有犯自不在内。如内有非轿夫者,似亦不应照此科罪。
□轿夫无不赌博者,而办罪者絶少,以坐轿之人不免处分故也。
□定例不可过严,严则不办者反多,赌博各条,何尝不严,而地方各官均视为具文,成例几成虚设矣。凡事皆然,不止赌博一项也。
赌赙  一,凡现任职官有犯屡次聚赌,经旬累月开场者,发往乌鲁木齐等处効力赎罪。(若偶然犯罪,及聚赌一二次者,仍革职,照例枷责,不准折赎。)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刑部审拟中书六十七等两次聚赌一案,钦奉谕旨,恭纂为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应将本门官员犯赌各节,均并入此条之内。
赌赙  一,凡旗人有邀集抓金钱会者,将起意邀约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随同入会者,照为从律减一等,杖九十。失察之该管官,交部査议。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歩军统领衙门奏送骁骑校海文,因争讨会钱鬪殴案内,奏准定例。
   谨按。此非赌博,而类于赌者也,故特禁之。
赌赙  一,闽省拏获花会案犯,讯明起意,为首者,照造卖赌具例,发边远充军。其伙同开设辗转纠人之犯,照贩卖赌具为首例,杖一百,流二千里。其有场幇收钱文等犯,均照为从例,杖一百,徒三年,仍各尽赌博本法,于开设花会处先行枷号两个月,满日定地发配。其被诱入会之人,倶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地保、汛兵若有贿庇情事,即照为首本犯,一体问拟,如赃重于本罪者,仍计赃从重论。其知情容隐者,虽无受贿情事,亦科以为从之罪,杖一百,徒三年。若甫经开设,实系失于査察者,比照造卖牌骰之保甲知而不首例,杖一百,革役。失察之文武各官,倶照失察赌具例,交部议处。如匪徒另立名色,诱赌聚众,数在三十人以上,与花会名异而实同者,均照此例办理。
   此条系乾隆四十四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广东省亦续定有新章。
赌赙  一,京城内外拏获赌博,除讯系偶然聚赌、窝赌存留之人,照例治罪,房屋免其入官外,如开场聚赌,经旬累月,其租给房屋、棚座之房主、铺戸,均照容留旗民开场聚赌定例,分别治罪。邻佑亦按例定拟。房屋、棚座概行入官,如业主所置房屋,交家人经手,有赁给聚赌,伊主实不知情者,罪坐经手之人,傥系官房,即将知情租给经手官房之人,亦照前例治罪。
   此条系嘉庆十六年,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专言赌博房主、邻佑之罪,与容留制造赌具房主一条参看。
□上条偶然会聚存留之人,枷号三个月,杖一百。此条除笔云云,似即照彼例也。下条经旬累月,存留赌博之人初犯,徒二年,再犯徒三年,似亦应照彼例定拟矣。而又云照旗民开场聚赌定例,分别治罪。査旧例,旗人赌钱事发,开场抽头,及容留房主,倶照光棍为从例,拟绞监候。乾隆五年,改为旗人开场诱赌,经旬累月,放头、抽头者,初犯烟瘴军,再犯绞候。容留房主初犯,发边远充军,再犯发烟瘴充军。尔时赌博之罪重,故容留之罪亦重。嗣于道光年间,将旗人犯赌之例删除。此处容留旗民之语,即不明晰,是否仍拟军罪,抑系照下条拟徒之处,似应修改详明。
赌赙  一,凡民人将自己银钱,开场诱引赌博,经旬累月,聚集无頼,放头、抽头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赌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输钱者,据实出首免罪。仍追所输之线给还。若官员,无论赌钱、赌饮食等物,有打马吊鬪混江者,倶革职,满杖,枷号两个月。上司与属员鬪牌、掷骰者,亦均革,满杖,枷号三个月,倶永不叙用。如该管上司并督抚容隐属员赌博,及地方官弁疏纵赌博者,倶交部严加议处。稽査兵役,亦照例治罪。
   此条系雍正四年定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条例首云云,均系赌博通例,似应并入前例之内,以省繁复。民人二字系别于旗人而言,既不分旗、民一例科罪,则民人二字即应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