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故杀死有服卑幼,亦应在十恶之列矣。至夫殴故杀妻并无明文。鬪讼门殴伤妻妾条有杀妻仍为不睦语。《疏议》谓妻即是缌麻以上亲,准例自当不睦也。应彼此参看。明律专指尊长言,各不相同。
九曰,不义(谓部民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杀本管官,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若杀见受业师。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唐律注系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
十曰,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妄,及与和者。)
   《示掌》云,内乱注奸小功以上亲句,此专指服属小功以上者言。如兄妻小功,再从姉妹、侄孙女小功,母之姉妹小功之类,是也。若小功亲之妻则无服,应不在此限。惟父祖妾虽无服,以分亲义重,故特着其文。査奸小功亲之妻,拟罪本与奸缌麻亲之妻同。此注现无之妻字样,则小功亲之妻之不在此限也明甚。梁溪秦司寇批本主之,而《集注》谓内乱,未言小功以上亲之妻,然可以赅载,不必拘泥等语非是。存参。
   《唐律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祖父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并应与亲属相奸律参看。
   谨按。内乱一条,《示掌》以小功以上亲句下并无之妻二字,有犯,不应以内乱论最是。宜详玩。
   此条律目、律文及注倶唐律之文。明仍用之,小有异同。国初及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律例通考》。査汉制九章,虽并湮没,惟不道、不敬之目尚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陈梁已往,略有其条。周齐虽具十恶之名,而无十恶之目。隋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于旧章,数存其十。唐遵其制,无所损益,至今因之。
□此倶系《唐律疏议》中语,特稍为节删耳。

八议:巻首
   总注。八议者,乃国家优待亲、贤、勲、旧之典,应于法外优容,故凡有所犯,另加拟议。所以使应议之人,咸知自重,而不轻于犯法也。
   《唐律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礼》云,刑不上大夫,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
一曰,议亲(谓皇家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
   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唐律无末句,而见于请章。《疏议》云,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二曰,议故(谓皇家故旧之人,素得侍见,特蒙恩待日久者。)
三曰,议功(谓能斩将夺旗,摧锋万里。或率众来归,安济一时。或开拓疆宇,有大勲劳,铭功太常者。)
   唐律第五,谓有大功勲。
四曰,议贤(谓有大徳行之贤人君子,其言行可以为法则者。)
   唐律第三。
   周礼亦第三。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
五曰,议能(谓有大才业,能整军旅、治政事、为帝王之良辅佐者。)
   唐律第四。
   周礼亦第四。
六曰,议勤(谓有大将吏,谨守官职,早夜奉公,或出使远方,经渉艰难,有大勤劳者。)
   唐律第七。
七曰,议贵(谓爵一品及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唐律第六。
   周礼亦第六。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八曰,议宾(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此条律文及注,悉仍唐律,明并纂《疏议》语入注。雍正三年,乾隆二十九年及道光年间修改。
   雍正六年三月丙子上谕,朕览律例旧文,于名例内载有八议之条,曰,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勤、议能、议贵、议宾,此歴代相沿之文,其来已久。我朝律例,于此条虽具载其文而实未尝照此例行者,盖有深意存焉。夫刑法之设,所以奉天罚罪,乃天下之至公至平,无容意为轻重者也。若于亲故功贤人等之有罪者,故为屈法以示优容,则是可意为低昂,而律非一定者矣,尚可谓之公平乎。且亲故功贤等人,或効力宣劳,为朝廷所倚眷,或以勲门戚畹,为国家所优祟,其人既异于常人,则尤当制节谨度。秉礼守义,以为士民之倡率,乃不知自爱而致罹于法,是其违理道而蹈愆,尤非蚩蚩之氓,无知误犯者可比也。傥执法者又曲为之宥,何以惩恶而劝善乎。如所犯之罪,果出于无心而情有可原,则为之临时酌量,特予加恩,亦未为不可。若预着为律,是于亲故功贤等人未有过之先,即以不肖之人待之,名为从厚,其实乃出于至薄也。且使恃有八议之条,或任意为匪,漫无顾忌,必有自干大法而不止者。是又以寛容之虚文而转陷之于罪戻,姑息之爱,尤不可以为优恤矣。令修辑律例各条,务倶详加斟酌,以期至当。惟此八议之条,若概为删去,恐人不知其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