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事
  本任官另有公事外出所遗之缺派人署理
 交代
  前任官将一切未完事件并仓库钱粮交付新任官
 交盘
  交代之时将库中存项盘运抨兑[疑字有误]无差新任乃接受
 管理
  管辖办理某处事务
 经管
  经手管理某事
 
 署理
  署缺办事
 接署
  接任署理
 护理
  凡上官公出不久回者则由属员暂护其印代为办事(订正:凡各官以下理上以小理大护其印务皆曰护理曰衔职相当者则为护理)
 赞理
  帮助办理
 督理
  督率属员办理
 暂理
  暂时办理
 一等称职
  京外文官皆三年考验一次察其勤惰分列三等各级考语名列一等者考语曰称职列得升迁
 二等勤职
  二等人员考语曰勤职
 三等平职
  三等人员考语曰平职 凡名列二三等之员皆得留任
 奉裁改调[调注本作补]
  此处之官奉旨裁去缺分则将现任此官者改补他所之缺
 借品调补
  如此员本系五品而暂以六品之缺调补后日仍以五品补用
 对品调用
  品级同等之官互易地方
 对品调闲散用
  如此员才力稍有不及则以同品事少之缺调补
 照级调别项杂职用
  如正印官才力不足则以同品之佐杂缺调补
 以相当员缺略加升用
  将此员择其相宜之地而小迁其职
 考成
  上官考查属员办事有无成效
 考满
  考成各有限期或三年为满
 引见
  应升补之员由吏部引见皇帝
 陛见
  外省大臣到京朝见皇帝
 请陛见
  外省大臣例应三年一次奏请来京朝见
 京察
  京城之文官三年考察一次谓之京察
 大计
  外省之官三年考察一次谓之大计
 计典
  大计之事
 届期
  已到所定之日
 履历
  作官之出身及作官之地方及如何保举均谓之履历
 四柱[满汉本作四柱清册]
  凡京察之时皆有四柱册上官考其优劣演注字样
 举劾
  京察后高等者保举之下等者参劾之
 劝惩
  举劾之事所以劝勤惩惰
 事实
  平生所为之实事如节妇名儒孝子之类
 事迹
  所做过之事
 劣迹
  此人所做不好之事
 计参
  大计之后据实参奏
 参革
  奏参革职
 参罚
  被参后定其如何罪罚

 前参
  凡州县官往往因事屡受参劾其最先者为前参
 参后
  官员被参之后行事如何上官亦当查考
 露章
  参劾官员之奏疏曰露章
 纠参
  查其过失而参劾

 检举
  自己查出本身过失自折自参
 摘参
  指出其过失而参劾之
 处分
  应得之罪
 议处
  官员被参奉旨将其所犯之罪状下部议罚
 
 会议
  几处衙门聚会共商事件
 议官
  应行会议之员
 酌定
  斟酌其情然后议定
 驳行
  交部参奏之件或有不合例者则由部行文驳之
 改正驳回
  部议不合之事皆驳回原处令其改正
 逐斥
  不要此人做此官退而去之
 革职
  将其官职革退
 拿问
  官员所犯之罪重大则于革职后拿来审问定拟
 摘印
  此官已经奉旨革职则上官派委员向其索取印信(订正:凡官员犯事急须撤去其任不能更待公文往返稽迟派员代替者即由督抚委员速往索摘该官之印使之离任)
 离任
  官员或丁忧或被参离开本位曰离任
 解任
  官员犯罪应行传讯则暂停其职守
 降级
  官员有罪则由其[现]任官上酌降一二三级不等
 卸事
  将自己应办之事交付别人办理
 罚俸
  官员有小罪则部议罚其应得之俸银一年二年三年不等
 留任
  官员有小罪则所得降级或革职皆准留本任
 住俸
  官员或丁忧或别项处分则核计其开缺之日为止停给俸银
 行俸
  官员或出外差则应得之俸仍由京城支领而本人在外另得薪水谓之行俸(又名住俸)
 降俸
  降级之官其俸亦随级而降
 停俸
  官员或因病或丁忧开缺则将其所得之俸停止
 除俸
  此官已因事革职则除其应得之俸
 停升
  此官若犯小罪则记过停其升转三个月
 降俸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