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正月定杀异居周亲奴婢同居
卑幼辄杀奴婢及妻无罪而辄殴杀者罪十九年三月制纠弹之官知有犯法而不举者减犯一人等科之关亲者许回避六月帝以正隆续降
制书多任己意伤于苛察而与皇统之制并行是非混乱莫知适从奸吏因得上下其手遂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总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
皇统正隆之制及大定军前权宜条理后续行条理伦其轻重删繁正失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缺及疑而不能决者则取旨画定军前
权宜条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为定法余未应者亦别为一部存之参以近所定徒杖减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条分为十二卷以大定重
修制条为名 【按大定重修制条事刑法志误隶十七年后今据世宗本纪改正】 十月制知情服内成亲者虽自首仍依律坐之二十年帝
见有蹂践禾稼者谓宰相曰今后有践民田者杖六十盗人縠者杖八十并偿其直四月定冒荫罪赏二十二年三月诏颁重修制条十二月立
强取诸部羊马法二十三年帝以法寺断狱以汉字译女真字会法又复各出情见妄生穿凿徒致稽缓遂诏罢情见 【先是尚书省送大理
寺文字初送如法裁断再送司直披详又送阖寺参详反复三次二十二年诏自今可止一次送寺阖寺披详苟有情见即具以闻至是诏罢情
见】 二十五年帝以妇人在囚输作不便而杖不分决与杀无异遂命免死输作者决杖二百而免输作以臀背分决二十六年尚书省奏定太
子妃大功以上亲及与皇家无服者及贤而犯私罪者皆不入八议十月定职官犯赃同职相纠察法二十七年二月命罪人在禁有疾听亲属
入视十二月禁女真人不得改称汉姓学南人衣装违者抵罪二十八年十月禁糠禅瓢禅其停止之家抵罪章宗即位敕登闻鼓院所以远冤
枉旧尝锁户其令开之九月制诸盗贼聚集至十人或骑五人以上所属移捕盗官捕之仍递言省部三十人以上闻奏违者杖百制强族大姓
不得与所属官吏交往违者有罪明昌元年帝问宰臣曰今何不专用律文平章政事张汝霖曰前代律与令分其有犯令以律决之今国家制
律混淆固当分也遂置详定所命审定律令二年四月制诸部内灾伤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检视不以实者罪如之因而有伤人
命者以违制论致枉有征免者坐赃论妄告者户长坐诈不以实罪计赃重从许匿不输法六月禁称本朝人及本朝言语为番违者杖之九月
定诈为制书未施行罪十月敕司狱毋得与府州司县官筵宴还往违者罪之十一月禁伶人不得以厯代帝王为戏及称万岁犯者以不应为
事重法科十二月定镇边守将致盗贼罪三年三月更定强盗征赃品官及诸人亲获强盗官赏制七月详定所进所校律帝复命中都路转运
使王寂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四年三月制定民习角抵枪棒罪五年正月复令钩校制律即付详定所时详定官言当用今制条参酌时宜
准律文修定历采前代刑书宜于今者以补遗阙取刑统疏文以释之着为常法名曰明昌律义别编榷货边部权宜等事集为敕条遂以知大
兴府事尼玛哈鉴等为校定官大理卿阎公贞等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 【按明昌三年七月详定所进所校律及明昌五年正月复令钩校
制律二条刑志误作泰和三年五年事考三年七月详定所进所校律条命大理卿董师中等重校之据师中传师中为大理卿时在明昌初年
至泰和二年己薨则志所载三年七月进律条其为明昌三年无疑又考五年正月重修新律条名曰明昌律义则为明昌时所修可知且云知
大兴府事尼玛哈鉴为校定官据尼玛哈鉴传章宗立累迁尚书户部侍郎改知大兴府事明昌五年拜参知政事薨则志所载五年正月重修
新律事为明昌五年亦显而易见今悉改正】 又令徒二年以下者杖六十二年以上杖七十妇人犯者并决五十着于敕条承安二年制军前
受财法一贯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贯处死三年三月敕随处盗贼毋以强为窃以多为寡以有为无啸聚三十人以上奏闻违者杖百十
一月定属托罪法四年四月尚书省请再覆定令文五月帝以法不适平常行杖样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铸铜为杖式颁之天下六月定宫中亲
戚非公事传达语言转递诸物及书简出入者罪五年三月定妻亡服内婚娶听离制四月尚书省进律义五月诏定进纳官有犯决断法七月
定居祖父母丧婚娶听离法九月定皇族收养异姓男为子者徒三年姓同者减二等立嫡违法者徒一年十二月定管军官受所部财物辄放
离役及令人代役法定造作不如法三年内有损坏者罪有差又命编前后条制书之于册以备将来考证泰和元年正月尚书省奏今杖式轻
细民不知畏请用大杖诏命量所犯用大杖不得过五分三月敕官司私文字避始祖以下庙讳小字犯者论如律五月削尊长有罪卑幼追捕
律十二月所修新律成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盗贼八曰鬬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
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畧有损益
者二百八十有二条余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又加以分一为二分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义以释其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