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词。免其雠隙。其它苟无关系。概勿听可也。
  一人命状词。尤不可轻准出牌。在城告人命者。县官即至其家相验。审问四邻。诬告者重惩。情真者方准。在乡者。必令带尸到坛。带四邻到尸所。然后投状。县官即到坛中相验审问。一如在城之法。则不真者。自不敢轻告。非但官省事。民保家。以人命诈人者亦息。老穉之获全其命者多矣。
  一勾摄止差里长。非真正强盗人命巨恶。不得滥差皂快下乡。以滋诈扰。是造福小民第一义。
  一妇人非犯奸。及人命。及被公婆夫男所讼。俱不许拘。
  一轻犯罪人。勿得轻送监铺。致染瘟疫。及为牢头索诈。妇人不系大辟。及勘合追赃家属。虽娼妇亦勿滥禁。
  一吏书门皂。昵之纵之。皆县令也。众胥役分其利。一县令受其名。所宜猛省。
  一善人者。一方元气。民间有孝子悌弟其上矣。次则仗义好施者。次则终身自守。不作非为者。必须访实。各书所长。匾额表其门。免其杂泛差役。以为民劝。
  一恶人者。良民之蟊贼。蟊贼去。而良民始安。凡天罡地煞。打行把棍之类。访其首恶重治。仍籍之于官。使禁其党类。一有党类诈害良民者。并其首治之。
  一讼师教唆起灭。破民家。坏民俗。一片机械变诈。无识者竞以为能。浸淫入于其术而不觉。不复顾天理人心为何物矣。所当访实。悉榜其名于申明亭。审出刁诬词状。追究写状之人。并拿重治。
  一刑杖。竹篦。不得过重。务要削平棱节。不许打在一处。不许打腿湾。桚指不得过两时。非强盗人命。不许轻用夹棍。不得过两时。敲杖不得过三十。
  一堂上须要肃清。不得容吏书皂快门役。拥立左右致奸弊出于意外。
  一每日所行事。须立一簿。逐件登记。完者勾之。一月内事。必于一月内了。使吏书不得延捱索诈。上司事。亦不至沉阁取咎。
  一私衙要关防严密。多有清谨官。为妻子僮仆亲戚所坏。交通衙役。私出官票。暗骗民财。时宜觉察。
  一县官乡里亲戚。不得容留在寺院。说事得财。以速官谤。
  一本县每日供给。须照时价给现银。与市民两 易买。不得倚官减值。亏短赊欠。不得纵容买办人。索取铺行钱物。佐贰衙。一并禁戢。
  一各役工食。按季放给。不得预放扣减。
  一生辰令节。不得受礼物。以长奔竞。
  一不得称贷富室。及至富室监生家饮宴。
  一上司铺陈。往往借用当铺。江南则派粮长借办。极为扰害。须本县节省公用置办。着库吏收领封贮。入查盘事件内。无令移用。以致缺少。
  一保甲所以弭盗安民。今本县开报保长时。既餍饱吏胥。而棍徒充当保长。又诈害良民无已。竟使善法。皆成厉政。徒滋扰害而巳。既不可惩噎而废食。岂可不循名而责实要在贤者着实举行。周密防备天下多事之时。此实为未雨绸缪之计。不可忽也。
  一盗贼地方大害。必有窝家。必与捕快交通。平日当密访窝家。及通盗捕快。置之于法。一有生发。即行严捕。必擒获而后已。此等风采彰闻。自然盗贼屏息。乃不肖有司。护盗如子。既欲邀盗息民安之誉。又避上司地方多盗之责。往往深怒失主呈告。反责捕快诈诬。其甚者。与盗相通。纳其货贿。致盗贼以此县便于行劫。纵横无忌。失主不敢告。捕快不敢擒酿成大乱。恒必由之。所当痛以为戒。
  一强窃盗到官。县官即刻自审。勿轻用刑。只严急起赃。赃真然后具招。勿轻信扳诬。而容捕快先拷。勿先发佐贰审问。
  一睹博为盗贼之源。必须严禁。民间开场赌博者。责令两邻首告不首者同罪。
  一娼家为盗贼之薮。不许容留城内居住。有居住者。两邻不首同罪。
  一州县官表率一方。宜先节俭。以挽侈靡之俗。即宴会名刺。不可以为小事。漫从流俗。当照宪规。刊刻小约。与本地缙绅。彼此遵行。节财用于易忽。移风俗于不觉矣。
  一民间渰杀子女。最伤天地之和。有犯者重治。四邻不首者同罪。

  ◆傅元鼎巡方三则【公名梅。直隶邢台人。万历举人。官刑部主事。卒赠太常卿。】

  弘谋按为大吏者。以一人之耳目。而察数十百人之贤否。地远势隔。视听难周。于是有托密访于私人。采虚声于道路。而狙诈百出。传闻异词。若即为定论。所谓一指当前。不见泰山者也。傅公巡方三则。因其事之所必有。揆其理于不可易。不事揣测钩距。而光明正大。自无遁情。其察吏之金鉴哉。为属吏者。更可知所以实致其力。而不必为涂饰耳目之观矣。
  一曰因文。属吏有谒见。必有谈吐。有文移。必有论议。就中细细察之。有据理据势。明白直截者。有不吞不吐。骑墙两顾者。有一问即对。条畅无隐者。有再问不答。沉吟含糊者。有实见得是。虽违众而必争者。有中实无主。一经驳而遂靡者。此中察吏。可得十之五六。【以言察吏。大概不出此几种。第言有诚伪。事有是非。又当有辨。故云止得五六。】
  一曰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