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供状参之,则吴友暹两契颇有可疑者。契内一十八坵田,出租谷一十五石,缘何秪典钱三十贯?既是吴友暹全契出典,缘何徐都巡上手契乃系李日益得之?又吴友暹别纸花字亦絶不同,两家契头并皆亡殁,意者黄明之于吴友暹已死之后,博换契书。而为此乎?不然,又何为加典一契,投印乃在今年四月,两家有词之后也。两契牙人各为所主,不伏从实供吐。所幸吴
友暹义女吴四娘供上件田十八坵,于吴友暹端平元年身死后,吴梦龄将土名西边破塘下一十一坵田典与李日益,通计价钱〔三〕七十二贯文足外,更有两坵,今照吴子达所供,系本人承关分到一坵,已卖与沈亿六秀,又转与徐宗五秀,见管业讫,其一坵系吴友暹于绍定六年断根卖与吴氏,系其夫金百二秀管佃。以此考之,则一十八坵之数各有着落。今黄明之〔五〕乃写立已死人契,尽该一十八坵,是欲包并三家物业为一。况今年加典一契,投印方新,尤不可信,其虚伪亦难掩矣。上件交关契头亡殁,契字难明,只得据供证,酌人情,作此结絶案,给榜下地头晓示,仰各照判佃业,不得妄有侵占。所有黄明之假伪之罪,事在赦前,且与免科。

〔一〕伪将已死人生前契包占“将”,据明本补。
〔二〕破塘下东山边之田“破塘”,明本作“陂塘”,下同。
〔三〕通计价钱“通”,原作“边”,据明本改。
〔四〕今照吴子达所供“今”,原作“合”,据明本改。
〔五〕黄明之“之”字原脱,据上下文及明本补。

叔伪立契盗卖族侄田业

观黄贡士所为,使人羞愧无地。士戴圆履方,学古问道,所以异于凡民者,以其仁义存焉耳。借出砧基,伪写田叚,移换粘缀,欲人不可得而辨,不仁也。党与为谋,私立价贯,府宅交易,欲人不可得而夺,不义也。施于族子者如此,是于所厚者薄矣。黄俊德不敢直指其叔,姑以黄延盗卖为词,而听黄延自纠其叔。若付之有司,所犯当不以荫籍论。官司不欲因侄以坐叔,黄桂子与免罪,黄延不合书契及立批领交钱,勘杖八十,陈秀不合作牙保押契,决小杖十五。案将黄俊德赍出契后批领,当厅毁抹附案,并将砧基簿批凿讫,还黄俊德管业,余人放。

取赎
亲邻之法
胡石壁
照得所在百姓多不晓亲邻之法,往往以为亲自亲,邻自邻。执亲之说者,则凡是同关典卖之业,不问有邻无邻,皆欲收赎;执邻之说者,则凡是南北东西之邻,不问有亲无亲,亦
欲取赎。殊不知在法所谓应问所亲邻者,止是问本宗有服纪亲之有邻至者。如有亲而无邻,与有邻而无亲,皆不在问限。见于庆元重修田令与嘉定十三年刑部颁降条册,昭然可考也。今谭亨所欲执赎堂弟出典之田,既是有亲无邻,则是于法有碍,合照佥厅所拟行。
有亲有邻在三年内者方可执赎

埂头之田,既是王子通典业,听其收赎,固合法也。至若南木山陆地,却是王才库受分之业。准令:诸典卖田宅,四邻所至有本宗缌麻以上亲者,以帐取问,有别户田隔间者,并其间隔古来沟河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不为邻。又令:诸典卖田宅满三年,而诉以应问邻而不问者,不得受理。王才库所受分陆地,使其果与王子通同关,亦必须与之有邻,而无其它间隔,及在三年之内,始可引用亲邻之法。如是有亲而无邻,及有亲有邻而在三年之外,皆不可以执赎。今但以同关,便欲听其执赎,在法却无此说,合索干照参对施行。
〔一〕并其间隔古来沟河及众户往来道路之类者“并”,原作“非”,据明本改。

妄执亲邻

陈子万家业破荡已久,忽用计脱赎去三十年已卖与陈定僧父田契。据此田直官会三百贯,今自宝庆二年三月取赎,至宝庆三年正月,止有官会一百二十贯交付,尚有官会一百八十贯止立虚批,卽无一钱可还。定僧既未得钱,子万亦未当管业。今已凭此契立户头矣,又将此田卖与杨世荣矣,又遥此契执亲邻赎定僧别田矣。且子万既能赎田,既能起立户头,则所赎之田合自保守,今乃朝赎而暮卖,朝起户而暮出业,此何为者邪?盖此田既卖与杨世荣,则是杨世荣之业矣,子万既已无业,乌有所谓邻哉?〔四〕在法:交易钱止有一百二十日限。陈子万赎田经隔一年,交钱未足,不合便将别人田卖与杨世荣,不合妄执亲邻。杨世荣不合谋业,用钱资给子万赎田,又资给子万执邻。两名各勘杖一百,备到钱、会本合没官,又恐杨世荣当来偶不知情,钱还世荣,田还定僧,各令责领入案。刘氏所买田,乃是问定僧交易,在子万既无业,不知以何为亲,以何为邻,合还刘氏管业,契并给还。所有定僧父判官契内田,必有陈偓断卖骨契,定僧年幼不能知管,致为子万等鹘突,以卖为典。然典业须有合同契,若陈偓、子万将来要赎,仰执出合同,以凭照对,各给断由。

〔一〕宝庆二年三月取赎“取”,明本作“收”
〔二〕子万亦末当管业“当”,明本作“尝”。
〔三〕子万既能赎田明本无“既能赎田”四字。
〔四〕乌有所谓邻哉“乌”,明本作“焉”。

典买田业合照当来交易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