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冒荫袭承受世职者,仍照本例拟发边远充军外,其虽无世职而诈冒抱养民间子弟、戸下家奴子孙为嗣,紊乱旗籍者,将朦混抱养继立之旗人,及以子与旗人为嗣之人,并知情之义子,倶比照乞养义子诈冒袭荫充军例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冒食钱粮情事,无论所继者,系属异姓旗人、民间子弟、戸下家奴,悉照冒支军粮入己,计所冒支之赃,准窃盗律从重科罪。分别旗民办理。其先后领过银米,照数着追。傥本犯力不能完,该旗査明歴任参佐领,各按在任月日分赔,批解戸部归款。失察各官,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五年,戸部议准定例。五十三年改定。
   谨按。既因诈冒科以徒罪,似无庸更科赃罪。若有冒食钱粮至办理等句,似应删。縁乞养异姓为子,律止杖六十,因冒食钱粮加重拟徒,已属从严,再计赃治罪似非律意。唐律,养杂戸男为子孙者,徒一年半。官戸加一等,与者,亦如之。养奴为子孙者,杖一百,各还正之。无主及主自养者,听从良。此例,旗人抱养民间子弟、戸下家奴,即拟满徒,不特较唐律为重,即较之民人乞养异姓义子乱宗者,科罪亦严。而人民抱养奴仆为子,律例均无治罪明文,有犯碍难援引。
□唐律,养异姓男者,徒一年。养奴为子孙者,杖一百。是以奴为子孙较养异姓为轻。明律改乞养异姓为子者,杖六十,是养奴为子者,即应笞五十矣,似嫌未协。若照旗人例,民间子弟与戸下家奴一体同科,则亦应杖六十矣。而旗、民科罪轻重大相悬絶,亦嫌参差。
□此条例文虽经修改,惟《戸部则例》及《中枢政考》例文,尚仍其旧,殊不画一。《中枢政考》云,旗人无嗣,许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实无同父周亲及五服远房同姓,准继异姓亲属为嗣。均取具该参佐领及伊族长、族人、生父列名画押印甘各结送部,准其过继云云。《戸部则例》亦云,旗人无子者,许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倶无,方择立远房同姓。如实无昭穆相当人,准继异姓亲属,取具该参佐领及族长、族人、生父列名画押印甘各结,送部,准其过继云云。与兵部例文相符。刑部改,而别部例文未改,有犯,碍难援引。
□査立继先尽同父周亲一条,系前明通例。其亲属准其过继一条,系乾隆五年戸部奏准旗人专例。两例原自并行不背,乾隆五十三年修例时,声明例内并无准立异姓字样,改定此条遂不免彼此参差,与五年戸部奏定例文不符。且祗言民间子弟、家奴子孙,其另戸亲属并未言及,亦属含混。
□戸兵二部则例所云,系指异姓亲属而言,盖彼此均系旗人,且有戚谊者也,故准继承。刑例所云,系指民间子弟、戸下家奴而盲,恐其紊乱旗籍,故不准承继也。参看自明。《戸部则例》,八旗与民人继嗣分别两门,可知办理自有区别也。即以民人而论,如有孤单零戸,本宗及远房无人可以承继者,取外姓亲属之人承继,似亦可行。古来名人以异姓承继者,不知凡几,亦王道本乎人情之意也。
□异姓为后见于史者,魏陈矫本刘氏子,出嗣舅氏。呉朱然本姓施,以姉子为朱后。(见《日知録》)。

收留迷失子女:巻首
凡收留(良)人家迷失(道路郷贯)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得迷失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被卖之人不坐,给亲完聚。
○若收留在逃子女(不送官司),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得在逃奴婢而卖者,各减良人罪一等。其被卖在逃之人,又各减一等。若在逃之罪重者,自从重论。
○其自收留为奴婢、妻妾、子孙者,罪亦如之。(暂时)隐藏在家者,(不送官司)并杖八十。
○若买者及牙保知情,减犯人罪一等,追价入官。不知者,倶不坐,追价还主。
○若冒认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冒认他人奴婢者,杖一百。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条例
收留迷失子女  一,八旗凡有呈报迷失幼童幼女者,该管官取具本人、族长等并无捏饰甘结,照例移咨兵部存案。如有隐匿寄养情弊,将寄养受寄之人,照隐漏丁口例治罪。改正。族长人等,照里长失于取勘律治罪。(按,见前脱漏戸口)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此例恐有以隐匿寄养捏报迷失者而设。
□又见《戸部则例》,《处分则例》,亦应参看。

赋役不均(赋取于田产,役出于人丁):巻首
凡有司科征税粮及杂泛差役,各验籍内戸口田粮,定立(上、中、下)等第,科差。若放富差贫,那移(等则)作弊者,许被害贫民赴控该上司,自下而上陈吿。当该官吏,各杖一百(改正)。若上司不为受理者,杖八十。受财者,(兼官吏上司言)计赃以枉法从重论。
   此仍明律,小注系顺治三年添入。
   节録朱云锦戸口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