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年歳大小、及死者是否絶嗣,一体阉割之例。虽系从严,而无斩决、斩候罪名,则又较前例为轻。平情而论,此等縁坐之犯,按律均无死罪,概拟斩决,未免过重。査叛犯之子,尚止问拟为奴,何独于此条而从严耶。改为阉割,盖参用肉刑之意也。
   再,五十三年,上谕以此等凶残之犯,既絶人之嗣,不可复令其有嗣,自当不留遗孽,方足蔽辜,是以将凶犯之子,无论年歳大小,均解交内务府阉割,自系不肯令其有后之意。后又改为年未及歳者阉割,十六歳者,并无阉割明文,则仍留遗孽矣。且专言子而未及孙,即不在阉割之列,均与钦奉谕旨不符。
□杀一家三命以上,应行縁坐人犯,律言妻而不及其女,言子而不及其孙,自系不应縁坐之人。例以被杀之人是否絶嗣,分别科断,其女一并縁坐,已与律意不符。若将死者子与孙一并杀死,凶犯之孙应否縁坐,并无明文。
□妇女改发附近充军地方安置,与别条亦觉参差。
□谋叛门叛犯之母,发新疆种地当差,均系名例所称流囚家属也。应与彼门条例参看。

采生折割人:巻首
凡采生折割人者,(兼已杀及已伤言。首)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采生折割人是一事,谓取生人耳、目、脏、腑之类,而折割其肢体也。此与支解事同,但支解者止欲杀其人而已。此则杀人而为妖术以惑人,故又特重之。)为从(加功)者斩。(财产、家口,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不加功者,依谋杀人律减等。)若已行而未曾伤人者,(首)亦斩。妻子流二千里。(财产及同居家口,不在断付、应流之限)为从(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加功者,亦减一等。)里长知而不举者,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吿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康熙年间修改。
条例
采生折割人  一,凡采生折割等人,如有亲属首吿,或捕送到官,已行者,正犯不免,其縁坐之妻子及同居家口,得同自首律免罪。
   此条系律后总注。乾隆五年,另纂为例。三十二年删定。

造畜蛊毒杀人:巻首
凡(置)造、(藏)畜蛊毒,堪以杀人,及教令(人造、畜)者,(并坐)斩。(不必用以杀人。)
○造、畜者(不问已、未杀人)财产入官,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并流二千里安置。(教令者之财产、妻、子等,不在此限。)若以蛊毒毒同居人,其被毒之人父母、妻妾、子孙,不知造蛊情者,不在流远之限。(若系知情,虽被毒,仍縁坐)若里长知而不举者,各杖一百。不知者,不坐。吿获者,官给赏银二十两。
○若造魇魅,符书咒诅欲以杀人者,(凡人、子孙、奴婢、雇工人、尊长、卑幼)各以谋杀(已行未伤)论。因而致死者,各依本(谋)杀法。欲(止)令人疾苦(无杀人之心)者,减(谋杀已行未伤)二等。其子孙于祖父母、父母(不言妻妾于夫之祖父母、父母,举子孙以见义。)奴婢、雇工人于家长者,各不减。(仍以谋杀已行论斩)
○若用毒药杀人者,斩(监候。或药而不死,依谋杀已伤律、绞。)买而未用者,杖一百,徒三年。知情卖药者,与犯人同罪。(至死,减等。)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造畜蛊毒杀人  一,诸色铺戸人等货卖砒霜信石,审系知情故卖者,仍照律与犯同罪外,若不究明来歴,但贪利混卖致成人命者,虽不知情,亦将货卖之人,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三十年,河南巡抚阿思哈条奏定例。原载杂犯不应为门,后移附此律。
   谨按。此严混卖之罪也。若未致成人命,似应免科。如毒药杀人,罪不应抵,或自行服食戕生之案。是否一体拟杖之处,并以存参。现在服鸦片烟致死者,十居八九,并不用砒霜信石矣。
造畜蛊毒杀人  一,凡以毒药毒鼠毒兽误毙人命之案,如置药饵之处,人所罕到,或置放餧食牲畜处所,不期杀人,实系耳目思虑所不及者,依过失杀人律收赎。若在人常经过处置放,因而杀人者,依无故向有人居止宅舍放弹射箭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给埋葬银一十两。
   此条系嘉庆四年,刑部核覆陕西巡抚永保审拟刘述盛毒猪,误毒邓添宜身死案内,纂辑为例。
   谨按。此例重在无故二字,故仍减等拟流。毒鼠毒兽,不得谓之无故,一例同科,似嫌过重。且放弹射箭,系属亲手杀人,而置毒食物,究由死者误食。假如以毒鼠之饵,辨认不清,误授与人,以致服食殒命,又当如何加重耶。
□此等祗应论其是否毒鼠毒兽,不应以置毒处所强为区分,假如人所罕到及餧食牲畜处所,非所欲毒鼠兽必到之处,则置毒于此,意欲何为。律贵诛心,亦贵原情,未便因有关人命,即应加重办理也。
□狂妄无知之人,随处放弹射箭,咨其游戏,虽未尝有杀人之心,然实已亲行杀人之事,故祗减死罪一等拟流,恶其无故放射也。既明言毒鼠毒兽,则与无故有间矣,而既已满流,又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