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十五年定,亦在把持行市门,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与第三条修并为一,移入此门。外国经过驿递铺行人等私与交通买卖之例,原载多支廪给门,顺治三年及乾隆五年修改,嘉庆十四年按以上戸律二条、兵律三条倶系于外国人等私相交易并代买违禁货物治罪之例,因修并为一,入于此门。至第五条经过驿递察照勘合应付一节,仍列于多支廪给门内。
   谨按。与前番货到来私买贩卖苏木、胡椒一条及下奸商贩卖军器与土司番蛮一并参看。
   《中枢政考》。
□一,外国进贡顺带货物,如愿自出夫力带来京城贸易者,听。如欲在彼处贸易者,该总督、巡抚、提督委贤能官员监看,严査违禁等物、夹带匪人。贸易完日,造册报部。如贡船到岸未曾到官盘验,先行接买及为外国收买违禁货物者,倶照律治罪。
□此例于违禁之中又分出军器等项,惟律拟绞,而此拟斩,不特较律加严,与上数条科罪亦不相同。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台湾流寓之人,如有过犯罪,止杖笞以下,査有妻室田产者,照常发落,免其驱逐。至犯该徒罪以上,及奸盗诈伪、恃琼森事、扰累地方者,审明之日,一概押回原籍治罪,不许再行越度。承审各官不行递逐容留在台者,该督抚査参,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顾济美条奏定例。
   谨按。与下逐令过水一条参看。惟渡台之例既经删除,此条似应一并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出海樵采船只,毎船准带食锅一口外,毎名许携斧斤一把,在船人数不得过十人,倶注明照内,出入査验。若有夹带出口及进口缺少,即行严究治罪。
   此条系乾隆三年戸部议覆两江总督那苏图条奏定例。
   谨按。似应修并于铜铁一条之内。
□《中枢政考》与此例同,惟有青海、蒙古制买铁锅掌杓等物报明数目一条,此处无。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闽省不法棍徒如有充作客头,在沿海地方引诱偷渡之人,包揽过台,索取银两,用小船载出澳口复上大船者,为首,发近边充军。为从及澳甲、地保、舵工人等知而不举者,杖一百,徒三年。遇有拏获揽载偷渡船只,将搭载大船及雇倩小船各船戸、倶照客头例,分别首从治罪,船只变价充公。出具连环互结之船戸,并原保澳甲及开张歇寓之人,知情容隐者,倶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均不准折赎。其偷渡之人,照私度关津律杖八十,递回原籍。若将哨船偷载图利者,亦照此例分别治罪。傥奸徒中途有谋害情事,人已被害身死者,将同谋之人不分首从,倶照江洋行刦大盗例拟斩立决,枭示。如被害未死,将为首者比照强盗伤人例拟斩立决。同谋之人发黒龙江给披甲人为奴。虽未同谋下手,但同船知情不首吿者,杖一百,徒三年。至拏获偷渡人犯,讯明从何处开船,将失察奸船及隐匿不报之文武官弁,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棍徒引诱偷渡及哨船偷载图利,系雍正八年定例。船戸私揽偷渡,系乾隆元年定例。乾隆五年并作一条。乾隆八年、三十七年,嘉庆六年、二十二年修改。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此条光绪元年大臣沈葆桢业已奏准删除,惟谋害人一层,并不在删除之列,似应酌加修改。
□《中枢政考》。内地民人往台湾者,该地方官给与照票,由厦门厅盘验出口,其无票偷渡者,严行禁止云云。并吏部处分例均应参看。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台湾流寓之民,凡无妻室者,应逐令过水,交原籍收管。其有妻子田产者,如犯歃血订盟,诱番杀人,捏造匿名掲帖,强盗窝家,造卖赌具,应拟斩绞、军流等条,除本犯依律例定拟外,此内为从罪轻之人,并教唆之讼师,均应审明,逐令过水。其越界生事之汉奸,如在生番地方谋占番田,并勾串棍徒包揽偷渡及贩卖鸦片烟者,亦分别治罪,逐令过水。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此条与上台湾流寓一条情事相等,似均应一体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在番居住闽人,实系康熙五十六年以前出洋者,令各船戸出具保结,准其搭船回籍,交地方官给伊亲族领回,取具保结存案。如在番回籍之人,査有捏混顶冒显非善良者,充发烟瘴地方。至定例之后,仍有托故不归,复偷渡私回者,一经拏获,即行请旨正法。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闽浙总督郝玉麟条奏定例。
   谨按。自康熙五十六年至今已经百五十余年,何能有此出洋之人,且尔时船戸亦不能至今尚存也。定例之意,盖恐其将匪人带入内地故也。原奏有此等愿归之人,必应査核清楚,庶无良奸混淆之弊,然就例论例,即行正法未免太重,现在并无此事,此例即可删除。
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  一,凡守把海防武职官员,有犯听受外番金银货物等项,値银百两以上,许令船货私入,串通交易,贻害地方,及引惹番贼海寇出没,戕杀居民,除实犯死罪外,其余倶发边远充军。
   此条系前明开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辑注》。此眞犯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