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读例存疑卷十二     前巻 次巻
戸律之四  婚姻之二



  强占良家妻女   
  娶乐人为妻妾   
  僧道娶妻   
  良贱为婚姻   
  出妻   
  嫁娶违律主婚媒人罪   

强占良家妻女:巻首
凡豪(强)势(力)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监候)。妇女给亲。(妇归夫,女归亲。)配与子孙弟侄家人者,罪(归所主)亦如之。(所配)男女不坐。(仍离异给亲。)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强占良家妻女  一,强夺良人妻女卖与他人为妻妾,及投献王府并勲戚势豪之家者,倶拟绞监候。
   此条系前明旧例,原例末句系倶比照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绞罪,奏请定夺。乾隆五年,按强夺良人妻女转卖投献,其情罪与强夺奸占者等,拟绞监候,洵属允当,因将比照奏请等语删改。(按,从前毎定一例必有照某律拟斩绞、流、徒之语,亦愼重之意也。删去则似律外加重矣,此类甚多。)
   《辑注》云,强夺良人妻女,或卖与人,或投献与人,与自奸占及配子孙何异,其强夺同,其被奸占亦同也。观略卖者满流,强夺者自应加重,故比照坐绞奏请,亦补律之未备也。
   谨按。虽非自行奸占,亦与奸占相等,故仍科绞罪。
强占良家妻女  一,强夺良家妻女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者,照已被奸占律减一等定拟。若已被奸污,而妇女自尽者,照强奸已成本妇羞忿自尽例,拟斩监候。未被奸污而自尽者,照强奸未成本妇羞忿自尽,拟绞监候。若强夺良家妻女,其夫或父母亲属羞忿自尽者,亦分别已成未成照本妇自尽之例问拟。
   此条系乾隆五年,甘肃按察使赵城条奏定例。(一云系贵州巡抚张广泗条奏,与此按语不符,自系错误。)乾隆八年修改,嘉庆十四年増定。
   谨按。原定之例意在从寛,添入妇女自尽一层,又系从严。既有妇女治罪之条,后又添入亲属自尽一层,死罪名目愈多,例文日益纷烦矣。
□致其夫与父母亲属自尽与本妇自尽究有不同,强奸分别已成未成,问拟斩绞,已属过当,又推广及此例,似嫌未协。与下聚众抢夺妇女一条参看。
□下聚众抢夺条内,一经抢获出门,即属已成,与此例不符。解者谓下条重在聚众,故未聚众者引此条,已聚众者即引下条矣。
强占良家妻女  一,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从之犯,应照为首绞罪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如被诱随行,止于幇同扛抬,照未成婚减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其中途夺回及尚未奸污,为从者,审系助势济恶,减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如被逼诱随行,止于幇同扛抬,各照不应重律,杖八十。
   此条系乾隆六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李如兰条奏定例。
   谨按。此条与上条均在续定聚众强夺妇女严例以前,是以与下条不符。近来案件,如系聚众,则引下条,未聚众者,则引此条。惟首从之外,又有逼诱幇同扛抬之人,则不止二人矣。未免彼此参差。
强占良家妻女  一,凡谋占资财,贪图聘礼,期功卑幼用强抢卖伯叔母姑等尊属者,拟斩监候。期功卑幼抢卖兄妻、胞姉,及缌麻卑幼抢卖尊属尊长,并疏远无服亲族,抢卖尊长、卑幼者,均拟绞监候。如尊属尊长图财强卖卑幼,系期功,杖一百,流三千里。系缌麻,发附近充军。未成婚者,各减已成婚一等。若中途夺回,及娶主自行送回,未被奸污者,均以未成婚论。如妇女不甘失节,因而自尽者,期功以下卑幼及疏远亲族,仍照本例,分别斩绞监候,缌麻尊属尊长亦拟绞监候。期功尊属尊长,发近边充军。(若已成婚,而妇女因他故自尽者,仍依图财强嫁问拟,不在此例。)娶主知情,同抢及用财谋买者,各减正犯罪一等。不知者,不坐。(如因家贫不能养赡,或虑不能终守,劝令改嫁,并非为图财图产起见,均仍照强嫁例定拟,不得滥引此例。)
   此条系乾隆六年,安徽巡抚陈大受题强卖伯母之董宫一案,附请定例。(与抢夺路行妇女原系一条,后将下一段摘出另为此例。)嘉庆六年修改。
   谨按。此伯叔姑是否无论出嫁在室尚未分明,期功拟斩,缌麻拟绞,究有分别。
□此处兄妻以尊长论,则弟妻自应以卑幼论矣。第鬪殴门内,殴兄弟妻至死均以凡论,与此不符。
□既云期功卑幼,则大小功兄妻均在其内矣。缌麻兄妻似不在内。下紧接缌麻卑幼,并无服亲属云云,则缌兄之妻,亦包举在内矣。小功,缌麻兄弟之妻,律皆无服,是否可作尊卑论断,抑仍照凡人定拟。若以夫之服制为断,凡系尊长之妻即为尊长,系卑幼之妻即为卑幼,则抢卖缌麻侄妇致令自尽,即应拟绞,抢卖大小功弟妻致令自尽,反应拟军,不特情罪大不允协,且与上文仅止抢卖而未酿命者,亦属参差。再故杀缌侄之妇,罪止拟绞,故杀兄弟之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