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勤事特恩赐谥者不拘常例弘治四年令凡乞恩赐谥者礼部斟酌可否务合公论不许一槩比例滥请十五年奏准文武大臣有请谥者礼部照例上请得旨行吏兵二部备查实迹礼部定为上中下三等以行业俱优者为上行实颇可者为中行实无取者为下开送翰林院拟谥请旨
万厯元年题准大臣应得谥者礼部仍广加咨询稽核名实间有应谥而未经题请及曾题请而未蒙赐谥者不论远近许各该抚按及科道官从公举奏礼部酌议题覆补给若不系公举子孙自陈乞补谥者不行十二年题准凡遇文武大臣应得谥号者备查本官生平履历必其节槩为朝野具瞻勋猷系国家休戚公论允服毫无瑕疵者具请上裁如行业平常即官品虽崇不得槩与 【 以上赐谥】
  丧服
国初大明令依古礼父服斩衰母齐衰报服如之庶母服缌三殇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着为孝慈录父母俱斩衰而减报服省殇礼定丧母服以杖期又列图于律至今遂为定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 庶子为所生母 子为继母 子为慈母 【 母卒父命他妾养巳者】  子为养母 【 谓自幼过房与人】  女在室为父母 女嫁反在室为父母 【 谓已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  嫡孙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 父故嫡孙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为曾高祖后者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 为人后者为所后祖父母承重 为人后则妻从服 妇为舅姑 【 即公婆】  庶子之妻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为夫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 【 谓父之妾】  嫡子众子之妻为夫之庶母 为嫁母出母 【 即亲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 夫为妻
   齐衰不杖期
父母为嫡长子及众子 父母为女在室者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亦同 继母为长子及众子 慈母为长子及众子 孙为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为伯叔父母 【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妾为夫之长子及众子为所生子 为兄弟 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 即侄男及侄女】  为姑及姊妹在室者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同 妾为嫡妻 嫁母出母为其子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姊妹及侄女在室者同 继母改嫁为前夫之子从已者 为继父同居两无大功之亲者 【 谓继父无子孙伯叔兄弟已身亦无伯叔兄弟之类】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子 妇人为夫亲兄弟之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父母 妾为其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父母 【 即本生父母】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祖为嫡孙 父母为长子妇
   齐衰五月
为曾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齐衰三月
为高祖父母女虽适人不降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 为继父虽同居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大功
为同堂兄弟及姊妹在室者 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 父母为众子妇 为女之出嫁者 祖为众孙女在室同 为兄弟之子之妇 【 即侄妇】  妇人为夫之祖父母 【 即夫之公婆】  妇人为夫之伯叔父母 【 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妇人为夫之兄弟之子妇 【 即侄妇】  妇人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父母 【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女出嫁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为本宗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小功
为伯叔祖父母 【 谓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同堂伯叔父母 【 谓父之伯叔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 谓同曾祖兄弟及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为同堂兄弟之子 【 即堂侄】  为从祖祖姑在室者 【 谓祖之亲姊妹即姑婆】  为从祖姑在室者 【 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 即堂侄女】  为兄弟之妻 为人后者为其姑姊妹适人者 为嫡孙妇 为同堂姊妹之嫁者 为孙女适人者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 即侄孙】  为外祖父母 【 即外公外婆】  为母之兄弟姊妹 【 即舅舅姨姨】  为同母异父之兄弟姊妹 为姊妹之子 【 即甥】  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同 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为夫兄弟之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母出为继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庶子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母死则不服
   缌?
为族曾祖父母 【 谓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伯叔祖父母 【 谓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堂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为族父母 【 谓父之再从兄弟同曾祖者即族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 【 谓三从兄弟姊妹同高祖者】  为族曾祖姑在室者 【 谓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  为族祖姑在室者 【 即祖之同堂姊妹即堂姑婆】  为族姑在室者 【 谓父之再从姊妹即族姑】  为兄弟之曾孙女在室同 【 即曾侄孙】  为曾孙玄孙 为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同出嫁则无服 为再从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