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按。此条专为顺天钱粮,府尹会同直督具题而设,至刑名事件,向归直督具题,而例无专条,似应补入。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新旧交代,如果米谷收存不愼,官物遗失不全,(按专指此二项而言,与损坏仓库财物条参看。)立即掲报题参。于旧官名下着追。如已经后官接受出结,米谷霉变、官物短少,着落接任出结之官按数赔补。
   此条系乾隆二年,戸部会同刑部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此交代之所以不易出结也。与那移门州县交代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库藏门盘査条。典守仓库钱粮官物,于接收交代后,有霉变失少者,即着落接收交代官及徇庇之上司,按数分赔。不得因霉失数多,摊派旧任官赔。
□交代各条,《戸部则例》言之最详,亦应参看。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该年奏销钱粮,各上司照例盘査出结外,再将各属现年已征一切正耗、杂项、钱粮、谷价等银,一体清査,如无缺少,一并出具结状,申送督抚査核。如有那移抵饰,据实掲参。该管上司扶同徇隐,照例参处。其知府有经征之项。盘査道员,亦照守牧盘察州县之例,一体査办。各省督抚于奏销钱粮清査司库时,将本年新收各项钱粮一并盘査,声明并无那新补旧情弊,出结保题。
   此条系乾隆十三年,戸部议准湖北巡抚彭澍葵条奏定例。
   谨按。此为防那新掩旧情弊而设。
□甲年钱粮,例应乙年五月奏销。而乙年已经开征,遇有旧粮拕欠,规避处分,那新掩旧事所不免,故定立此例。然既恐那新掩旧,似应移入那移门内。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各省亏空案件,审系侵贪入己者,本犯无力完交,令该上司等分赔。其那移及仓谷霉变等项,祗将该员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摊赔。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钦奉谕旨,恭纂为例。
   谨按。与第一条例文不符,应参看。
□上条例文在先,此条在后,且系奉旨纂定,自应将上条删改画一。尔时未经改正,以致披此参差,反有高下其手之弊。
□此后分赔代赔之例,仍不一而足,均不照此办理,吏、戸等部,亦各有专条,倶与此例互相参差。然例文愈严,而分赔代赔者愈少,亦具文耳。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省督抚,毎于年终,将所辖属员内通行査察,有无亏空之处,据实汇奏。
   此条系乾隆二十二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戸部则例》同。
□汇奏后,如有亏空若何议处,例无明文,自应仍照前例参办矣。
虚出通关朱钞  一,各省属官亏空,上司明知故纵者,令徇隐之上司各赔一分。
   此条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査州县亏空钱粮,上司有分赔之例,盖因或系徇隐于平日,或由疏忽于盘査,故令赔补。且虑本犯业已花销,无力全完,若非上司分赔,则钱粮终无着落,然不过追足原亏之数而止,今照此例,州县亏空一千,上司各赔一千。州县亏空一万,上司各赔一万。知府所属或数县,或数十余县不止,至督抚司道则统辖全省,若遇有亏空令其逐案照数全赔,力有不能,于钱粮终属无益。现经河南巡抚尹会一奏请停止,此条无庸纂入。黄册进呈后,奉旨仍行纂入。
   谨按。戸部例同。
虚出通关朱钞  一,凡知府、直隶州知州失察属员亏空,及本犯实系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办理外,其知府、直隶州知州通同徇隐州县欺侵仓库钱粮者,着落代赔之项,若三限已满,尚未赔完,该督抚取具家产全无印甘各结保题,即将革职代赔之知府、直隶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数治罪。以十分为率,如未完之数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毎一分加一等,十分无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准纳赎。如能依限赔完,仍照例准其分别开复、降调。
   此条系乾隆十五年,钦奉上谕议定条例。此专指亏空而言,原载那移出纳门,咸丰二年移改。
   谨按。属员亏空徇隐之上司,例止勒限追赔,并无治罪之文,以赃未入己,无从计算科罪也。若以属员侵亏之数,科该上司以入己之条,似属未协,故罪止于革职责赔。此例于限满未完之后,加重拟徒,是原例已重,此例又加严矣,殊未平允。
□再代赔之赃,如统计一万,已完过五千,未完仍在五分,自应照此例拟杖一百。傥统计系一千、二千已完过四百及七八百,未完者尚在六分以上,即应拟徒。或十分无完,虽赃数较少,亦拟满徒,尤未平允。
   再尔时侵亏之案,办理最严,本员因此伏法者甚多,即分赔独赔之上司,如限满不能完交,即分别拟徒,立法最为严歴。嘉庆四年改章以后,非特本员并无死罪,即分赔代赔之例,亦倶成具文矣。即有奏明按限监追者,而倶系通融办理,本人非特不在监狱,久之亦并不在本省,官款悉化为乌有。本门所载各条,从无引用者,物极必反,其理然也。

附余钱粮私下补码:巻首
凡各衙门及仓库,但有附余钱粮,须要尽实报官,明白(立案,于)正收(簿内,另)作数(支销)。若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