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之罪重,而误兴之过轻,人多爱身,势必如此。且古陂、废堰,多为侧近冒耕,岁月既深,已同永业。苟欲兴复,必尽追收,人心或摇,甚非善政。又有好讼之党,多怨之人,妄言某处可作陂渠,规坏所怨田产;或指人旧物,以为官陂,冒佃之讼,必倍今日。臣不知朝廷本无一事,何苦而行此哉!”
熙宁四年,御史刘挚言:“内臣程、大理寺丞李宜之於河北开修漳河,功力浩大,朝廷既令权罢,则利害姑置之。朝廷又令总领淤田司事,臣谨按程等将命兴事,初不以事之可否实闻於朝,复恐生事兴患,未有穷已。乞明布等罪状,重行贬窜。”王安石为辩甚力,遂寝不报。
六年,赐屯田员外郎侯叔献等淤田各十顷。叔献等引河水淤田,决清水於畿县、澶州,坏民田庐冢墓,岁被其患。他州县淤田类如此,朝廷不知也。
七年,提举河北常平等事韩宗师劾程导滹沱河水淤田,而堤坏水溢,广害民稼,欺罔十六罪。诏分析,王安石复为之辩明云。
原武等县民,因淤田侵坏庐舍坟墓,又妨秋种,相率诣阙诉。使者闻之,急责其令追呼,将杖之,民即缪曰:“诣阙谢耳。”使者因代为百姓谢淤田表,遣吏诣鼓院投之。状有二百馀名,但二吏来投,安石喜,上亦不知其妄也。
吕氏曰:“汴河乃京师之司命,安石信小人之狂言,谓决水淤田,可以省漕食。甚至河北塘泺,乃北边之设险,而安石以塘泺为无益,数欲废之。本朝恃河以捍虏,恃汴以通食,恃塘泺以安边,而安石乃於根本之地,数出高奇之策以动之,其罪大矣。”
六年,诏:“创水碾碓,有妨灌溉民田者,以违制论,不以赦原。”
沈括言:“浙西诸州水患,久不疏障堤防,川渎皆湮废之。乞下司农贷官钱募民兴役。”从之。
七年,赐江宁府常平米五万石修水利。
九年,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刘瑾言:“体访扬州江都县古盐河,高邮县陈公塘等湖,天长县白马塘、沛塘,楚州宝应县泥港、射马港,山阳县渡塘沟、龙兴浦,淮阴县青州涧,宿州虹县万安湖、小河,寿州安丰县芍陂等,可兴置。古盐、万安湖、小河已令司农寺结绝,欲令逐路转运司选官覆案施行。”从之。
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
高宗绍兴七年,潭州守臣吕颐浩修复马氏时龟塘田万顷。
侍御史萧振奏:“乞诏亲民官各分委土豪,共修陂塘水利,县满任批书印历,量加旌赏。”
隆兴元年,知绍兴府吴芾乞浚会稽、山阴、诸暨县旧湖,以复水利,及筑萧山县海塘,以限咸潮。从之。又开掘鉴湖。
乾道二年,诏漕臣王炎相视开掘浙西势家新围田,谓草荡、荷荡、菱荡、及陂湖、溪港岸际筑塍畦围裹耕种者,所至令守、ヘ、县令同共措置。
五年,知明州张津奏,乞开东钱湖潴水灌田。从之。
七年,四川宣抚使王炎奏开兴元府山河堰,溉南郑、褒城田九十三万三千亩有奇。诏奖谕。
淳熙二年,淮东总领钱良臣奏,修复镇江府练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馀万亩。从之。
三年,监察御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陈围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复令监司守臣禁止围裹,此乃拔本塞源之要术。然豪右之家,未有无所凭依而肆意筑围者,闻浙西诸县江湖草荡,计亩纳钱,利其所入,给据付之。望条约诸县,毋得给据与官民户及寺观。”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绝其源,後去复此患。可令漕司、常平司察之。”
宁宗嘉定七年,令临安府复西湖旧界至,自嘉泰以後续租地段侵占湖面处,尽行开拓,仍尽蠲岁增租钱。
◎圩田水利
江东水乡堤河两涯,田其中,谓之圩。农家云:“圩者围也,内以围田,外以围水。”盖河高而田在水下,沿堤通斗门,每门疏港以溉田,故有丰年而无水患。
绍兴元年,诏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议修圩官赏罚。诏修圩钱米及贷民种粮,并於宣州常平义仓米拨借。又诏建康新丰圩租米,岁以三万石为额。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里,有田九百五十馀顷。近岁垦田不及三分之一,至是,始立额。
绍兴二十三年,诏以永丰圩赐秦桧。桧死,圩复归有司。
乾道元年,诏令淮西总领所拨付建康中收到子粒令项桩管,非诏旨得擅用。
臣僚言:“秦桧既得永丰圩,竭江东漕计修筑堤岸,自此水患及於宣、池、太平、建康。昨据总领所申:通管田七百三十顷,共理租二十一万一千馀秤。当年所收才及其半,次年仅收十五之一。假令岁收尽及元数,不过米二万馀石,而四州岁有水患,所失民租何翅十倍?乞下江东转运司相度,本圩如害民者广,乞依浙西例开掘,及免租户积欠。”从之。江东转运司奏:“永丰圩自政和五年围湖成田,今五十馀载,横截水势,每遇泛涨,冲决民圩,为害非细。虽营田千顷,自开修至今,可耕者止四百顷,而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