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放军人歇役   
  公侯私役官军   
  从征守御官军逃   
  优恤军属   
  夜禁   

擅调官军:巻首
凡将帅部领军马守御城池及屯驻边镇,若所管地方遇有报到草贼生发,实时差人体探缓急声息,(果实)须先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奏闻,给降圣旨,调遣官军征讨。若无警急,不先申上司,虽已申上司不待回报,辄于所属擅调军马及所属擅发与者,(将领、属)各杖一百,罢职发边远充军。
○其暴兵卒至,欲来攻袭,及城镇屯聚军马之处,或有(内贼作)反(作)叛,或贼有内应,事有警急及路程遥远(难候申文待报)者,并听从便,火速调拨(所属)军马,乘机剿捕,若贼寇滋蔓,应合会(兵剿)捕者,邻近官军虽非所属,亦得(行文)调拨策应,(其将领官并策应官)并即申报本管上司,转达朝廷知会。若不即调遣会合,或不即申报上司,及邻近官军(已奉调遣)不即发兵策应者,(将领与邻近官)并与擅调发罪同(亦各杖一百,发边远充军)。其上司及(典兵)大臣,将文书调遣将士,提拨军马者,(文书内)非奉圣旨,不得擅离信地。若(守御屯驻)军官有(奉文)改除别职,或犯罪(奉文)取发,如(文内)无奏奉圣旨,亦不许擅动,违者,(兼上数事)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原律罪同下有若亲王所封地面有警,调兵已有定制二句,顺治三年删,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申报军务:巻首
凡将领参随统兵官征进,如统兵官分调攻取城寨,克平之后,(将领)随将捷音差人飞报,(知会本管)统兵官转行兵部。统兵官(又须将克捷事情)另具奏本,实封御前(无少停留)。
○若贼人数多,出没不常,如所领军人不敷,须要速申统兵官,添拨军马,设策剿捕。不速飞申者,(听)从统兵官量事轻重治罪(至失误军机,自依常律)。
○若有(贼党)来降之人,(将领官)即便送赴统兵官,转达朝廷区处。其贪取来降人财物,因而杀伤(其)人及中途逼勒逃窜者,斩(监候。若无杀伤逼勒,止依吓骗律科)。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删改,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飞报军情:巻首
凡飞报军情,在外府州(如闻属县巡司等报)即差人,申督抚、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将军、提镇。其守御官差人,各申督抚,仍行本管将军、提镇。督抚、将军、提镇得报,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实封(直奏)御前。若互相知会,隐匿不速奏闻者,杖一百,罢职不叙。因而失误军机者,斩(监候)。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雍正三年改定,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谨按。明律有在内直隶军民官司一层,今律所无,则在外二字亦应删改。

漏泄军情大事:巻首
凡闻知朝廷及统兵将军调兵讨袭外番,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监候)。
○若边将报到军情重事(报于朝廷)而漏泄(以致传闻敌人)者,杖一百,徒三年。(二项犯人若有心泄于敌人,作奸细论。)仍以先传说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减一等。若私开官司文书印封看视者,杖六十。事干军情重事者,以漏泄论(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从,减等)。
○若近侍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不专指军情,凡国家之机密重要皆是)于人者,斩(监候)。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
   此仍明律,原在公式门,顺治三年移入,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修改。
条例
漏泄军情大事  一,在京在外军民人等,与朝贡外国人私通往来,投托,拨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倶发近边充军。通事并伴送人,系官革职。
   此条系前明旧例。雍正三年改定,乾隆三十二修改。
   谨按。漏泄重事,律系满徒,例则加拟充军,然止曰事情而不曰重事,则似凡有透漏,即应充军矣。
□拨置二字,例不多见,惟官员袭荫门?各处土官袭替一条与此例有此二字。解者谓系挑唆教诱之意。然此例重在因私通往来而透漏事情,不应添入害人一层,致渉纷岐,似应将投托等六字删去,以害人自有教诱犯法之例也。
□与盘诘奸细门?交结外国一条参看。
漏泄军情大事  一,内外衙门办理紧要事件,倶密封投递,本官亲拆收贮,不得令吏胥经手。傥有密封章奏未经上达先已传播,及缉拏之犯闻风扬。等事,査究根由,分别议处。如将应密之事并不密封,及收受承办衙门不行谨愼,以致漏泄者,将封发收受承办官査参,交部分别议处。如封贮之处及投递之前,提塘及衙役人等将密封事件私开窃视以致漏泄者,杖六十。事重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减一等治罪。仍令科道不时稽査,如不行査参,别经发觉者,将该管科道一并交部议处。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原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