止者,与同罪。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亵涜神明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于各寺观庵院神庙,刁奸妇女,除将妇女引诱逃走,仍按照和诱知情,分别首从,拟以军、徒外,其因刁奸而又诓骗财物者,不计赃数多寡,为首之奸夫,发边远充军。为从者,减等,满徒。倶仍尽犯奸本法,先于寺观庵院庙门首,分别枷号,满日,照拟发配,财物照追给主。犯奸之妇女,仍依本例科罪。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于寺观、神庙与人通奸,杖九十,枷号一个月发落。
   此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乾隆五年修改,五十三年改定。
   《辑注》。僧道军民刁奸,各有本律。此重在引诱逃走,诓骗财物,若止刁奸,未引逃走、不曾诓骗财物,不引此例,自问刁奸本律。下段言纵容犯奸也。若至寺观、神庙而不犯奸,不引此例。
□与僧道犯奸门条例参看。
   谨按。僧道犯奸,律止加凡奸罪二等。此因引诱逃走。故拟军罪。至诓骗财物,律系准窃盗论,计赃科断,此一经诓骗,即问拟军戍,似嫌太重。若谓因刁奸而加严,寻常因奸诓骗之案,何以并无专条耶。
□因诓骗财物,是以加等,拟军已属从严,似不必再加枷号。

禁止师巫邪术:巻首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异端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撃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
○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此限。
   此仍明律,雍正五年修改,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禁止师巫邪术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妄称谙晓扶鸾祷圣、书符咒水,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并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敛钱,一切左道异端,煽惑人民,为从者,改发回城,给大小伯克及力能管束之回子为奴。其称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者,或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皇城,夤縁作弊,希求进用者,并军民人等,寺观住持不问来歴窝藏、接引,容留、披剃冠簪至十人以上者,倶发近边充军。若不及十人,容留潜住、荐举引用,及邻甲知情不举,并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搜拏者,各照违制律治罪。如事关重大,临时酌量办理。至守业良民、讽念佛经,茹素邀福,并无学习邪教,捏造经咒传徒敛钱惑众者,不得滥用此例。
   此例原系二条,倶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五年、乾隆三十六年修改(按旧例,有探听事情及舍给应禁军器二项,是年删去,则一经窝藏接引,即应近边充军矣),嘉庆六年修并(按十人以上,系专指称为善友求讨布施一项而言,若不及十人,本犯尚不问充军,岂有将窝藏接引者拟以充军之理,似可无庸添入。若窝藏接引、烧炼丹药及邪教,为从是否亦分别十人上下,尚未分明),嘉庆二十年改定。
   谨按。为首绞候,律有明文,是以专言为从之罪。惟下条,传习白阳等邪教,习念荒诞不经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又有绞决之文,似应参看。
□一切左道异端,捏造经咒邪术传徒惑众者,绞候(此律文也)。学习白阳、八卦等邪教,习念咒语,拜师传徒惑众者,绞决。学习红阳各项教会,拜师授徒并无传习咒语者,拟遣(此例文也)。
□烧炼丹药若不至京,自不在充军之列矣。
□异端法术医人致死,见庸医杀人,应参看。
禁止师巫邪术  一,邪教惑众,照律治罪外,如该地方官不行严禁,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督抚徇庇不行纠参,一并交与该部议处。旁人出首者,于各犯名下并追银二十两充赏。如系应捕之人,拏获者,追银十两充赏。
   此条系康熙年间刑部、礼部议覆台臣顾题准定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专为地方官不行严禁而设。
□追银充赏,犹是严禁之意。
禁止师巫邪术  一,凡有奸匪之徒,将各种避刑邪术私相传习者,为首教授之人,拟绞监候。为从学习之人,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事犯到官,本犯以邪术架刑者,照规避本罪律递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其犯该绞斩者,仍照本罪科断。至事犯到官,本犯雇人作法架刑者,亦照以邪术架刑例治罪,并究出代为架刑之人,照诈教诱人犯法与犯人同罪律,至死减一等。得赃,照枉法从重论。保甲邻里知而容隐不首者,照知而不守本律,笞四十。地方官不行査拏者,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一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奸徒之不敢公然为匪者,官法制之耳,若熟悉避刑之邪术,则有所恃而无恐,亦复何事不可为耶。此等似应重惩。
□邪术避刑,最为奸民之尤,原例问拟绞候,本极平允,无故改为流徒以下,似嫌太轻。
禁止师巫邪术  一,私刻《地亩经》及占验推测、妄诞不经之书,售卖图利,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