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亲及本宗大功小功均减为拟斩监候。若杀系本宗缌麻及外姻功缌尊长,亦仍照殴故杀本律拟罪。法司于核拟时,如系登时杀死者,亦夹签声明。奉旨敕下九卿核拟,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杀非登时,各依本律核拟,毋庸夹签声明。
   此条原例与上二条本系一条,乾隆六十年,将杀死卑幼分出,另为一条。嘉庆六年,又将杀死尊长分出为一条。道光十四年改定。咸丰二年,于本夫、本妇有服亲属句内,添一之字。
   谨按。既定有杀死犯奸尊长之例,即不能无杀死犯奸卑幼之例。既定有本夫杀死尊长之例,即不得无有服亲属之例。后来例文多系如此,不知旧例倶有明文矣。此数条未免复杂,即以本妇亲属而论,所杀之尊长,大抵均系姑姉等项,与外人通奸杀死外人可也,杀死姑姉等尊长,其意何居。此而可寛,殊无情理。以本夫亲属而论,尊长犯奸固属有干例议,而有服卑幼公然逞凶杀害,在本夫尚情有可原,在亲属则法难寛恕。然期功虚拟斩罪,量从末减尚不失之太寛,缌麻直拟流罪,则轻纵矣。
□殴大功以下尊属至笃疾者绞,刃伤期亲尊长亦然,罪名极重。而一经犯奸,则殴伤不论轻重,均予勿论,情法尤未允协。
□至本夫捉奸,杀死犯奸缌麻尊长,既可随本声请减流。有服亲属事同一例,似亦无庸夹签声请。盖殴故杀缌麻尊长,律止斩候,与期功尊长应拟斩决者不同,期功尊长非夹签不能量改斩候,缌麻本系绞候罪名,本夫既无夹签明文,有服亲属似未便办理,两岐余说见上条。
杀死奸夫  一,凡本夫本妇之祖父母、父母,如有捉奸杀死奸夫者,其应拟罪名,悉与本夫同科。若止杀奸妇者,不必科以罪名。傥被杀奸夫系有服尊长,仍按本律拟罪。亦照本夫之例,一体夹签声明,分别递减。
   此条系乾隆五十三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二年改定。
   谨按。钦奉谕旨,系专指父母殴死犯奸之女而言。例始添入夫之祖父母、父母。
□父母杀死违犯教令之子孙,杖一百。故杀者,徒一年。殴子孙之妇至死者,徒三年。故杀者,流二千里。律内究有分别,此例则一概勿论矣。
杀死奸夫  一,本夫、本妇之有服亲属捉奸,登时杀死奸妇者,奸夫拟杖一百、流三千里。如非登时而杀,将奸夫杖一百、徒三年。其杀奸之亲属止杀奸夫不杀奸妇者,仍依登时、非登时各本例,分别定拟。奸妇仍止科奸罪。
   此条系乾隆五十九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本夫杀奸之案,例分三层,奸所登时一层。奸所非登时一层。非奸所又非登时,及闻奸数日一层。有服亲属祗有登时非登时二层,并将奸所二字删去。设遇非奸所又非登时,及闻奸杀死奸夫奸妇之案,转无例文可引。杀死奸妇之后,奸夫亦无罪名可科。以此条而论,登时杀死者拟流,非登时者拟徒,则非奸所,亦非登时,奸夫即应祗科奸罪矣。奸所获奸以登时、非登时科杀者之罪,已属无谓,更以此分奸夫之罪,尤觉未协。且与因奸酿命一条,亦嫌参差。
□本夫杀死奸妇,而以奸夫拟罪,本属牵强,又推及于亲属,则更无情理矣。
杀死奸夫  一,凡卑幼因图奸有服亲属,被尊长忿激致死,审有确据,无论谋故,悉照擅杀罪人,各按服制于殴杀卑幼本律例上,减一等定拟。至为从、在场幇殴有伤之犯,除系死者有服卑幼仍照卑幼不得杀尊长之例,依殴故杀尊长本律定拟,法司核拟时夹签,请旨办理外,其余无论凡人尊长,概照鬪杀余人律定拟。
   此条系乾隆五十年,四川总督保宁咨准定例。五十六年改定。
   谨按。捉奸杀死犯奸卑幼,本夫与亲属分列两条,此则无论本夫、亲属,倶一体科断矣。惟捉奸杀死卑幼,本夫及亲属倶系以登时、非登时分别定拟。图奸则不论登时与否,均减一等。是事后杀死图奸未成之卑幼,与奸所获奸、非登时杀死犯奸之卑幼,罪名相等矣。再凡人杀死图奸罪人,并不减等,此减一等之处,殊嫌参差,与凡人图奸之例亦不画一。
杀死奸夫  一,有服尊长强奸卑幼之妇未成,被本夫本妇忿激至毙,系本宗期功,卑幼罪应斩决者,无论登时、事后,均照殴死尊长情轻之例,夹签声明,如系本宗缌麻、外姻功缌卑幼,除事后殴毙,仍照殴故杀尊长本律,问拟斩候外,若登时忿激至毙,定案时依律问拟,法司核拟,随案减为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嘉庆五年,四川总督勒保审题周新兆强奸缌麻侄妇刘氏未成,被本夫周开儒捉拏殴伤身死一案,议准定例。
   谨按。本夫捉奸杀死犯奸尊长,夹签声请,期服减为斩候,功服减为满流,缌麻减为流二千里。此处期功止言夹签声明,不言减法,以缌麻减为满流推之,自应减为斩候矣。上条无论登时、过后,功缌均准减流。此条事后殴毙,虽缌麻亦仍拟斩候。且此处既云期功均应改为斩候,上条功服何以又减为满流耶。各条倶下九卿,此条独无,均属参差。
□再,此例专为本夫杀死强奸尊长,分别治罪而设。例首忽添入本妇二字,殊不可解。且妻殴死夫之有服尊长,律止斩候,与本夫罪名不同。如果杀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