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马以季春游牝。(《月令》:“季春乃合,累牛腾马,游牝于牧。”)其驹、犊在牧,三岁别群。(若与本群同牧,不别给牧人。)马牧牝马四游五课,驼四游六课,牛、驴三游四课,羊三游四课。(四、三者,皆言其岁而游牝也,羊则当年而课之。其课各有率,谓:牛、马、驴之牝百,而岁课驹、犊各以六十;马二十岁则不课;三岁游牝而生驹者,仍别簿申;骡驹半之。若马从外蕃而至者,初年课以四十,二年五十,三年全课。牝驼百而三年之课七十。羔羊之白者七十,者八十。)凡监牧孳生过分则赏;(谓马剩驹一,则赏绢一匹;驼、骡之剩倍于马,驴、牛之剩三,白羊之剩七,羊之剩十,皆与马同。共赏物二分入长,一分入牧子。牧子谓长上专当者。其监官及牧尉各通计所管长、尉赏之。通计谓尉官管十五长者,剩驹十五匹,赏绢一匹;监官管尉五者,剩驹七十五匹,赏绢一匹之类。计加亦准此。应赏者,准印后定数,先填死耗足外,然后计酬之。)其有死耗者,每岁亦以率除之。(谓驼,马百头以七头马耗,骡以六,牛、驴、羊以十,白羊以十五。从外蕃而新至者,马、牛、驴、羊皆除二十,二年除十五;驼除十四,二年除十,骡除十二,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二年除二十;三年,皆同耗也。)若岁疫,以私畜准同者以疫除。(准牧侧近私畜疫死数,同则听以疫除。马不在疫除之例。即马、牛一十一岁以上,不入耗除限。若缘非时霜雪死多者,录奏。)凡官畜在牧而亡失者,给程以访,过日不获,估而徵之。(谓给访限百日,不获,准失处当时估价徵纳,牧子及长各知其半。若户奴无财者,准铜,依加杖例。如有阙及身死,唯徽见在人分。其在厩失者,主帅准牧长,饲丁准牧子。其非理死损,准本畜徵纳也。)
  凡在牧之马皆印。(印右膊以小“官”字,右髀以年辰,尾侧以监名,皆依左、右厢。若形容端正,拟送尚乘,不用监名。二岁始春,则量其力,又以“飞”字印印其左髀、膊。细马、次马,以龙形印印其项左;送尚乘者,尾侧依左、右闲印以“三花”。其余杂马送尚乘者,以“风”字印印左膊,以“飞”字印印左髀。骡、牛、驴则官名志其左膊,监名志其右髀。驼、羊则官名志其颊,羊仍割耳。若经印之后简入别所者,各以新入处监名印其左颊。官马赐人者,以“赐”字印;配诸军及充传送驿者,以“出”字印,并印左、右颊也。)
  凡每岁进马粗良有差。使司每岁简细马五十匹、敦马一百匹进之。若诸监之细马生驹,以其数申所由司次入寺。其四岁以下粗马,每年简充诸卫官马。凡马、牛皮 脯及筋 角之属,皆纳于有司。
  每年终,监牧使巡按孳课之数,以功过相除,为之考课焉。
  沙苑监:监一人,从六品下;(沙苑在同州。)副监一人,正七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上,主簿一人,从九品下。沙苑监掌牧养陇右诸牧牛、羊,以供其宴会、祭祀及尚食所用,每岁与典牧分月以供之;丞为之贰。(凡屠宰,国忌废务日、立春前后一日、每月一日 八日 十四日 十五日 十八日 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 二十八日 二十九日 三十日、每岁正月 五月 九月皆罢之。诸杂畜及羊有孕者,虽非其日月,亦免之。)若百司应供者,则以时皆供之。凡羊毛及杂畜皮、角皆具数申送所由焉。(□本云:“太仆属官有沙苑监,开元二十三年省。”)

  ●卷十八 大理寺鸿胪寺
  大理寺
  卿一人 少卿二人 正二人 丞六人 主簿二人 录事二人 府二十八人 史五十六人 狱丞四人 狱史六人 亭长四人 掌固十八人 问事一百人 司直六人 史十二人 评事十二人 史二十四人
  鸿胪寺
  卿一人 少卿二人 丞二人 主簿一人 录事二人 府五人 史十人 亭长四人 掌固六人
  典客署
  令一人 丞二人 掌客十五人 典客十三人 府四人 史八人 宾仆十八人
  掌固二人
  司仪署
  令一人 丞一人 司仪六人 府二人 史四人 掌设十八人 斋郎三十三人
  掌固四人 幕士六十人
  大理寺:卿一人,从三品;(《尚书》云:“帝曰:‘咎繇,汝作士,五刑有服。’”孔安国《注》曰:“士,理官也。”《周官》为司寇。《韩诗外传》云:“晋文公使李离为理。”理,谓察理刑狱也。《史记天官书》:‘斗魁四星,贵人之牢,曰大理。《汉书百官表》云:“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 右监。景帝更名大理,秩中二千石。武帝复为廷尉。宣帝置左、右廷尉平,哀帝复为大理。王莽改曰‘作士’。”后汉复为廷尉。魏初为大理,后复为廷尉。置律博士。晋置丞、主簿、明法、掾。历宋、齐,皆为廷尉。梁为秋卿,班第十一。陈因之。后魏置少卿、司直。北齐及隋为大理寺,隋置评事,皇朝因之。龙朔二年改为详刑寺正卿,咸亨元年复为大理。光宅元年改为司刑寺,神龙元年复故。两汉卿秩中二千石,魏、晋、宋、齐、梁、陈俱第三品。后魏第二品上,太和以后降为第三品。隋正第三品,皇朝降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