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十一月内安徽巡抚题徐明时误伤亲叔徐昆弼身死一案,经部议,徐明时依鬪殴而误杀旁人律,拟绞监候,并请援赦免罪,奉旨依议,钦遵在案。今胡调误伤胞兄胡金身死,与徐明时误伤亲叔徐昆弼致死之案,情事相同,惟彼案系照凡殴科罪,得以援赦免罪。此案原拟依弟殴胞兄死者斩决,部议改为监候。虽以服制定罪,似与赦款不符。但因殴他人而误伤期亲尊长致死则一。且縁救兄迫切而误伤其兄,于情更觉可原。可否一视同仁,邀恩援宥,听候部议。査胡调所犯情罪,虽与赦款不符,但縁救兄而误伤其兄,于情更觉可原,似应邀恩援免。恭候谕旨遵行。并请,嗣后凡有此等案件,如逢恩赦,似应准其援免,等因。奉旨,依议,钦此。均应参看。
常赦所不原  一,凡关系军机兵饷事务,倶不准援赦寛免(关系行闲兵饷者乃坐)。
   此条系雍正五年遵旨议准定例,乾隆五年删注。
   谨按。此补律所未备者。
□侵盗钱粮一万两以上不准援免,见下条,应参看。
常赦所不原  一,以赦前事,吿言人罪者,以其罪罪之。若干系钱粮、婚姻、田上等项,罪虽遇赦寛免,事须究问明白。(应追取者仍行追取,应改正者仍行改正)。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原载赦前断罪不当门。乾隆五年移附此律,并増添注语。
   汉平帝即位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増罪过,诛陷无辜。殆非重信审刑,洒心自新之意也。自今以后,有司毋得陈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定着律令,布吿天下,使明知之。
   宋仁宗嘉佑元年,翰林学士张方平言。中外官多发人积年罪状及奏劾事,辄请不以赦原,咸快一时之小忿,失天下之大信。自今有类此者,请以故违制书坐之。其后御史吕诲复以为言。诏曰,赦令者,所以与天下更始,而有司多举按赦前事,殆非信命令,重刑罚,使人洒心自新之意也。自今有上章吿人罪及言赦前事者,讯之。
□神宗即位,大赦。诏曰,夫赦令,国之大恩,所以荡涤瑕秽,纳于自新之地,是以圣王重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兴起讼狱,苟有诖误,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谊,使吾号令不行于天下。其申诏内外言事按察官司,毋得依前举劾,具按取旨,否则科违制之罪。
   谨按。以其罪罪之,与诬吿加等之法不同。如所吿得实,是否仍行科罪之处,记核大赦以前犯事。诏书倶有已发觉、未发觉倶从赦免之语。谓已结者,即行释放。未结者,亦不究问也。今则已结者,必候部覆,未结者,亦必审明定案,声明事在赦前,方可援免也。其不同如此。
   唐律。诸以赦前事相吿言者,以其罪罪之。官司受而为理者,以故入人罪论。至死者,各加役流。《疏议》曰。事应会赦,始是赦前之事。若常赦所不免,仍得依旧言吿。若吿赦前死罪,前人虽复未决,吿者免死,处加役流,官司受而为理,至死者,亦得此罪,故称各加役流。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追究,谓婚姻、良贱、赦限外蔽匿、应改正、征收,及追见赃之类)。《疏议》曰。婚姻、良贱,谓违律为婚,养奴为子之类,虽会赦,须离之、正之。赦限外蔽匿,谓会赦应首及改正、征收,过限不首。若经责簿帐不首、不改正征收。及应征见赃,谓盗诈之赃,虽赦前未发,赦后捉获正赃者,是为见赃之类,合为追征。
   诸会赦应改正、征收,经责簿帐而不改正、征收者,各论如本犯律。(谓以嫡为庶,以庶为嫡,违法养子,私入道,诈复除避本业,増减年纪,侵隐田园,脱漏戸口之类,须改正。监临主守之官私自借贷及借货人财物、畜产之类,须征收)。
   明律不载,殊不可解。条例特为补入,与唐律正自符合。可见古律之不可妄删也。
常赦所不原  一,诬吿叛逆未决应拟斩候者,不准援赦。又,捕役诬拏良民及曾经犯窃之人,威逼承认,除被诬罪名遇赦尚准援免者,其反坐捕役亦得援赦免罪外,若将平民及犯窃之轻罪人犯逼认为谋杀、故杀、强盗者,将捕役照例充军。遇赦不准援免。
   此例原系二条。一系康熙年间现行例,一系乾隆三年议覆兵部侍郎凌如焕条奏定例,嘉庆六年修并。
   谨按。番役诬陷无辜,妄用脑篐等刑,致毙人命者,以故杀论,不准援赦。原例亦载此门,与此条例意相符。乾隆五年,将彼条移于诬吿门内,删去不准原赦一语,未免参差。
□律无诬吿不准援赦之文,例特严于诬吿叛逆一层,拟斩已属加重,不准援赦,直与叛逆同科矣,尤嫌太重。
□捕役不准援赦,非捕役则仍应援赦矣。诬良为盗,诬吿人死罪未决,均应在准免之列矣,而诬吿叛逆未决,独严其法,亦觉参差。如谓此等情节较诬吿别事为重,乃诬吿人谋杀祖父母及杀一家三四人,并采生折割之类,例内何以均无加重治罪明文耶。
常赦所不原  一,凡遇恩诏内开有军流倶免之条,其和同诱拐案内,系民人改发烟瘴少轻地方者,即准寛免,系旗下家人于诱拐案内发遣为奴人犯,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