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官不将原吿人解部,遽为接呈査办者,罚俸一年。
越诉  一,军民人等遇有冤抑之事,应先赴州县衙门具控。如审断不公,再赴该管上司呈明。若再有屈抑,方准来京呈诉。如未经在本籍地方及该上司先行具控,或现在审办未经结案,遽行来京控吿者,交刑部讯明,先治以越诉之罪。
   此条系嘉庆五年,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
   谨按。与上民人赴京控诉一条参看。
□例首数语与上条重复。
□先治以越诉之罪,谓先折责后再解回也。惟囚应禁不禁门,又有递解人犯,毋得先责后解明文。近来此等人犯,均解回该省,定案时再行声明折责,以致京控案件日见其多。似不如照上条先加枷号一个月,再行解回责打后,方与审理。
□再,治以越诉之罪,谓照律笞五十也。然上条上控者即枷号一个月,京控何独不然。彼条在先,此例在后,何不可照彼条办理耶。
越诉  一,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若怀挟私忿,摭拾察核官员别项赃私,不干己事奏吿以图报复者,不分现任、去任文武官,倶革职为民。已革者,问罪。奏吿情词,不问虚实,立案不行。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注云,若干己事,不引此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别项赃私,原无禁人奏吿之例。若曾经考察考核,被劾人员亦准奏吿,则纷纷攻讦,尚复成何事体,故严定此条,立案不行,原不在妄捏与否也。改定之例殊不可解。
□与诬吿门直省上司有恃势抑勒一条参看。彼条重在诬吿,故于诬吿加等罪上,再加一等,本罪重者,亦加一等。此条重在不干己事,故不问所吿虚实,立案不行,仍将摭拾奏吿者革职也。惟已革职者问罪一语,似系指已经被劾,或降调或革职之后,又复摭拾别事控吿而言。降调即当革职,已革者亦应治罪之意。第究未指明何罪。应参看下官民人等吿讦之案一条。
□既系被劾,即有应得之咎,摭拾不干己事奏吿,则意图报复修怨,与辨诉冤枉不同,故不问虚实,立案不行,本员仍照被劾事理科断。业已革职,又何问罪之有。且未叙明应问何罪,殊不分明。
越诉  一,已革兵丁挟嫌蓦越赴京,控吿本管官,审系全虚者,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发烟瘴充军。仍依名例,以足四千里为限。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四川总督常明奏,已革兵丁刘觐朝赴京捏控都司沈文同克扣兵饷折内,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诬吿门胥役控吿本管官一条参看。此条言革兵而未及革役,彼条言胥役而未及革兵,且一言越诉全虚,一言诬控,而未及越诉,匿名掲帖例文,又专言胥役,均不画一。此等均系有此一事,即定此一例,原非通盘计算也。
越诉  一,外省民人赴京控诉之案,已据本省审结题咨到部,复又来京翻控,除所控事情核对原案相符,或字句小有増减,无关罪名轻重,照例毋庸再为审理,将翻控之犯仍照原拟治罪外,如案外添捏情节,核与原案不符,仍分别奏咨发交外省审办,讯明并无屈抑,翻控之犯如后犯所诬之罪,重于原犯者,无论已未决配,悉照后犯罪名军流递加一等调发。若后犯轻于原犯之罪,即于原犯罪上加一等,若后犯并原犯罪名已至遣罪,无可复加,在配所用重枷枷号三个月。傥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知情受雇来京呈递,审系无干扛幇者,减囚罪一等。
   此条系嘉庆二十年,两江总督百龄奏准定例。
   谨按。此例前段均系复说上条,第上条云照律治罪,此云仍照原拟,似属参差。仍照原拟治罪,即照律也,似应与上条修并为一,以省繁复。
越诉  一,刑部除呈请赎罪留养外省题咨到部,及现审在部有案者,倶据呈办理外,其余一切并无原案词讼,均应由都察院、五城歩军统领衙门、顺天府及各旗营接收,分别奏咨送部审办,概不准由刑部接收呈词。至钱债细事、争控地亩,并无罪名可拟各案,仍照例听城坊及地方有司自行审断,毋得概行送部。
   此条系嘉庆十年,刑部奏准定例。
   谨按。现在各省京控已经题咨到部,均未在部递呈,亦未见有由部接收办理之案。
□下段与有司决囚等第门内一条参差。事属重看,似应删去。
越诉  一,军民人等控诉事件,倶令向该管官露呈投递,傥敢呈递封章挟制入奏,无论本人及受雇代递者,接收官员一面将原封进呈,一面将该犯锁交刑部收禁。如所吿得实,本犯系平民,照冲突仪仗妄行奏诉例加一等,发边远充军。若所控虚诬,核其诬吿本罪仅止笞杖徒者,仍发边远充军。笞杖罪名,到配枷号一个月。徒罪,枷号两个月。如诬吿罪应拟流者,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应拟附近、近边、边远、极边充军者,实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应拟极边烟瘴充军者,改发新疆,充当苦差。如因呈递封章,另犯应死罪名,仍各从其重者论。其受雇代递者,倶照受财雇寄例发近边充军。赃重者,以枉法从重论。
   谨按。此条诬控之罪轻,呈递封章之罪重,故所吿得实,亦拟军罪,诬吿罪重者,反无可加,所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