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 库秤雇役侵欺:巻首
凡仓、库、务、场、局、院库秤斗级,若雇役之人(受雇之人即是主守、或)侵欺,(或)借贷(或)移易,(二字即抵换也)系官钱粮,并以监守自盗论。若雇主同情分受赃物者,罪亦如之。其知情不曾分赃,而扶同(雇役者,以所盗物捏作见在)申报瞒官,及不首吿者,减(自盗)一等,罪止杖一百。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库秤雇役侵欺  一,凡粮重仓多,州县印官不能兼顾,遴点老成书吏收粮,如有佥派匪人,侵蚀漕粮者,书吏照监守自盗律治罪。州县官交部议处,侵蚀米石,即着该役名下严行追补。如粮戸私相折银,访获,除银入官充饷,追交应完米石外,量其多寡分别责惩。收银书吏计赃治罪。
   此条系雍正三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谨按。此专指征收漕粮而言,禁止折银亦系尔时办法,奏明改征折色,则不在禁内矣。犹存此例,亦可见折银之本非体制也。
□如何责惩,未详。如何计赃之法,亦未明晰。
□《处分则例》,系分两条,与此例相符。后将此例删改,而处分例仍从其旧,未免参差。

冒支官粮:巻首
凡管军官吏,冒支军粮入己者,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论。(取之于军,非取之于官也,故止准窃盗论。若军已逃、故不行扣除,而入己者,以常人盗官粮论。若承委放支而冒支者,以监守自盗论。)免刺。
   此仍明律,官吏下原有总旗、小旗四字,雍正三年删。
   明律无小注各语,《琐言》云,若军人或逃、或故,不应支粮,却乃故意不行开除,而朦胧关支入己者,则阴取在官之粮矣,问常人盗罪。国初律文始添入此注。监守盗一层,本于《笺释》。
   谨按。诈欺取财律,准窃盗论罪,此正诈欺之事,故准窃盗论。且专为管军官吏及总、小旗而设。既将总、小旗等字删去,官吏有犯,自有诈欺本律,似可删去,以免淆混。

钱粮互相觉察:巻首
凡仓、库、务、场官吏、攅栏、库子、斗级皆得互相觉察,若知侵欺、盗用、借贷系官钱粮,已出仓库,匿而不举及故纵者,并与犯人同罪。(至死减一等)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若官吏虚立文案,那移出纳,及虚出通关,(另有本律)其斗级、库子、拦头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钱粮互相觉察  一,凡侵盗钱粮案内,隐匿、故纵之官吏、攅拦、库子、斗级,于定案时先行决配。如正犯限内完赃,例得减免者,隐匿、故纵各犯,亦于应得本罪上分别减免。
   此条系嘉庆七年,刑部议覆云南按察使杨长桂条奏定例。
   谨按。完赃减免,不独侵盗钱粮为然,凡受不枉法等赃,及坐赃致罪之类,均准减免。案内说事过钱与同罪者,情事亦属相等,此处特立专条,亦嫌挂漏。
□隐匿故纵,究系因人连累,本犯既得减免,故连累人亦准减免也。惟本犯尚在追赃,连累人先行决配,傥本犯于完赃后,例得免罪,先决连累人以杖流徒罪,终觉未尽允协耳。
□原奏本无先行决配一层,系后来添入,此与唐律所云追减之法相似,而别条未见。

仓库不觉被盗:巻首
凡有人(非监守)从仓库中出,守把之人不搜检者,笞二十。因不搜检,以致盗物出仓库而不觉者,减盗罪二等。若夜直更之人,不觉盗者,减三等。仓库直宿官、攅、斗级、库子(非正直本更),不觉盗者,减五等。并罪止杖一百。故纵者,各与盗同罪。(至死减一等)若被强盗者,勿论。(互相觉察与此不觉被盗官吏,皆系公罪,仍留职役。隐匿不举,与此故纵,皆系私罪,各罢职役。)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示掌》云,不觉被盗,系公罪,杖一百,降四级调用。注谓,仍留职役俟考。
条例
仓库不觉被盗  一,内外官库被窃盗,银一千两以上,一个月不获,经管该弁并巡捕官,倶各住俸。半年不获,题参议处。被盗二、三次者,奏请降调。其该道分巡、分守官,参奏议处。不及前数者,倶照常发落。库子尽其财产均追赔偿,候正赃获日,照数给还。若各官妄拏平人逼认盗赃追赔者,亦依例问罪。(此指被窃盗言,故照数追赔,若强盗自有勿论律)。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改定。
   谨按。祗言经管该弁,及该道分巡、分守、而未及州县。
□给没赃物例,有州县盗劫库项,照数补还者无庸议之语,与此参看。惟彼指盗劫而言,此条指窃盗而言,又似不同。例末小注,又有若强盗自有勿论律之语,与彼条亦属参差。似应査照《吏部则例》修改,以归画一。
仓库不觉被盗  一,将进仓漕粮,拦路戳袋,穵越仓墙,进仓偷米之盗,听刑部査审,照律治罪。不至死罪者,系旗下奴仆,发驻防给官员兵丁为奴。系民人,发往云、贵、两广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