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则不在此限。
   《示掌》云,奉文修理桥梁衙门等项,设处钱粮,或人自乐输,或犯法情愿助工赎罪,曾经详允者,不在此限。杭世骏《与周待御论禁州县私罚书》宜参看(见《经世文编》治狱上)。
   谨按。给没赃物门有一条云,州县自理赎锾,歳底造册申报。又云,承问各官应开明罚赎人姓名,及所罚数目,晓示各该地方云云。可见罚款原属例所不禁,此例特为不分有无罪犯用强科罚而设,则罚及有罪,不在此限矣。《辑注》云云,最为平允,应与名例参看。匿税者,货物一半入官,田宅不税契者,价钱一半入官,均罚款也。既拟以笞五十之罪名,而又罚出钱文何耶。
因公科敛  一,江南、江西、湖广地方,及黄、运两河,遇有公事,该督抚査实题请定夺。不许辄派商捐,傥地方官有私行勒派者,即行题参治罪。该督抚失于觉察,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谨按。此亦重在私行勒派,若题明派捐,则无庸议矣。《处分则例》。
□一,内外衙门审理一切事件,倶应按律发落,不许罚取纸、朱、笔、墨、器皿、银钱、米谷等项,违者,计赃论罪。若民间寻常词讼,所犯之罪本轻,地方官酌量示罚,以充桥道庙宇等工之用,亦须详报上司奏明办理,不许擅自批结。如违例科罚完案,计其所罚数在百两以内者,降一级调用云云。应参看。

克留盗赃:巻首
凡巡捕官已获盗贼,克留赃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仍将其(所克之)赃并(解过赃通)论盗罪。若军人弓兵有犯者,计赃虽多,罪止杖八十(仍并赃以论盗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克留盗赃  一,胥捕侵剥盗赃者,计赃,照不枉法律,从重科断。
   此条系雍正五年定例。
   谨按。此例盖不准照罪止杖八十之律也。

私受公侯财物:巻首
凡内外武官,不得于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伯所与金银、段疋、衣服、粮米、钱物。若受者,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再犯处死。公侯与者,初犯、再犯免罪,三犯奏请区处。若奉命征讨与者,受者不在此限。(或绞或斩律无明文,但初犯充军,即流罪也。再犯加至监候绞。以其干系公、侯、伯,应请自上裁)。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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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四十二     前巻 次巻
刑律之十八  诈伪



  诈为制书   
  诈传诏旨   
  对制上书诈不以实   
  伪造印信时宪书等   
  私铸铜钱   
  诈假官   
  诈称内使等官   
  近侍诈称私行   
  诈为瑞应   
  诈病死伤避事   
  诈教诱人犯法   

诈为制书(诈为以造作之人为首从坐罪,转相誊写之人非是。):巻首
凡诈为(原无)制书,及増减(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从)皆斩(监候)。未施行者,(为首)绞(监候,为从者减一等。)。传写失错者(为首),杖一百(为从者,减一等。)
○诈为六部、都察院、将军督抚、提。镇守御紧要隘口衙门文书,套画押字,盗用印信及将空纸用印者(必盗用印方坐),皆绞(监候,不分首从。未施行者,为首减一等,为从又减一等。)。
○(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衙门(印信文书)者,(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诈为)其余衙门(印信文书)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减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从)减一等。若有规避事重(于前事)者,从重论。(如诈为出脱人命,以规避抵偿,当从本律科断之类)
○其(诈为制书、文书已施行,及制书、文书所至之处,)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一将印信空纸捏写他人文书,投递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书吿言人罪者律。)
○(盗用钦给关防与印信同。有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条例
诈为制书  一,诈为六部等衙门文书,依律问断外,若诈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县及其余衙门文书,诓骗科敛财物者,问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万暦三年例,原例首句系诈为将军总兵官、六部等衙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三十三年改定。
   谨按。律系徒流,例改充军者,以诓骗科敛财物,故重之也。应与伪造印信,诓骗财物一条参看。
诈为制书  一,凡诈为各衙门文书,盗用印信者,不分有无押字,依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