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又不纳子粒者,方依此例问发。或不纳子粒而未满五十亩,或满五十亩而上纳子粒,或满五十亩不纳子粒,非由强占,因无人承种而侵占者,皆不在问发之限,故曰照常发落。
   谨按。此五十亩以上者,拟军。不及五十亩,则仍依律拟以杖徒,应与上条参看。明初军人倶有屯田,与典卖例内之运田不同,而下条并无分别纳完子粒之文,与此例参看。
盗卖田宅  一,近边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员,禁约该管军民人等,不许擅自入山将应禁林木砍伐贩卖。若砍伐已得者,问发云贵两广烟瘴稍轻地方充军。未得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前项官员有犯,倶革职,计赃重者,倶照监守盗律治罪。其经过关隘河道,守把官军知情纵放者,依知罪人不捕律治罪。分守武职并府州县官,交部分别议处。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并嘉庆六年改定。
   《集解》。此例,明朝原因大同宣府、延、绥、宁夏、蓟、辽等边,本有禁山而设。以其北人,故发南方烟瘴充军。
   谨按。此例与现在情形不符,似应删除。现在近边并无应禁林木。与偷伐边外山谷附近围场木植条参看,较彼条科罪尤重。
盗卖田宅  一,凡租种山地棚民,除同在本山有业之家公同画押出租者,山主棚民均免治罪外,若有将公共山场,一家私召异籍之人搭棚开垦者,即照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例,发边远充军。不及五十亩者,减一等,租价入官。承租之人不论山数多寡,照强占官民山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为从,并减一等。父兄子弟同犯,仍照律罪坐。尊长、族长、祠长失于査察,照不应重律科罪。至因召租承租酿成事端,致有抢夺杀伤者,仍各从其重者论。
   此条系嘉庆十二年,戸部会同刑部议覆安徽巡抚初彭龄,奏准定例。
   谨按。此专为将公共山场私招异籍之人,因其混招异籍之人搭棚开垦,以致外来匪徒聚集日多,扰害居民,是以特严其罪。若私租并未滋事,未便遽予充军。
□公共画押出租者,均可免罪,一家私租者,即拟军罪,未免太重,似应减为满徒。如所招之人酿成事端,加重拟军。记参。
□与盘诘奸细门、广东穷民一条,山主不经官验准,私令批佃搭寮,照违令律治罪,及浙江江西福建等省棚民一条参看。
□《戸部则例》,稽察种植二条,原垦山场许其栽种茶杉,不许种植苞芦,致妨民田水利云云。应参看。
盗卖田宅  一,黔省汉民如有强占苗人田产,致令失业酿命之案,倶照棍徒扰害例问拟。其未经酿命者,仍照常例科断。
   此条系道光十三年,刑部议覆贵州布政使麟庆奏,汉奸强占官田,驱逐苗佃,致酿人命,请比例严惩等因。奏准遵照在案,因纂辑为例。
   谨按。专指黔省而言。因此一事即定一例,未免纷烦,如别省有此案,办理又不画一。

任所置买田宅:巻首
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
   此仍明律。
条例
任所置买田宅  一,各关出差官员,不许携带家眷、多随奴仆,及任所置优买妾。任满回部,未经考核,不许擅买田庄市宅、生息放债,如违,交与该部治罪。衙役人等除解饷公事外,私自赴京长接,及以缺额借口,题请展限者,亦交与该部治罪。
   此条系康熙五十二年,戸部议覆山东道御史成文运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为各处关差而设,现在祗论征收足额与否,其余则无庸置议矣。此例似可删除。
任所置买田宅  一,提督、总兵、副将等官,不许在见任地方置立产业。即丁忧、休致、解退,亦不许入籍居住。或任内置有产业,已经身故,及不能回籍者,该督抚具奏,请旨定夺。至参将以下等官任所置有产业,或本身休致、解退,或已经身故,子孙留住任所,欲入籍者,该地方官报明督抚,准其入籍。
   此条系雍正元年,兵部会同九卿遵旨议准定例。
   谨按。参将亦系大员,与副将大略相等,似不应显分等差。
□《中枢政考》及《戸部则例》略同,应参看。

典买田宅:巻首
凡典买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仍追)契内田宅价钱一半入官。不过割者,一亩至五亩,笞四十。毎五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其(不过割之)田入官。
○若将已典卖与人田宅,朦胧重复典卖者,以所得(重典卖之)价钱计赃,准窃盗论。免刺。追价还(后典卖之)主。田宅从原典买主为业。若重复典买之人及牙保,知(其重典卖之)情者,与犯人同罪。追价入官。不知者,不坐。
○其所典田宅、园林、碾磨等物,年限已满,业主备价取赎,若典主托故不肯放赎者,笞四十。限外递年所得(多余)花利,追征给主。(仍听)依(原)价取赎。其年限虽满,业主无力取赎者,不拘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典买田宅  一,吿争家财田产,但系五年之上,并虽未及五年,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