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年纂定之例,是以十八年以前有分别三十年内外字样,若由现在溯自十八年以前,万无三十年以内之理。例内如此者尚多,毎値大修之年,何以并未更正耶。再,分别三十年内外,现在各省仍未能画一办理,且有不知有此例者。
典买田宅  一,凡州县官征收田房税契,照征收钱粮例,别设一柜,令业戸亲自赍齐契投税,该州县即黏司印契尾,给发收执。若业戸混交匪人代投,致被假印诓骗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责令换契重税。傥州县官不黏司印契尾,侵税入己,照例参追。该管之道府直隶州知州,分别失察、徇隐,照例议处。
   此条系乾隆十六年,刑部议覆湖南巡抚杨锡绂条奏定例。
   谨按。应与《戸部则例》、置买田地房屋毎两纳税三分各条参看。
典买田宅  一,凡民间活契典当田房,一概免其纳税。其一切卖契,无论是否杜絶,倶令纳税。其有先典后卖者,典契既不纳税,按照卖契银两实数纳税。如有隐漏者,照例治罪。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戸部议覆江苏布政使常亮条奏定例。
   谨按。《戸部则例》。民人典当田房,契载年分,统以十年为率,限满听赎。如原业力不能赎,听典主投税,过割、执业。傥于典契内多载年分者,追交税银,照例治罪云云。又十年以后,原业无力回赎,听典主执业、转典云云,与此例不符。
□总为多收税银而设。
典买田宅  一,民间私顶军田,匿不首报。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条系乾隆二十四年,戸部议覆湖北巡抚庄有恭条奏定例。
   谨按。上言私典之罪,此言私顶之罪。
□私典则军田已化为民田,私顶则犹有军田之名,故治罪轻重不同。
典买田宅  一,旗地旗房,概不准民人典买,如有设法借名私行典买者,业主售主倶照违制律治罪。地亩房间价银一并撤追入官。失察该管官,倶交部严加议处。至旗人典买有州县印契跟随之民地民房,或辗转典卖与民人,仍从其便。
   此条系嘉庆十三年戸部奏准定例。
   谨按。咸丰年间定有章程,旗地亦许民人典买。
□《戸部则例》旗民交产各条内有,无论京旗屯田、老圈、自置。倶准旗戸民人互相卖买,照例税契升科等语,倶与此例不符。光绪十五年,覆经戸部奏明仍照原例。即此一事,而数十年间屡经改易,盖一则为多收税银起见,一则为关系八旗生计起见也。

盗耕种官民田:巻首
凡盗耕种他人田(园地土)者,(不吿田主)一亩以下,笞三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荒田减一等,强者(不由田主)各(指熟田荒田言)加一等。系官者,各(通盗耕、强耕荒熟言)又加二等。(仍追所得)花利,(官田)归官,(民田)给主。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盗耕种官民田  一,近边地土、各营堡草场,界限明白。敢有那移条款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界石种田者,依律问拟,追征花利,至报完之日,不分军民倶发附近地方充军。若有毁坏边墙私出境外者,枷号三个月发落。
   此条系前明成化十年,奉旨定例,雍正三年删改。
   《笺释》云,盗耕草场及越出边墙种田,倶依盗种官田。毁坏边墙事重,比依越度縁边关塞。
   谨按。此前代例文,似应修改。

荒芜田地:巻首
凡里长部内已入籍纳粮当差,田地无(水旱灾伤之)故荒芜,及应课种桑麻之类而不种者,(计荒芜不种之田地)倶以十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县官各减(里长罪)二等。长官为首(一分减尽无科,二分方笞一十,加至杖六十,罪止。)佐职为从,(又减长官一等,二分者减尽无科,三分者方笞一十,加至笞五十,罪止。)人戸亦计荒芜田地及不种桑麻之类,(就本戸田地)以五分为率,一分笞二十。毎一分加一等,追征合纳税粮还官。(应课种桑枣、黄麻、苎麻、棉花、蓝靛、红花之类,各随郷土所宜种植。)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荒芜田地  一,盛京等处庄头,有将额拨官地率请更换,并民人呈请马厂垦种纳租等事者,照违制律治罪。
   此条系干嘉庆八年,奉旨恭纂为例。
   谨按。但经呈请,即应科以满杖,所请仍不准行,自不待言。

弃毁器物稼穑等:巻首
凡(故意)弃毁人器物,及毁伐树木稼穑者,计(所弃毁之物即为)赃,准窃盗论。(照窃盗定罪)免刺。(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官物加(准盗窃赃上)二等。若遗失及误毁官物者,各(于官物加二等上)减三等。(凡弃毁遗失误毁)并验数追偿。(还官、给主。若遗失误毁)私物者,偿而不坐罪。
○若毁人坟茔内碑碣石兽者,杖八十。毁人神主者,杖九十。若毁损人房屋墙垣之类者,计合用修造雇工钱,坐赃论。(一两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各令修立。官屋加二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