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宗即位,大赦。治平二年,郊,大赦。三年,大赦。
仁宗世,大赦二十二,曲赦五,德音十五,录系囚五十八。英宗世,大赦二,德音三,录系囚七。其赦常赦所不原罪,唯仁宗、英宗即位及明道中太后不豫行之。然明道所行,人以为滥,既而诏杀人者虽会前赦皆刺隶千里外牢城。世或谓三岁一赦,於古未有。景中,言者以为:“三王岁亲祀圜丘,未尝辄赦。自唐兵兴以後,事天之礼不常行,因有大赦,以荡乱狱。且有罪者宥之未必自新,被害者抑之未必无怨。不能自新,将复为恶;不能无怨,将悔为善。一赦而使民悔善长恶,政教之大患也。愿罢三岁一赦,使良民怀惠,凶人知禁。或谓未可尽废,即请命有司,前郊三日理罪人,有过误者,引而赦之。州县须诏到仿此。”疏奏,朝廷重其事,第诏:“自今罪人情重者,毋得一以赦免。”然亦未尝行。
神宗即位,大赦。
诏曰:“夫赦令,国之大恩,所以荡涤瑕秽,纳於自新之地,是以圣王重焉。中外臣僚多以赦前事捃摭吏民,兴起讼狱;苟有诖误,咸不自安,甚非持心近厚之谊,使吾号令不信於天下。其申诏内外言事、按察官司,毋得依前举劾,具按取旨,否则科违制之罪。”
知谏院司马光上言:“窃惟按察之官以赦前事兴起狱讼,枉系平民,及以轻浅之罪奏乞不原,圣恩禁之,诚为大善。至於言事之官,事体稍异,恐难以一例指挥。何则?御史之职,本以绳按百辟,纠レ隐伏。奸邪之状,固非一日所为。国家素尚宽仁,数下赦令,或一岁之间,至於再三,若赦前之事皆不得言,则其可言者无几矣。万一有奸邪之臣,朝廷不知,误加进用,御史欲言,则违今日之诏,若其不言,则陛下何从知之?臣恐因此言者得以箝口偷安,奸邪得以放心不惧。此乃人臣之至幸,非国家之长利也。请追改前诏,刊去‘言事’两字。”光论复数至再,帝谕以“言者好以赦前事诬人”,光曰:“若言之得实,诚所欲闻;若其不实,当罪言者。”帝命光送诏於中书。
熙宁元年,郊,大赦。四年,大享明堂,大赦。
七年,帝以旱,欲降赦,时已两赦,王安石曰:“汤旱以六事自责,曰:‘政不节欤?’若一岁三赦,是政不节,非所以弭灾也。”乃止。
七年,郊,赦。八年,彗出,大赦。十年,郊,赦。元丰三年,大享明堂,赦。五年,景灵宫成,大赦。六年,郊,赦。
大理少卿刘衮言:“赦书以赦降日昧爽以前为限;非次恩霈,人难预期,请依德音例,以赦到日为限。”从之。
八年,上不豫,大赦。立皇太子,大赦。
哲宗即位,大赦。元元年,大享明堂,赦。
门下省言:“当官以职事旷隳,虽去官不免,犹可言;至於赦降大恩,与物更始,虽劫盗杀人亦蒙宽宥,岂可以一事差失,负罪终身?今刑部所修不以去官赦降原减条,所留尚多,所删尚少,请更删改存留。”从之。
四年,大享明堂,赦。七年,郊,大赦。八年,赦。
门下侍郎韩维言:“请自今每近郊赦,令刑部、大理寺、开封府并依当时决遣狱讼,不减日限,其情重难释者,别为一等奏断。”从之。
绍圣二年,大享明堂,赦。四年四月,西边进筑,赦陕西、河东。九月,彗出氐,赦。元符元年,郊,赦。二年,以西边进筑毕功,赦陕西、河东。三年,上不豫,大赦。
中书省言:“《元编敕》惟传习妖教、幻变之术及故盗决河堤堰不以赦降原减,馀犯一再遇非次赦,或两经大礼者,听从原免。元符新敕删去,遂使犯法者无由自新。”诏依元法。
徽宗即位,大赦(元符三年正月)。四月,皇太子生,大赦。建中靖国元年,郊,赦。 崇宁二年,大赦。三年,郊,赦。五年,彗出西方,赦。大观元年正月,大赦。九月,大享明堂,赦。二年,受八宝,赦。四年五月,星孛奎、娄,大赦。十一月,郊,赦。 政和二年,受元圭,大赦。三年四月,赦梓夔路。十一月,郊,赦。四年,祭地,赦。五年,立皇太子,赦。
知兴仁府夏鳍言:“诸路奏狱,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多免流配;若遇赦则不复奏裁,即作斗杀情理减等流配。是不遇赦者为幸,遇赦者为不幸。请自今虽遇赦,亦令奏裁。”从之。
六年,上玉皇号,大赦。修京西大内成,赦京西路。十一月,郊,赦。七年,大享明堂,赦。重和元年,受定命宝,大赦。六月,赦四川及陕西、河东。九月,大享明堂,赦。十一月,改元,大赦。宣和元年,赦陕西、河东。三年,讨方腊,大赦。方腊平,赦江、浙、淮南等路。四年,郊,赦。五年,入燕,赦两河、燕、路。六年,大赦。七年五月,赦京东、河北。十一月,郊,赦。
钦宗即位,大赦。靖康元年五月,赦河北。
神宗大赦凡十一:即位覃恩一,南郊四,明堂二,星变一,景灵宫成,奉安一,帝不豫祈福一,立皇太子一。曲赦凡十一:两京、郑州、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