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各例,已属渐次加重。道光十九年定例四条,则较旧例更严矣,乃未几而复改轻,且有无庸议者。至今日而到处皆是,江河日下,其害伊于胡底。后世人情不古,争为奢靡耗财之事颇多,鸦片一项,非特耗财,亦且戕命,入其中者,辄沈溺而不返,岂眞天运使然耶。

私役弓兵:巻首
凡私(事)役(使)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毎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毎名计(役过)一日,追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入官。当该官司应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应付之官吏)。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并添入小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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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例存疑卷二十三     前巻 次巻
兵律之四  厩牧



  牧养畜产不如法   
  孳生马匹   
  验畜产不以实   
  养疗痩病畜产不如法   
  乘官畜脊破领穿   
  官马不调习   
  宰杀马牛   
  畜产齩踢人   
  隐匿孳生官畜产   
  私借官畜产   
  公使人等索借马匹   

牧养畜产不如法:巻首
凡牧养(官)马、牛、驼、骡、驴、羊,并以一百头为率,若死者、损者、失者,各从实开报。死者,实时将皮张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张亦入官。其(管牧)牧长、牧副,毎(马、牛、驼)一头各笞三十,毎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毎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减马三等(四头笞一十,毎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毎十头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驴、骡,减马、牛、驼二等(一头笞一十,毎三头加一等。过杖一百,毎十头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时日而死者,灰腌,并年老而自死者,看视明白,不坐,若失去,赔偿。损伤不堪用,减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损数目,并不准除。
   此仍明律,牧长牧副原系羣头羣副,无并年老而自死者句,雍正三年増修,进呈黄册时奉朱签,羣头羣副倶改牧长牧副,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牧养畜产不如法  一,解送军营马匹倒毙,其分起解送之文武各员照军营赔补马匹之数,毎百匹准其倒毙三匹,如倒毙三匹以上至二十匹者,交部照例分别议处。二十匹以上者,杖一百。三十匹以上者,杖六十,徒一年。三十五匹以上者,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匹以上者,杖八十,徒二年。四十五匹以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五十匹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如有盗卖别情,计赃,以监守自盗论。至总理督解之员合其督解总数,按其倒毙多寡,亦即照此分别议处治罪。若知盗卖之情而故纵者,罪同。
   此条系乾隆三十六年钦奉上谕,军机大臣会同兵部刑部酌议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解送军营马匹,事关军机,敢于盗卖,玩法已极,仅照监守自盗计赃科罪,未免太轻。
   《处分则例》。四、五匹罚俸六个月,六、七匹罚俸一年,八、九、十匹降一级留任,十一二匹降一级调用,十三四匹降二级调用,十五匹以上降三级调用,二十匹以上革职。三十匹以上革职治罪。
   《中枢政考》
□四五匹、六七匹及八九匹与处分例同,十匹、十一匹者,降一级调用,十二、十三匹降二级调用,十四、十五匹降三级调用,十六匹至二十匹革职,二十匹以上者革职,分别治罪。

孳生马匹:巻首
凡牧长管领骒马,一百匹为一群。毎年三群孳生驹一百匹。若一年之内,止有驹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典牧官不为用心提调者,(至孳生不及数,)各减三等。太仆寺官,又减典牧官罪二等。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孳生马匹  一,凡上驷院、太仆寺所管游牧马群,毎三年整顿一次。不论骒马、儿马、马驹,毎三匹内合算,当孳生马一匹,除合算正额外,多孳生一百六十匹以上者为头等,八十匹以上者为二等,一匹以上者为三等,牧长、牧副分别给赏。若合算正额内少孳生五十匹以下者,牧长罚马五匹,牧副各笞四十。一百匹以下者,牧长罚马七匹,牧副各笞五十。一百匹以上者,牧长罚马九匹,牧副各杖六十。骟马群倒毙少者赏,多者罚,相半者免议。赏罚之数视骒马群第三等例,其各马群赏罚相半者,总管官免议。赏多者,按群给赏。罚多者,按群受罚。
   此条系康熙年间太仆寺増定之例,牧长牧副原系阿墩大阿墩副,雍正三年进呈黄册,奉朱签改正。
   谨按,律专言骒马,例则兼及儿马、马驹。律专言不足额之罪,例则兼及多孳生者分别给赏。律一年内三群责孳生驹一百匹,例则三年内三匹责孳生马一匹,是较律为尤寛矣。惟共计若干群内孳生一百六十匹之处,尚未明晰,是否即指三百匹而言。记考,
   《中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