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
□唐律无妇人犯罪一概收赎之文,惟犯流则不应远配耳。今妇女犯罪例文増多,与老小废疾同科,则皆此条律文误之也。
□今律,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余罪单衣决罚。杖罪与男子无异,应役则与男子迥殊,则以徒配必去家数百里故也。此非必不可变通者,何必概令收赎耶。
   此与上天文生有犯律,均系犯罪免发遣之事,似应附入彼门,无庸另立名目。妇女一层,亦可并入妇人犯罪门。
□唐律无犯罪免发遣之条,故特立此门。明既有此律,又有免发遣之律,自系重复。再,天文生有犯,原律系统于工乐戸之内。雍正三年分列两门,又将工乐戸犯流罪者改为徒罪,而其实并无工匠乐戸名目,律亦系虚设耳。
条例
工乐戸及妇人犯罪  一,和声署官俳精选乐工演习听用,若乐工投托势要,挟制官俳及抗拒不服拘唤者,听申礼部送问,就于本司门首枷号一个月发落。若官俳徇私听嘱,放富差贫,纵容四外逃躱者,参究治罪,革去职役。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例和声署系教坊司,礼部奏准,将教坊司名色改为和声署。雍正七年、乾隆五年亦将比例改定。
   辑注。官俳即教坊司官名也。
   谨按。与赎刑门太常寺厨役二条同。
□此前代例文与现在情事不同,似应删除。
工乐戸及妇人犯罪  一,妇女有犯殴差哄堂之案,罪至军流以上者,实发驻防为奴。犯徒罪者,若与夫男同犯,一体随同实发。亦不准收赎。若妇女专犯徒罪者,仍照律收赎。
   此条系嘉庆二十三年钦奉上谕,纂辑为例。
   谨按。此专为殴差哄堂而设。
□祖父母、父母将子孙及子孙之妇一并呈送者,将被呈之妇与其夫一并佥发安置。见子孙违犯教令门,应参看。
□妇女与夫同拟实徒,止此一条。杀一家非死罪三四命以上凶犯之妻女,改发附近充军地方安置。见杀一家三人门。妇女充军亦祗此一条(倶系随事纂定,并非通例)。
   后汉书光武建武四年诏,女徒雇山归家。注,女子犯徒遣归家。毎日出钱雇人于山伐木,名曰雇山。此妇女犯徒之办法也。
工乐戸及妇人犯罪  一,各直省审理妇女翻控之案,实系挟嫌挟忿,图诈图頼,或恃系妇女,自行翻控,审明实系虚诬,罪应军流以上及妇女犯盗后,经发觉致纵容袒护之祖父母、父母并夫之祖父母、父母畏罪自尽,例应问拟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者,均免其实发驻防为奴,各监禁三年。限满由狱管、狱官察看情形,实知改悔,据实结报,即予释放。傥在监复行滋事,犯该笞杖者,仍准收赎。犯该徒罪以上,加监禁半年,军流以上,加监禁一年,再行释放。若官吏狱卒故意陵虐者,照陵虐罪囚例加等治罪。其妇女翻控,讯明实因伊夫及尊长被害,并痛子情切,怀疑具控及听从主使出名诬控,到官后供出主使之人,倶准其收赎一次。如不将主使之人供明,仍照例监禁,俟三年限满,再行分别禁释。
   此条系嘉庆二十三年,刑部核议贵州道监察御史呉杰条奏,各省妇女及年老残废之人,翻控审虚,罪至军流,不准收赎等因。钦奉上谕,纂辑为例。道光二年改定(原奏见刑案汇览)。
   谨按。妇人犯徒流等罪,例得与老疾等一体收赎,故律有老小、笃疾、妇人,除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杀伤之类听吿,余并不得吿之文。例又有诬吿者,罪坐代吿之人,及隐下壮丁,故令老幼残疾妇女家人奏诉,立案不行,仍提壮丁问罪,并妇女有犯小事牵连,提子侄兄弟代审之语,皆所以示矜全、防诬陷也。现在罪坐代吿之例竟成具文,而又特立京控不准驳斥专条,殊与律意不符(査,京控不准驳斥,后又奉有谕旨,分别准驳,非尽不准驳斥也。刑例不载,自系疏漏。说见诉讼门。)
□妇女翻控,初定之例,本系实发驻防为奴。此例略为变更,是以有免其实发驻防为奴之语。妇女犯盗,致纵容袒护之父母等自尽,系由为奴改发烟瘴充军,是以亦有免其实发驻防为奴之语。第图诈挟嫌翻控,系属出于有心。因盗致父母自尽,实系出于意外。图诈等项尚可改悔,致父母自尽,何改悔之可言,措辞未见允协。
□子孙犯奸盗,致纵容袒护之祖父母、父母畏罪自尽,发黒龙江给披甲人为奴,系嘉庆六年定例。十七年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并添子孙之妇有犯与子孙同科等语。二十二年又改为烟瘴充军,载入诉讼门内。其例文云,子孙有犯奸盗,如祖父母、父母纵容袒护,后经发觉,畏罪自尽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子孙之妇有犯,悉与子孙同科云云。是无论因奸因盗均应发烟瘴充军,免其为奴矣。而因奸致纵容之父母自尽,妇女实发驻防为奴,又载在威逼致死门内,不免参差。且妇女犯军罪,无有不收赎者。此处复奏请监禁三年何也。岂忘却此项之并不为奴乎。殊不可解。原奏请免其为奴,酌加监禁者四条。本为恃妇翻控起见,而类及于殴差哄堂,姑谋杀子妇及因盗致父母自尽三项。上谕祗准此二项,而因盗致父母自尽一项,本不在为奴之列,反多监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