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地方官失于察觉,及有意徇纵,交部分别议处。受财故纵,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奏准定例,咸丰二年改定。
   谨按。更名重役,原例系徒三年,原奏亦系定拟徒罪。嗣因更名重役,本例祗拟杖罪,则此例亦改为满杖,革退矣。捏改姓名者拟徒,有诓骗等情者拟军,例意原系如此,改徒罪为杖,似非例意。
□绅衿生监,不许认充牙行。乾隆五年曁二十七年,吏部礼部均有奏。案举贡生监概不许充牙行,见《礼部则例》。《戸部则例》有,査系殷实良民本身,并非生监者,取结准其充补等语,均应参看。
   删除例二条。
   一,私立水窝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该地甲役通同容隐不报者,笞五十。该地方官不行严禁,交部议处。
   一,五城地方开设猪圈之家,借养猪名色,勒掯猪客需索银钱者,计赃论罪。若用强霸占,不容他人生理,照把持行市律,杖八十。乾隆五年按,二条系雍正八年、十二年,饬令五城该地方官遵行,申禁在案,倶属把持行市之一端,无庸纂入。
   谨按。无籍之徒私立水窝名色,分定地界把持卖水,不容他人挑取者,将私立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该地保甲知情不即举报,通同容隐者,照不首吿律,分别惩治。地方官不行严禁,降一级调用。刑律此条删除,而《处分则例》仍从其旧,似不画一。
□又见下把持行市京城官地井水条。
□与上仵作私分地界一条相类。删此二条,留彼一条,亦属参差。

市司评物价:巻首
凡诸物牙行人评估物价,或以贵(为贱),或以贱(为贵),令价不平者,计所増减之价,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入己者,准窃盗论。(査律坐罪)免刺。
○其为(以赃入罪之)罪人,估赃(増减)不实,致罪有轻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论。(若未决放减一等。)受财(受赃犯之财,估价轻,受事主之财,估价重)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无禄人査律坐罪。)
   此仍明律,其小注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市司评物价  一,五城平粜米石时,如有贩卖收买官米,十石以下者,将贩卖之人,在于该厂地方,枷号一个月,杖一百。收买铺戸,照不应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该厂另行粜卖。至十石以上者,赃卖之人,枷号两个月,杖一百。铺戸杖九十。如所得余利计赃重于本罪者,计赃治罪。各铺戸所存米麦杂粮等项,毎种不过一百六十石,逾数囤积居奇者,照违制律治罪。(若非囤积居奇,系流通粜卖者,无论米石多寡,倶听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其收买各仓土米黒豆,不在此例。
   此条系乾隆四十年,歩军统领衙门奏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若非图利贩卖,收买何为。既以十石上下分别定罪,已足蔽辜,似毋庸再行计赃科断。
□此专指平粜时而言(且系官米),若非平粜之时,即不引此例。官米亦然。
□此专言京城,外省并不在内。
市司评物价  一,京城粗米,概不准贩运出城,如有违例私运出城者,除讯有回漕情事,即照回漕定例办理外,若讯无回漕情事,实系仅图买回食用,或转卖渔利者,一石以内,即照违制律,杖一百。一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一个月。十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二十石以上,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以上,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以上,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一百石以上,发附近充军。五百石以上,枷号两个月,发边远充军。一千石以上,枷号三个月,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至郷民有进城买细米食用者,一石以内准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严禁。如有逾额贩运,照违制律,杖一百。若一年之内,偷运细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加枷号两个月。五百石以上者,枷号两个月,发近边充军。一千石以上者,枷号三个月,发边远充军。米石变价入官。各门兵丁失于觉察者,如运米本犯罪止徒杖,兵丁笞五十。运米本犯罪应拟军,兵丁杖一百。失察之官弁,交部分别论处。知情故纵者,与同罪。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条系嘉庆十九年,刑部具奏王三等贩运米石出城一案,遵旨恭纂为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市司评物价  一,滨临水次各铺戸,向粮船承买余米时,由该管官出示晓谕,无论米数多寡,均饬令于次年南粮未经北上三个月以前,一律碾细,不准藉词延宕,届期仍由该管上司,密派员役分赴各处确査,傥仍有收存粗米,讯明业经旗丁买米回漕者,即照回漕例,分别定拟。如尚未售卖,存米不及六十石者,照回漕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至六百石者,发边远充军。仍均起米入官。
   此条系道光二十一年,刑部审办顺天府奏送铺戸刘盛泰,违例存贮粗米一案,奉旨纂为定例。
   谨按。防旗丁之买米回漕,遂禁止铺戸存储粗米。过多者竟问拟徒流充军,其严如此。旗,丁买米回漕,不及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