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奏毁之。
魏文帝甄后赐死,故不列庙。明帝即位,有司奏请追谥曰文昭皇后,使司空王朗持节奉策告祠於陵。三公又奏曰:“自古周人既祖后稷,又特立庙以祀姜原。今文昭皇后於後嗣,圣德至化,岂有量哉!夫以皇家世妃之尊,神灵迁化,而无寝庙以承享祀,非以报显德,昭孝敬也。稽之古制,宜依周礼,别立寝庙。”奏可。
太和元年二月,立庙於邺。四月,洛邑初营宗庙,掘地得玉玺,方一寸九分,其文曰“天子羡思慈亲”。明帝为之改容,以太牢告庙。至景初元年十二月己未,有司又奏文昭皇后立庙京师,永传享祀,乐舞与祖庙同,废在邺庙。
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王后无嗣,择见支子以继大宗,则当纂正统而奉公义,何得复顾私亲哉!汉宣继昭帝後,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以外藩援立,而董宏等称引亡秦,惑误朝议,遂尊恭皇,立庙京师。又宠藩妾,使比长信,僭差无礼,人神弗佑。罪师丹忠正之谏,致丁、傅焚如之祸。自是之後,相踵行之。其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世为戒,後嗣万一有由诸侯入奉大统,则当明为人後之义;敢为佞邪导谀君上,妄建非正之号,谓考为皇,称妣为后,则股肱大臣诛之无赦。其书之金策,藏之宗庙。”是後高贵、常道援立,皆不外尊。及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既不从,而右仆射索(丑林反)等亦称引魏制以为不可,故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
晋武帝既改创宗庙,追尊景帝夫人夏侯氏为景怀皇后。任茂议以为夏侯初嫔之时未有王业。帝不从(时已尊景王夫人羊氏为景后矣)。
太康元年,灵寿公主修丽於太庙,周汉未有其准。魏明帝则别立平原主庙,晋文异魏也。
惠帝世,愍怀太子、二子哀太孙臧、冲太孙尚并庙,元帝时,怀帝殇太子又庙,号为阴室四殇。
怀帝初,又策武帝後宫杨氏曰武悼皇后,改葬峻阳陵侧,别祠弘训宫,不列於庙。
成帝咸康时,作武悼后神主於庙,配享世祖。
元帝太兴二年,有诏琅邪恭王宜称皇考。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帝又从之。
元帝为琅邪王,妃虞氏永嘉时薨,帝为晋王,追尊为王后。有司奏请王后应别立庙。令曰:“今宗庙未成,不宜更兴作,使修饰陵上屋以为庙。”太兴三年,追谥皇后,於太庙。
明帝生母豫章君荀氏,成帝时薨,赠豫章郡君,别立庙於京师。
孝武太元十九年,诏追尊郑太后(简文帝母,元帝後宫),尚书令王奏下礼官详正。按太常臣允等议:“以《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故仲子、成风咸称夫人。《经》云‘考仲子之宫明不配食也’,且汉文诏二太后并系子号,宜远准《春秋》考宫之义,近谟二汉不配之典。尊号既正,宜改筑新庙。显崇尊称,则罔极之情伸;别建寝庙,则严祢之道著;系子为称兼明贵之所由,一举而三义,以允固哲,王之高致。”可,如允议,追尊会稽太妃为简文皇太后。
燕主慕容垂尊母兰氏为文昭皇后,欲迁文明段后,以兰后配享太祖。博士董谧、刘详议,以为尧母为帝喾妃,位第三,不以贵陵姜原,明圣之道以至公为先,文昭后宜别立庙。垂不从,卒迁段后,以兰后代之。又以景昭可足浑后倾覆社稷,追废之,尊烈祖昭仪段氏为景德皇后,配享烈祖。
崔鸿曰:齐桓公命诸侯毋以妾为妻。夫之於妻,犹不可以妾代之,况子而易其母乎!《春秋》所称“母以子贵”者,君母既没,得以妾母为小君也。至於享祀宗庙,则成风终不得配庄公也。昔文姜得罪於桓公,《春秋》不之废。可足浑氏虽有罪於前朝,然小君之礼成矣。垂以私憾废之,又立兄妾之无子者,皆非礼也。
宋孝武大明二年,有司奏:皇代殷祭,无事於章太后(博士孙武议:“《祭统》曰‘有事於太庙,则群昭群穆咸在,不失其伦’。殷祀是合太祖而序昭穆。章太后既居於上,不立正庙。若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於正序,又未闻於昭穆之外别立为位。章太后庙四时享荐,虽不於孙止,若太庙,独祭别宫,与四时尝不异,则非大祭之义,又无取於合食之文。谓不宜与太庙同殷祭之礼也。”)。诏曰:“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岂容独阙殷荐,隔兹盛祀。宫遥,既行有周,魏、晋从享,式范无替。宜述附前典,以宣情敬。”(博士王之议:“按小庙,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可准。推寻之为名,虽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于此为大。夫以孝享亲,尊爱罔极。因殷荐於太祖,亦致盛祀於小庙。譬有事於尊者,可以及卑。故魏高堂隆所谓‘犹以故而祭之’也。是以魏之文思,晋之宣后,虽不并序於太庙,而犹均於姜原,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殇不,就而祭之,以为别享之例,斯其证矣。愚谓章太后庙亦宜殷荐。”从之)。七年立宣贵妃庙(时有司奏:“故宣贵妃既加殊礼,未详应立庙不?”虞议曰:“《婚义》云‘后立六宫’,后之有三妃,犹天子之有三公也。三公既尊於列国诸侯,三妃亦贵於庶邦夫人。据《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