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内外功服缌麻及族中奴仆一家三人者
尊长率领家人打夺罪人致家人杀人者
官司差人追征钱粮勾摄公事而殴死差人者[按此非例实之案]
死囚令人自杀子孙于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于家长听从下手者
图财害命未得财杀人为首者
图财害命不加功而得财者
庸医因事故用药杀人者
诬良为强窃盗拷打致死者
诬窃为盗拷打致毙者
番役诬陷无辜妄用脑31及竹签烙铁等刑致毙人命者
捕役受贿将罪人致死为首者
狱卒受贿谋死本犯为首者
私放囚人逃走因而死人者
诬告平民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
诬告人斩罪所诬之人已决者
因奸盗而威逼人致死者
豪强凶恶之徒因事威逼平民自尽一家三命以上者
用威力强行绑去及设方略诱往四川贩卖将被拐之人伤害致死为从者
略卖良人因而杀人者
强夺良家妻女已被奸污妻女自尽者
强奸既成本妇羞忿自尽者
强奸未遂将本妇殴伤越数日后因伤身死者
强奸既成其夫与父母亲属羞忿自尽者
强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未成本妇羞忿自尽者
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因别情将奸夫奸妇一齐杀死者
坐粮厅及各仓书役人等向关米之人勒索因而打死人命者
出哨兵弁见船覆溺阻挠不救致淹绑人命为首阻救之人[照故杀斩候按此从前
例文也嘉庆年间改为见船覆溺并未抢取货物但阻挠不救以致商民淹毙者为首]
出哨兵弁遇商船遭风覆溺人尚未死不速救护止顾捞抢财物以致商民淹毙为从之兵丁及在船将备虽不同谋而分赃者
黔楚红苗雠忿抢夺杀人聚众不及五十人为首及聚众至百人杀人为从下手者
贵州地方有外来流棍勾通本地棍徒将荒村居住民苗人户杀害人命掳其妇人子女计图贩卖不论已卖未卖曾否出境案内有迫胁同行在埸未经下手者
发遣当差为奴之犯杀死伊管主一家三人并三人以上其不知情之子孙
嗣母继母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致令伊夫绝嗣者
绞监候改立决条款
诬告人绞罪所诬之人已决者
诬窃为盗吓诈逼认因而致死二命者
捏造奸赃迹写揭字帖及编造歌谣挟雠污蔑致被诬之人忿激自尽者
狱卒以金刃及他物与囚致囚杀人者
狱卒陵虐罪囚克减衣粮因而致死者
狱卒受贿谋死本犯为从加功者
衙役恐吓索诈致毙人命者
捕役受人贿嘱将罪人致命从而加功者
挟雠放火因而杀人及有焚压致死之为从商谋下手燃火者
斗殴连毙二命者
好斗凶徒见人斗殴辄约伙寻衅将人父母殴毙为从者
因事逼迫期亲尊长致死者[按近夹亦有免勾之案]
军民人等因事逼迫本管官致死为首者
因事威逼平民自尽一家二命及三命而非一家者
嫡母因奸将子女致死灭口致令伊夫绝嗣者
喇嘛和尚等强奸致死人命为从者
兵民聚众十人以下兴贩私盐拒捕杀人为从下手者
黔楚红苗雠忿抢夺聚众至五十人杀人为从下手者

『律』32.00亲属相为容隐
1凡同居[同谓同财共居亲属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亦是]若大功以上亲[谓另居大功以上亲属系服重]及外祖父母外孙妻之父母女06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系恩重]有罪[彼此得]相为容隐奴婢雇工人[义重]为家长隐者皆勿论[家长不得为奴婢雇工人隐者义当治其罪也]
2若漏泄其事及通报消息致令罪人隐匿逃避者[以其于法得兼容隐]亦不坐[谓有得兼容隐之亲属犯罪官司追捕因而漏泄其事及暗地通报消息与罪人使令隐避逃走故亦不坐]
3其小功以下兼容隐及漏泄其事者减凡人三等无服之亲减一等[谓另居小功以下亲属]
4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谓虽有服亲属犯谋反谋大逆谋叛但容隐不首者依律科罪故云不用此律]
条例
32.01
父为母所杀其子隐忍于破案后始行供明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如经官审讯犹复隐忍不言者照违制律杖一百若母为父所杀其子仍听依律容隐免科

『律』33.00处决叛军
凡边境[重地]城池若有军人谋叛守御官捕获到官显迹证佐明白鞫问招承申报督抚提镇审问无07随即依律处治具由奏闻如在军前[有谋叛能]临阵擒杀者[事既显明机系呼吸]不在此[委审公审之]限[事后亦页奏闻]

『律』34.00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隶理藩院者仍照原定蒙古例
条例
34.01
蒙古案件有送部审理者即移会理藩院衙门将通晓蒙古言语司官派出一员带领通事赴刑部公同审理除内地八旗蒙古应依律定拟者会审官不必列衔外其隶在理藩院应照蒙古例科断者会审官一体列衔朝审案内如遇有蒙古人犯知会理藩院堂官到班会审遇有照蒙古例治罪者亦一体列衔
34.02
青海蒙古人有犯死罪应正法者照旧例在西08监禁其偷窃牲畜例应拟绞解京监候之犯俟部覆后解赴甘肃按察使衙门监禁于秋审时将该