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伊主照故杀奴婢例治罪。傥为奴人犯有诬捏挟制伊主者,照诬吿家长律治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遵旨议准定例。(原奏见徒流迁徙地方门,曾为职官及进士条)。
   谨按。此条与徒流人又犯罪例文未符,似应移于奴婢殴家长门,与家主将奴仆之妻妄行占夺一条修并为一。
□故杀无罪奴婢,律止杖六十,徒一年。即官员故杀奴婢例,亦止降级调用。此云照故杀奴婢例治罪,彼云发黒龙江当差,轻重殊不画一。
徒流人又犯罪  一,凡发遣新疆人犯并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在配行窃,初犯者在配所枷号一年,再犯者枷号二年,三犯者枷号三年,至四犯者即拟以永远枷号。遇赦不准援免。
   此条系乾隆四十五年黒龙江将军永玮奏,发遣为奴之张二,在配行窃五次,拟以永远枷号一案,奏准定例。嘉庆六年、十九年改定。
   谨按。此条是否专指因窃发遣,抑无论因别事发遣,均照此定拟,并未叙明。
□军犯在配行窃,例有明文,遣犯例无治罪之条,是以定有此例。嘉庆六年修例时,将三次、四次字改为初犯、再犯、三犯、四犯,无论窃盗,无四犯之文,且不论赃数多寡,亦与军犯在配复窃,分别赃数科断之处不符。况前条明言改发新疆后,复犯行窃。照军犯在配复窃例办理。与此条亦觉参差。且与回民复窃一条亦彼此互异。似应修改一律。
□寻常窃盗三犯,如赃至五十两,即应拟绞。此条及上回民在配行窃一条,三犯不问死罪。意在从严,而例文又复从寛何也。
徒流人又犯罪  一,乌鲁木齐地方遣犯,如有在配滋事犯法及乘间脱逃,并逃后另犯不法情事,除罪应斩绞者,仍照例办理外,其因罪无可加,例止枷责之犯,核其所犯事由,如系军流徒罪,繋带铁杆二年,如系笞杖等罪,系带铁杆一年。果能安分,限满开释,仍令分别当差为奴。傥释放后仍不悛改,再系一年。如有怙恶不悛,即令永远系带。地方官毎办一案,报明将军、都统,按季汇册咨部,开释时亦报部査核。如有挟嫌诬陷及徇隐不报者,照例办理。
   此条系咸丰元年乌鲁木齐都统毓书条奏定例。
   谨按。平常遣犯在配犯遣罪者,枷号六个月,犯军流者枷号三个月,徒罪枷号两个月,犯笞杖者,照应得之数鞭责。此亦遣犯也,与平常遣犯分别枷号之例不符。改发极边烟瘴充军之窃盗,在配复窃,罪止杖责者,枷号三月,计赃。复犯徒罪,枷一年,流罪枷二年,军罪枷三年。脱逃,改发新疆。复犯行窃,照此例分别办理。新疆遣犯并黒龙江等处为奴人犯,在配行窃,初犯枷一年,再犯二年,三犯三年,四犯永远枷号。均应参看。
□因枷号太轻,故改为系带铁杆,然日久亦成具文。现在锁带铁杆、石墩之犯脱逃者,比比皆是,果何益耶。
□似应改为外遣人犯通例。
   此门例文太觉烦琐,且有为窃盗而设者,不知三犯徒者流,三犯流者绞。唐律何等直捷,乃废而不用,律则改而从严,例又改而从轻,复定有在配在逃复窃之条,遂不免诸多参差矣。
□徒流人又犯罪,律有治罪明文。本门各例特为杂犯死罪及遣军犯在配复犯而设,至窃盗在配在逃复窃,既不照徒流人又犯罪律科罪,自应仍归窃盗门内,以免淆混,其闽省沿海府属旗下另戸人等经过处辱官诈财,黒龙江为奴人犯各条,更与此门无渉,且不免有重复之处,似均应移并各门,以免淆混。其闽省沿海府属下另戸人等经过处辱官诈财,黒龙江为奴人犯各条,更与此门无渉。不免有重复之处。似均应移并各门,以免淆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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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四     前巻 次巻
名例律下之一 



  老小废疾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   
  给没赃物   
  犯罪自首   
  二罪倶发以重论   
  犯罪共逃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错   

老小废疾收赎:巻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瞎一目折一肢之类),犯流罪以下,收赎。(其犯死罪及犯谋反、叛逆縁坐应流,若造畜蛊毒、采生、折割人、杀一家三人、家口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其余侵损于人一应罪名,并听收赎,犯该充军者,亦照流罪收赎。)八十以上,十歳流下,及笃疾(瞎两目折两肢之类),犯杀人(谋故鬪殴)应死(一应斩绞)者,议拟奏闻,(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取自上裁。盗及伤人(罪不至死)者亦收赎。(谓既侵损于人,故不许全免,亦令其收赎)余皆勿论。(谓除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收赎之外,其余有犯皆不坐罪。)九十以上,七歳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九十以上犯反逆者,不用此律。)其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