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使入钱雇功直,故谓之雇山。”应劭曰:“旧刑鬼薪,取薪於山以给宗庙,今使女徒出钱雇薪,故曰雇山也。”师古曰:“说如近之。谓女徒论罪已定,并放归家,不亲役之,但令一月出钱三百,以雇人也。为此恩者,所以行太皇太后之德,施惠政於妇人。”)。
後汉光武建武三年,诏令女徒雇山归家(注见上)。
七年,诏罪囚非犯殊死,勿按其罪。见徒免为庶人。
二十九年,诏罪囚各减本罪一等,其馀赎罪输作有差。
输作司寇(《前书》谓之罚作一岁刑也)。输作左校(《韦彪传》。注云:“左校,曹名,属将作。”)。输作右校(属将作)。输作若卢(庞参为左校令,犯法,输作若卢)。耐(《光纪》。注云:“一岁刑为罚作,二岁已上为耐。音乃代反。”《前书》又作而)。施刑(《光纪》注云:“施,读曰弛。谓有赦令去其钳钛赭衣。”)。
明帝即位,诏施刑及郡国徒在中元元年四月已卯赦前所犯而後捕系者,悉免其刑。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屯朔方、五原之边县。
肃宗建初七年,诏天下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边戍;妻子自随,占著所在。犯殊死,一切募下蚕室;其女子宫。系囚鬼薪白粲已上,皆减本罪各一等,输司寇作。
元和元年,令如前。
和帝永元六年,诏中书官徒各除半刑,谪其未竟,五月以下皆免遣。
八年,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诣敦煌戍。
十一年,诏郡国中都官徒及笃癃老小女徒各除半刑,其未竟三月者,皆免归田里。
元初二年,诏中书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
延光三年,诏死罪囚系减死一等,诣敦煌、陇西及度辽营。
顺帝汉安二年,令系囚殊死以下入赎。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冲帝即位,令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徙边;谋反大逆,不用此令。
魏明帝定律,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
晋武帝制《新律》,累作不过十一岁,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
刘颂为廷尉,请复肉刑,疏曰:“今为徒者,类性元恶不轨之族也,去家县远,作役山谷,饥寒切身,志不聊生,又有廉士介者,苟虑不首死,则皆为盗贼,况本性奸凶无赖之徒乎!又今徒富者输财,解日归家,乃无役之人也。贫者起为奸盗,又不制之虏也。不刑,则罪无所禁;不制,则群恶横肆。若是,近不尽善也。是以徒亡曰属,贼盗曰烦。亡之数者至有十数,得辄加刑,曰益一岁,此为终身之徒也。自顾反善无期,而灾困逼身,其志亡思盗,势不得息,事使之然也。”
成帝时,邵广盗官幔二帐,坐死。其子宗、乞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事见《详谳门》)
宋制,为劫者身斩,家人弃市。同籍周亲谪补兵。(见《详谳门》)
梁制,谋反、降叛、大逆已上皆斩。父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赀财没官。劫身皆斩,妻子补兵。遇赦降死者,<黑詹>面为“劫”字,髡钳,补冶、锁士终身。其下又谪运配财官冶士、尚方锁士,皆轻重差其年数,其重者或终身。
梁天监十一年,诏自今捕谪之家,及罪应质作,若年有老小者,可停将送。
时百姓有罪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帝思所以宽之,乃下是诏。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著升械。若病疾,权解之。是後,囚徒或有优剧。大同中,皇太子在春宫视事,见而愍之,乃上疏曰:“臣以比时奉敕,权视京师杂事。切见南北郊坛、材官、车府、太官下省、左装等处上启,并请四五岁以下轻囚助充使役。自有刑均罪等,愆自不异,而甲付钱署,乙配郊坛。钱署三所,於辛为剧;郊坛六处,在役则优。今听狱官详其可否,舞文之路,自此而生。公平难遇其人,流泉易启其齿,将恐玉科重轻,全关墨绶,金书去取,更由丹笔。愚谓其详立条制,以为永准。”帝手敕报曰:“顷年以来,处处之役,唯资徒谪,逐急充配。若科繁细,义同茧丝,切须之处,终不可得。引例兴讼,纷纭方始,防杜奸巧,自是为难。更当别思,取其便也。”竟弗之从。
陈制,获贼帅及士人恶逆,免死付冶,听将妻入役,不为年数。其髡鞭五岁刑,降死一等,锁二重。其五岁刑以下,并锁一重。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馀余居作。
後魏太武定律令,当刑者赎,负则加鞭二百。畿内人富者烧炭於山,贫者役於圊溷,女子入舂藁;其痼疾不逮平人者,守苑囿。
孝文时,以有罪徙边者多逋亡,乃制:一人逋亡,合门充役。崔挺上书谏曰:“天下善人少,恶人多,若一人有罪,延及阖门,则司马牛受桓之罪,柳下惠婴盗跖之诛,岂不哀哉!”帝善之,乃除其制。
齐神武秉政改制,诸强盗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