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而不别置官吏。至隋,诸缘边州置交市监,视从第八品;副监,视正第九品。皇胡因置之,各隶所管州、府。监加至从六品下;改副监为丞,品第八下。光宅中改为通市监,后复旧为互市监。)丞一人,正八品下。(隋置交市副监,皇朝改为互市监丞。)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互市所得马、驼、驴、牛等,各别其色,具齿岁、肤第,以言于所隶州、府,州、府为申闻。太仆差官吏相与受领,印记。上马送京师,余量其众寡,并遣使送之,任其在路放牧焉。每马十匹,牛十头,驼、骡、驴六头,羊七十口,各给一牧人。(若非理丧失,其部使及递人,改酬其直。)其营州管内蕃马出货,选其少壮者,官为市之。

  ●卷二十三 将作都水监
  将作监
  大匠一人 少匠二人 丞四人 主簿二人 录事二人 府十四人 史二十八人 计史三人 亭长四人 掌固六人
  左校署
  令二人 丞四人 府六人 史十二人 监作十人
  右校署
  令二人 丞三人 府五人 史十人 监作十人 典事二十四人
  中校署
  令一人 丞三人 府三人 史六人 监事四人 典事八人 掌固一人
  甄官署
  令一人 丞二人 府五人 史十人 监作四人 典事十八人
  百工监
  监一人 副监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三人 监作四人 典事二十人
  就谷监
  监一人 副监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三人 监作四人 典事二十人
  库谷监
  监一人 副监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三人 监作四人 典事二十人
  太阴监
  监一人 副监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三人 监作四人 典事十人
  伊阳监
  监一人 副监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三人 监作四人 典事十人
  都水监
  使者二人 丞二人 主簿一人 录事一人 府五人 史十人 亭长一人 掌固四人
  舟楫署
  令一人 丞二人 府三人 史四人 监漕四人 漕史二人 典事三人 掌固三人
  河渠署
  令一人 丞一人 府三人 史六人 河堤谒者六人 典事三人 掌固四人 长上鱼师十人 短番鱼师一百二十人 明资鱼师一百二十人
  诸津
  每津令一人 丞一人 录事一人 府一人 史二人 典事三人 津吏五人
  将作监:大匠一人,从三品;(《左传》云:“少昊氏五雉为五工正。”周官冬官掌百工之职。《汉书百官表》云:“将作少府,秦官,掌治宫室,有两丞、左 右中候。景帝改曰将作大匠,秩二千石。属官有石库、东园主章、左 右 前 后 中校七令、丞,又主章长、丞。武帝改东园主章曰木工。成帝省中候及左、右、前、后、中校五丞。”后汉光武中元二年省,常以谒者兼之;至章帝建初元年又置。魏因之。晋将作大匠置功曹、主簿、五官等员,掌土木之役。过江后及宋、齐并不常置。梁天监七年置十二卿,改将作大匠为大匠卿,是为秋卿,班第十,品正第五。陈因之。后魏太和初,将作大匠从第二品下;二十二年,降为从三品。北齐因之。后周有匠师中大夫一人,掌城郭、宫室之制及诸器物度量;又有司木中大夫一人,掌木工之政令。隋将作寺置大匠一人,从三品;开皇二十年改为将作监,以大匠为大监。炀帝大业五年,正四品;十三年,又改大监为令。皇朝改置大匠、少匠、丞、主簿等员。龙朔二年改为缮工监,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营缮监,神龙元年复旧。)少匠二人,从四品下。(后周官有小匠师下大夫一人。隋初,将作无少匠;开皇二十年改寺为监,大匠为大监,始置副监一人。炀帝改副监为少监;大业三年,改少监为少匠;五年,又改少匠为少监,正五品;十三年,又改为少令。皇朝改置少匠二人。龙朔、咸亨、光宅、神龙随监改复。)将作大匠之职,掌供邦国修建土木工匠之改令,总四署、三监、百工之官属,以供其职事;少匠贰焉。凡西京之大内、大明 兴庆宫,东都之大内、上阳宫,其内外郭、台、殿、楼、阁并仗舍等,苑内宫、亭,中书、门下、左 右羽林军、左 右万骑仗、十二闲厩屋宇等,谓之内作。凡山陵及京 都之太庙、郊社诸坛 庙,京、都诸城门,尚书 殿中 秘书 内侍省、御史台、九寺、三监、十六卫、诸街使、弩坊、温汤、东宫诸司、王府官舍屋宇,诸街、桥、道等,并谓之外作。凡有建造营葺,分功度用,皆以委焉。凡修理宫庙,太常先择日以闻,然后兴作。
  丞四人,从六品下;(汉将作有丞二人,秩六百石。后汉置一人,魏、晋因之。东晋、宋、齐有事则置,无事则罢。梁天监七年置大匠丞一人,班第三。陈因之。后魏从五品中;太和二十二年,第七品下。北齐丞四人,从第七品上。后周匠师上士一人。隋将作丞二人,从六品,大业十三年加至从五品。皇朝加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