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三亩。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
周制:司赋掌赋均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六十四与轻疾者皆赋之。有室者岁不过绢一疋,绵八两,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疋,麻十斤;丁者又半之。丰年则全赋,中年半之,下年一之,皆以时徵焉。若艰凶札,则不徵其赋。
隋文帝令自诸王以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後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田宅,率三口给一亩。京官又给职分田(详见《职田门》)。
开皇九年,任垦田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开皇中,户总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垦之数,每户合垦田二顷馀也)。开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少又少焉。至大业中,天下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按其时有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则每户合得垦田五顷馀,恐本史之非实)。
水心叶氏曰:“齐自河清始有受田之制,其君骄粗甚矣,然尚如此;周亦有司均掌田里之政,以其时田皆在官故也。今田不在官久矣,往事无复论,然遂以为皆不当在官,必以其民自买者为正,虽官偶有者亦效民卖之,此又偏也。”
淳熙,有卖官田之令,故水心云然。
隋文帝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调以绢纟,麻土调以布。绢纟以疋,加绵三两;布以端,加麻三斤。单丁及仆隶各半之。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并免课役。开皇三年,减十二番每岁为三十日役,减调绢一疋为二丈。
初,苏威父绰在西魏世,以国用不足,为征税之法,颇称为重,既而叹曰:“今所为正如张弓,非平世也。後之君子,谁能弛乎?”威闻其言,每以为已任。至是,威为纳言,奏减赋役,务从轻典。帝悉从之。
开皇九年,帝以江表初平,给复十年,自馀诸州,并免当年租赋。
十年五月,以宇内无事,益宽徭赋。百姓年五十者,输庸停役(《通鉴》作免役收庸)。
十二年,诏河北、河东今年田租三分减一,兵减半,功调全免。
炀帝即位,户口益多,府库盈溢,乃除妇人及奴婢、部曲之课。其後将事辽碣,增置军府,扫地为兵,租赋之入益减,征伐巡幸,无时休息,天下怨叛,以至於亡。
唐武德二年制,每丁租二石,绢二疋,绵三两,自兹之外不得横有调敛。
武德六年,令天下户量其赀产,定为三等。至九年,诏天下户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馀见《乡役门》)
七年,始定均田赋税。凡天下丁男十八以上者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田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皆以二十亩为永业,其馀为口分。永业之田,树以榆、桑、枣及所宜之木。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其地有薄厚,岁一易者倍授之,宽乡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宽乡减半,狭乡不给。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死者收之,以授无田者。凡收授皆以岁十月,授田先贫及有课役者。凡田,乡有馀以给比乡,县有馀以给比县,州有馀以给比州。凡授田者,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丁随乡所出,岁输绢绫纟各二丈,布加五之一;输绫绢纟者,兼调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谓之调。用人之力,岁二十日,闰加二日,不役者日为绢三尺,谓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调,三十日租、调皆免,通正役并不过五十日(免课役及课户见《复除门》)。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夷獠之户皆从半输。蕃人内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蝗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右此租、庸、调徵科之数,依杜佑《通典》及王溥《唐会要》所载。《陆宣公奏议》及《资治通鉴》所言,皆同《新唐书 食货志》,以为每丁输粟二斛,稻三斛,调则岁输绢二疋,绫纟各二丈,布加五之一,绵三两,麻三斤,非蚕乡则输银十四两。疑太重,今不取。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凡卖买皆须经官,年终彼此除附。若无文牒辄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诸工商,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并不给。因王事落外蕃不还,有亲属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还日仍给。身死王事者,子孙虽未成丁,勿追身分田。战伤废疾不追减,终身。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官人守业田、赐田欲卖及贴赁者,不在禁限。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若州县改易,及他境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其城居之人,本县无田,听隔县受。
《通典》曰:“虽有此制,开元、天宝以来,法令弛坏,并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