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招募禁卒,六十名,与北监禁卒一体给与工食,傥有勒索吓诈等弊,照枉法赃从重治罪。
   系雍正十一年定例,乾隆五年删除。
   谨按。刑部旧例,有北监无南监也。此条南监云云,因系新立,故设此例。
   又雍正十三年十月上谕,八旗内务府高墙,原因旗人定罪之后,不便与民人一处监禁,是以暂于各旗设立高墙分禁。今遇恩赦,一切杂犯倶已寛免,其余重犯,仍应归入刑部监内,分别旗、民收禁。其八旗内务府高墙不必安设。
   有谓南监系专为收禁八旗人犯而设,而例无明文,见后。从前旗人有犯,均礅锁各城门,并不在刑部监禁。自归部监禁,遂无礅门者矣。然亦可见旗人犯法者少,不似现在之实繁有徒也。
   先是北监分内外两所,一系重罪人犯,一系轻罪人犯。雍正初年,因督捕归并刑部,将督捕监口改为南所,旧有之北监则称为老监,其已定重罪旗、民人等,及现审民人,倶收老监。其旗人犯罪未经审定者,倶收南监。(见雍正四年,刑部尚书励廷仪原奏。
□此奏在提牢厅。)

私役部民夫匠:巻首
凡有司官私役使部民,及监工官私役使夫匠,出百里之外及久占在家使唤者,(有司官使)一名,笞四十,毎五名加一等,罪止杖八十。(监工官照名各加二等。私役罪小,误工罪大。)毎名计,一日追给雇工银八分五厘五毫。若有吉凶及在家借使杂役者,勿论。(监工官仍论。)其所使人数不得过五十名,毎名不得使过三日,违者以私役论。
   此仍明律,国初修改,并添入小注。

别籍异财(按,此系十恶内不孝):巻首
凡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立戸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吿,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戸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期亲以上尊长亲吿,乃坐,或奉遗命,不在此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増修。
条例
别籍异财  一,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孙不许分财异居。(此谓分财异居,尚未别立戸籍者,有犯,亦坐满杖。)其父母许令分析者,听。
   此条系明令,原例无小注,雍正三年増入。
   谨按。律不许分财异居,例又以父母许令分析者听,所以补律之未备也。

卑幼私擅用财:巻首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十两笞二十。毎十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修改。
条例
卑幼私擅用财  一,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按,此层与各律重复,应删)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
   此条系明令
   谨按。此例与下条均系补律之未备,并应与立嫡子违法律例参看。
□招壻养老,与继子均分家产(见婚姻)。
   唐律贼盗门疏议问答云,老疾得免者,各准一子分法。假有一人年八十,有三男,十孙,或一孙反逆,或一男现在,或三男倶死,惟有十孙,老者若为留分。答曰,男但一人现在,依令作三男分法,添老者一人,即为四分。若三男死尽,依令诸子均分,老人共十孙为十一分。留一分与老者,是为各准一子分法。
□应与此例参看。
卑幼私擅用财  一,戸絶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无女者,听地方官详明上司,酌拨充公。
   此条系明令,乾隆五年改定。
   谨按。义男女壻均准承受家产,见立嫡子违法门。酌拨充公,似乎难行。

收养孤老:巻首
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而官吏克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凡系监守者,不分首从并赃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收养孤老  一,直省州县所属养济院,或应添造、或应修盖者,令地方官酌量修造。据实估计,报明督抚,在于司库公用银内拨给。仍不时査勘,遇有渗漏之处,即行粘补完固。傥有升迁事故,造入交代册内,取具印结送部。其正实孤贫倶令居住院内,毎名各给印烙年貌腰牌一面。该州县按季到院,亲身验明腰牌,逐名散给口粮。如至期印官公务无暇,遴委诚实佐贰官代散,加结申报上司,毋许有冒滥扣克情弊。若州县官不实力奉行者,该督抚即行査参,照例议处。
   此条系雍正十二年,戸部议覆山东布政使郑宝禅条奏定例。
   谨按。此收养孤贫之善政也。
□《戸部则例》蠲恤门,收养孤贫事例各条较此加详,应参看。
□又普济堂,育婴堂各事例,亦应参看。
   一,直省州县境内、凡遇鳏寡孤独残疾无吿之人,照收养定额收入养济院,给与养赡银米。人多于额,以额外收养。其银米遇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