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
大观元年,制八宝。
时得玉工,用元丰中玉琢天子、皇帝六玺,叠篆。绍圣。得汉传国玺,无检,螭又不缺、疑其一角缺者,乃检也。有《检传》,考验甚详,传於世。帝於是取其文而黜其玺不用,因作自受命宝,其方四寸有奇,文皆琢以白玉,篆以虫鱼,帝自为之记。镇国、受命二宝,合天子、皇帝六玺,是为八宝。於是下诏曰:“自昔皆有尚符玺官。今虽隶门下後省,遇亲祠,则临时具员,讫事复罢。八宝既备,宜重典司之职。可令尚书省置官,如古之制。”又诏:“永惟受命之符,当有一代之制,而尚循秦旧,六玺之用,度越百年之久,或未大备。自天申命,地不爱宝,获全玉於异域,得妙工於编氓,八宝既成,无前比,殆天所授,非人能为,可以来年元日,御大庆殿恭受八宝。”尚书省言:“请置符宝郎四员,隶门下省,二员以中人充,掌宝於禁中。按唐八宝,车驾临幸,则符宝郎奉宝以从,大朝会,则捧宝以进。今镇国宝、受命宝非常用之器,欲临幸则从六宝,朝会则陈八宝,皆夕纳。内符宝郎捧宝出以授外符宝郎,外符宝郎从宝行於禁卫之内,朝则分进於御座之前。镇国宝、受命宝不常用,唯封禅则用之。皇帝之宝,答邻国之书则用之;皇帝行宝,降御札则用之;皇帝信宝,赐邻国书及物则用之;天子之宝,答外夷国书则用之;天子行宝,封册则用之;天子信宝,举大兵则用之。应合用宝,外符宝郎具奏,请内符宝郎御前请宝、印讫,付外符宝郎承受。”从之。二年,诏受命宝字之上,添“镇国”二字。三年八月,名八宝:一,镇国神宝;二,受命之宝。诏:古为六玺,至唐始名曰宝,增数至八。今天下承平百五十年,其制尚阙,绍圣中,得秦李斯所作制度,虽工,乃蓝田青玉。又镇国宝未有所稽,今宝成祗受,典礼始克大备,实邦家之庆。镇国、受命二宝,宝而不用,藏置内府,人未知制作之因,可宣付有司。
政和二年,得元圭,御大庆殿受圭。
宦者谭稹献元圭。其制,两旁刻十二山,若古山尊,上锐下方。上有雷雨之文,下无琢饰,外黑内赤,中一小好,可容指,其长尺有二寸。诏付廷议。议官以为周王执镇圭,缘以四镇之山,其中有好,为受组之地,其长尺有二寸,周人仿古为之,而王执以镇四方也。帝乃以是岁冬御大庆殿受圭焉。
六年,诏:“御宝自祖宗朝行用,今百五十馀年,角元刂篆暗,几不可验,恐无以示信天下。旧有祖宗所藏御前金宝,宜自冬祀大礼毕行用,而降新旧二宝印文,付外照验,且以布告中外。”
七年,制定命宝。
时从于阗得大玉逾二尺,色如截肪。帝又制一宝,赤螭钮,文曰“范围天地,幽赞神明,保合太和,万寿无疆”。凡十六字,篆以虫鱼。制作之工,几於秦玺。其实九寸,检亦如之,号曰“定命宝”。合前八宝为九,其後诏以九宝为称,以定命宝为首,应行导排设去处。定命与受命,天子宝在左,镇国与皇帝宝在右。又诏:“得宝玉於异域,受定命於神霄,合乾元用九之数,以明年元日受之。”凡两受宝,皆赦天下。帝曰:“八宝者,国之神器也;至定命宝,乃我所自制云。”
礼部言:“政和令:奉使官第二等以上给印,馀给记。差出者遇替移事故,元借印记,随所在寄纳,本部岁终检举拘收,而寄纳州县占留给借无以防之。”乃诏有司立法,应州县寄纳。礼部印记,非奉朝旨,不许擅行给借。
高宗开大元帅府,谢克家以玉玺来上,文曰“大宋受命之宝。”
建炎三年,铸三省、枢密院银印(旧制:中书门下省印方二寸一分,枢密院印方二寸。元丰中,诏三省印银铸金涂)。五月,改铸虎符颁降,令刑部遍下诸处见行虎符,并不得施行(康定所铸铜符),仍缴纳尚书省。又制金字牌,凡赦书及军机要切则用之、自内侍省遣焉,日行五百里。
四年,改造宫殿诸门号,皇城司掌之,旧号不复用。
行宫禁卫所言:“应官司自给号记,不许用黄色,他色不许入皇城门。又严代名借带之禁,论其罪如律。”
绍兴元年,制“大宋受命中兴宝”,宣示辅臣(比定命宝大半分)。是岁祀明堂八宝,犹未备也。
二年正月,更定行宫殿诸门号,敕入禁卫号,黄绫八角(三千道);入殿门,黄绢以方(一千道);入宫门,黄绢以圆(八千道);入皇城门,黄绢以长(八千道)。其後更殿门号以黄绢圆,宫门以绯黄绢方,皇城门以绯红绢圆。又诏官司辄以黄绯色为号者,罪赏依伪造大礼敕号法。
四年,铸行宫留守司印。
权户部侍郎王俣言:“文书以印记防奸伪,钱尤为要切,不可借用他印。今车驾巡幸,凡常程文书,皆留守司裁决,以印记权行立用,如行在所度支用侍郎印,金仓部通用金部印,留守司权本部侍郎用尚书印,太府司农寺并用寺丞印,不惟日下交互,异时必生奸弊,请度支、金仓部、太府司农寺各铸印,以行在所或巡幸某印为文,事已发,赴礼部置柜封钥掌之,遇巡幸关出行用,庶无窒碍。其他部要切印记,都省依此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