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因系窝藏盗马匹宰杀,故拟罪独严,犹故买窃盗之牛宰杀也。
□此开马窑子,与略人门开窑诱取妇人子女参看。

畜产齩踢人:巻首
凡马牛及犬,有触抵踢齩人,而(畜主)记号拴繋不如法,若有狂犬不杀者,笞四十。因而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各准鬪殴杀伤收赎给主。)若故放令杀伤人者,减鬪殴杀伤一等。(亲属有犯者,依尊卑相殴杀伤律。)其受雇医疗畜产(无制控之术),及无故(人自)触之,而被杀伤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杀伤他人畜产者,各笞四十,追赔所减价钱(给主)。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隐匿孳生官畜产:巻首
凡牧养系官马、骡、驴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报官,若限外隐匿不报,计(所隐匿之价为)赃准窃盗论(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因而盗卖,或(将不堪孳生)抵换者,并以监守自盗论罪(不分首从,并赃至四十两,杂犯斩)。其典牧官、太仆寺官,知情不举,与犯人同罪。不知者,倶不坐。(买主知情以故买盗赃科,匿卖抵换之物还官。)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隐匿孳生官畜产  一,凡屯庄居住旗人庄头畜养马匹,各用该旗印烙,无印烙者,察出,将马入官,养马之人杖一百。屯领催不行察出者,笞五十。首报免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现行例。
   谨按。此系远年旧例,专指屯庄居住旗人而言,民人似不在内。
隐匿孳生官畜产  一,口外群内马匹盗卖抵换,照监守自盗律科罪,若将有太仆寺满字印烙马匹明知故买者,与犯人同罪。
   此条系康熙年间太仆寺例。
   谨按。此系指经营马匹之人而言,如贼盗门内所称养马人戸之类,似应添改明晰。
□与盗马牛畜产门内各条及兵部处分例偷卖牧厂马匹一条参看。
□私卖战马门内一条亦应参看。

私借官畜产:巻首
私借官畜产  一,凡监临(官吏)主守(之人),将系官马、牛、驼、骡、驴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不论久近多寡,)各笞五十,验(计借过)日(期)追雇赁钱入官,若计雇赁钱重(于笞五十)者,各坐赃论,加一等。(雇钱不得过其本价,官畜死,依毁弃官物。在场牵去,依常人盗。)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巻首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一,凡公使人等,承差经过去处,(除应付脚力外)索借有司官马匹骑坐者,杖六十。驴、骡,笞五十。官吏应付者,各减一等。罪坐所由(应付之人)。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巻首] [総目]: 前巻 次巻

读例存疑卷二十四     前巻 次巻
兵律之五  邮驿
谨按。此门所载各条,均应与吏兵二部《处分则例》参看。


  递送公文   
  邀取实封公文   
  铺舍损坏   
  私役铺兵   
  驿使稽程   
  多乘驿马   
  多支廪给   
  文书应给驿而不给   
  公事应行稽程   
  占宿驿舍上房   
  乘驿马赍私物   
  私役民夫抬轿   
  病故官家属还郷   
  承差转雇寄人   
  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   
  私借驿马   

递送公文:巻首
凡铺兵递送公文,昼夜须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毎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铺,不问角数多少,(铺司)须要随即(附籍遣兵)递送,不许等待后来文书,违者,铺司笞二十。其铺兵递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坏封皮,不动原封者,一角笞二十,毎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损坏公文,?(不动原封者,)一角笞四十,毎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沈匿公文,及拆动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毎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事干军情机密文书,(与漏泄不同)不拘角数,即杖一百。有所规避而沈拆者,各从重论(避规罪重,从规避。沈拆罪重,问沈拆)。其铺司不吿举者,与犯人同罪。若已吿举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
○其各县铺长,专一于概管铺分,往来巡视。提调官吏,毎月一次亲临各铺刷勘。若(有奸弊)失于检举者,通计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坏封皮,不动原封十件以上,铺长笞四十,提调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损坏及沈匿公文,若拆动原封者,(铺长)与铺兵同罪。提调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州提调官吏,失于检举者,各递减一等。
   此仍明律,原系三条(律目下原有三条二字),雍正三年修并,其小注系顺治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