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夫妇实人伦之始,结缡以后,礼难另聘。今该都统以私娶之人尽委赤贫,不能措交身价、宜遵旧例办理等语。査身价一项定例,分别全追半追,知情婚嫁,分别鞭责发落,谅其情罪已足蔽辜。若以伊等赤贫无追,尽折离异,于人情体制均有未便,应毋庸议。按,此议最为平允,援引亦属确凿,嘉庆六年修例时,何以并未考査而漫云刑例并无明文耶。且不将已、未成婚,及免其离异分晰叙明,殊不可解。
□又见《督捕则例》。
奴婢殴家长  一,凡官员将奴婢责打身死者,罚俸二年。故杀者,降二级调用。刃伤者,革职,不准折赎,杖一百。若将族中奴婢殴打死者,降二级调用。故杀者,降三级调用,各追人一口给主。刃杀者,革职,不准折赎,杖一百。殴杀他人奴婢者,革职,追人一口给主。故杀者,依律绞候。旗人将奴婢责打身死者,枷号二十日。故杀者,枷号一个月。刃杀者,枷号两个月,各鞭一百。殴雇工人致死者,枷号四十日,鞭一百。殴族中奴婢致死者,枷号两个月,鞭一百。若将族中奴婢故杀者,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刃杀者,发黒龙江当差,仍各追人一口给主。其奴婢违犯教令而依法决罚邂逅致死者,仍依律勿论。
   此例原系二条,均系康熙年间现行例,雍正三年删并为一。改为殴杀奴婢者,枷号二十日。故杀者,枷号四十日,追人一口入官。刃杀者,枷号三个月,并鞭一百。系官,交该部分别议处。若殴杀族人奴婢者,枷号四十日,鞭一百,免赔人口。故杀、刃杀者,各枷号三个月,并鞭一百,各追人一口给主。系官,不论殴故,并追人一口给主,仍交该部分别议处。刃杀者,革职交刑部,坐满杖折赎。其官员殴故杀他人奴婢者,革职,追人一口给主。故杀者,依律拟绞监候五年,将二年殴死奴仆及三年殴死雇工人例増入改纂。乾隆五年修改,四十一年改官员为旗员,道光十四年又改旗员为官员。
   谨按。雍正三年改定之例,本极明晰,五年修改仍用旧例罚俸降调等语,自系照吏部《处分则例》纂定。惟罚俸降调,刑例皆不开载,止云交部议处,此条又改交部议处为罚俸降调,与别条亦属参差。
□再人命案件,故杀重于殴杀,有服卑幼亦然,并无分别金刃之文。此例故杀降调,刃杀革职,是刃杀较故杀尤重矣。唐律以刃杀人及故杀者斩。虽因鬪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者同,殴死有服卑幼,亦有以刃及故杀者绞流之律。主杀奴婢,祗分奴婢有罪无罪,并无金刃及故杀之分,此例刃杀较故杀尤重,未知何据。
□追人一口给主,此从前旧例文也,今无此办法,而犹存此名目,科罪外,仍追人给主,盖以自己奴婢给还与人也。与唐律以奴婢同于财物之意相符。亦可见尔时旗下家奴之比比皆是也,今则不然矣。
□殴故杀奴婢雇工人,律有治罪明文,民人既可照律办理,旗人亦可按律科罪,再行分别折枷,似不应另立旗人治罪专条。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则殴死奴婢大抵官宦之家居多,是以不另立官员治罪之条。康熙及雍正年间定例,盖专为八旗而设,究未免有岐异之处。
□律载奴婢无罪而殴杀,或故杀者,杖六十、徒一年。此例旗人将奴婢责打身死者,枷号二十日,即系徒一年之罪。故杀,则枷号一月,较律加二等矣。刃杀,枷号两月,较律加八等矣。民人殴故杀奴婢,照律拟罪,不过徒一年而止。旗人故杀刃杀奴婢,则加重治罪,似觉参差。
□此条官员殴故杀奴婢,其治罪倶较旗人从轻。旗人殴雇工人致死,枷号四十日,鞭一百,即律内满杖罪名,其不言故杀者,自应照律拟绞。而官员殴故杀雇工人,例内并无明文,若照律定拟,似与旗人无别。且殴杀他人奴婢,罪止革职,殴故杀自己雇工人,即拟满徒、绞候,似亦未尽允协。
□律内故杀奴婢,较殴死雇工人罪名为轻。旗人殴雇工人致死,枷号四十日,按律不过满杖,刃杀即枷号两月,按律亦拟军流矣。
□家长期亲殴故杀奴婢,律与家长同,拟徒一年。殴死功缌亲属奴婢,律应满徒,故杀功缌亲属及族中无服亲属奴婢,律例均应拟绞。此处官员及旗人殴故刃杀族中奴婢,均无死罪。故杀族中奴婢者,官员降三级,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刃杀者,官员革职,旗人发黒龙江当差,而民人则无论族中无服及功缌亲属奴婢,较凡人故杀大功以下亲属奴婢转轻,尤觉参差。
□《处分则例》,官员因奴婢违犯教令,依法决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照律勿论。若不依法,责打身死者,罚俸二年云云。与此参看。
奴婢殴家长  一,官员殴死赎身及放出奴婢并该奴婢之子女者,照殴死族中奴婢,降二级调用。例减一等,降一级调用。故杀者,照故杀族中奴婢例,降三级调用。旗人殴死赎身奴婢者,枷号四十日,鞭一百。
   此条系乾隆二十八年,刑部汇题笔帖式宝祥打死赎身家人玉明一案,钦奉上谕,议准定例。四十二年修改,道光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条官员殴死赎身及放出奴婢,既照殴死族中奴婢例定拟,而旗人又不照此办理,因民人殴死赎身奴婢,定以徒三年罪名,遂将旗人亦定为枷号四十日,鞭一百,盖即民人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